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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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盐管字[2012]6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1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盐管字〔2012〕65号)

各盐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食盐准运证的印制和签发下放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省局制定了《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2012年12月13日

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严格国家食盐调运计划,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保障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准运证的申领、核发、开具、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制作食品所用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

第四条食盐准运证包括跨省调拨和省内运输。

食盐准运证的申领、办理不得收费。

第五条食盐准运证由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和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卖、转让以及印制和发放食盐准运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盐产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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