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协定.doc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doc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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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协定的订立.doc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三、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形式。
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
(2)承诺。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时间。
多数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协定的变更和转让.doc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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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律敎育网合同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或拒绝追认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永久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法律敎育网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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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知识点:财
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订立的合同。
保险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都有确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给予补偿。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取得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是根据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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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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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合同的履行1.履行主体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
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履行期限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考生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规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考生要掌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1)不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甲方在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授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授课结束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2 保险费支付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保险事故的处理3.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保险期间内,除合同约定的解除和终止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4.2 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 本保险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等。
6.2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附件。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服务,并引入第三方作为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确保甲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第三方主体职责1.1 第三方作为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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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合同的效力2.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3.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特征第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法律教育网(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合同的终止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解除权只有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
第二,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权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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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
②金额偿付义务。
③费用支付义务。
④通知义务。
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①保费支付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
①行使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5.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原则。
(2)逻辑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6.索赔和理赔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证合同和保证的
方式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证合同和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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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无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享有主债权,其订立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几种情况: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的性质。
①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②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③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④保证合同是从属合同。
(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提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