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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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商务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
近期,部分省市盐务局依据《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的规定,提出增加食盐铁路发站的申请。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方便运输、简化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食盐运输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取消对食盐铁路发站及水路起运港的限定。
原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联合下发的《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予以废止。
二、为加强食盐运输管理,食盐运输须按照《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5号令)中第四章“食盐准运证管理”的具体条款及《关于启用新版食盐准运证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67号)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九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晋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顺利实现2010年在全国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广泛的必需品,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劣质盐、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大危害。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格碘盐的普及和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食盐消费安全和食盐加碘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真正形成执法合力,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
二、确定重点,加大整顿力度全省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盐业市场的执法主体作用,加大监管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食盐安全的重点环节,不断巩固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盐业市场整顿与规范。
要根据食盐使用环节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维护食盐消费安全。
(一)加大对劣质盐、工业副产盐源头地区的整顿力度。
对运城盐池周边土盐私捞滥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抵制私盐的意识;对南风化工集团的工业副产盐和交城、文水等地的工业副产盐生产源头,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严防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的整顿,重点抓好碘缺乏病重病区和私盐易发地的整顿。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9.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12日发布的《山西省盐业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维护盐业生产经营秩序,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盐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和盐业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的产制品,包括食用盐和纯碱、烧碱用盐以及其他用盐。
本条例所称食用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副食品、肠衣、果菜加工用盐。
本条例所称其他用盐,是指制革、印染、冶金、制冰冷藏、锅炉除垢、制造炸药和生产陶瓷制品、玻璃等所用的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用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物价、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六条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资质核查的通知

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
营资质核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资质
核查的通知
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食盐市场秩序,加强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对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19年5月前取得跨区域经营备案通知书的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所提供的备案资料,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现按照上述法规文件的要求,对此时间段前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进行跨区域经营资质核查,请相关企业在9月底前提交材料。
联系电话:************
附件:1.已取得跨区域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附件: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经营资质核查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盐务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附件
1.已取得跨区域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为构建符合山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确保非高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目标,以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为保证,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健全食盐储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经营方式,形成监管到位、公平竞争、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
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盐业改革方案

盐业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
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细化改革措施,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2•【字号】晋政办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48号二000年六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碘缺乏病重病区。
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各级政府要从治病、治愚、治贫,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各级供销社和盐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食盐专营和盐政管理职能,稳定省、地(市)两级盐业专营体制,理顺县级盐业专营体制,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全省人口素质做出积极的贡献。
各级盐政部门要积极贯彻“政府领导,盐业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继续推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开展,确保2020年最终消除碘缺乏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的意见(省供销社2000年5月22日)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
我省是食盐的纯销区和碘缺乏病重病区,消除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我省盐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法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食盐专营体制不顺,县级盐业经营单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盐业市场受私盐、无碘盐、劣质盐甚至工业废盐冲击仍然比较严重,影响着我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有效开展,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盐政管理制度范本
盐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保障盐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盐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盐政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盐政管理适用于国内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企业。
第四条盐政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盐业的规范运行。
第六条全国各级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与交流,推动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盐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盐业的政策和信息。
第九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法规的盐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予以合理处罚。
第十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盐的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盐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生产工艺、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和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保障盐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盐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追溯到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盐的抽检制度,对市场上的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盐的价格管理第十八条盐的价格管理遵循市场调节原则,供求双方自由协商价格,不得垄断和操纵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定期调查盐的市场价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制定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恶意破坏市场秩序。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晋盐管字[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盐管字〔2012〕68号)各盐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食盐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食盐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的管理,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
我省制定的《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2012年12月18日山西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对《食盐零售许可证》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实施食盐零售许可,并开展《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设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
记录管理系统以食盐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行为监管等档案数据为基础。
第六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申领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内容,通过公示栏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七条《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用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7〕1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0日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0号),借鉴其他省市改革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理顺食盐安全监管体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加强食盐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解决好改革的编制变动、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强化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盐,实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调整监管体制。
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供销部门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将省盐务局和各市盐务分局由省供销社整体划转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划转后,由现有行政机构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承担,不再增设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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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盐管字[2012]6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1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盐管字〔2012〕65号)
各盐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食盐准运证的印制和签发下放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省局制定了《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2012年12月13日
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严格国家食盐调运计划,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保障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准运证的申领、核发、开具、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制作食品所用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
第四条食盐准运证包括跨省调拨和省内运输。
食盐准运证的申领、办理不得收费。
第五条食盐准运证由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和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卖、转让以及印制和发放食盐准运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盐产品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