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通知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篇一: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查扣通[]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人)违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篇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扣通[]号:我局于年月日,以《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食药监查扣通()号中对《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予以解除封存。
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篇三: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文书编号:〔2023〕行扣字第0001号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案件编号:〔2023〕行初字第0001号一、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现决定如下:一、扣押物:1.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电子产品等;2.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经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货架、收银台、空调等;3.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账本、发票、合同等财务资料;4.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与非法经营相关的宣传资料、广告物品等。
二、扣押期限:自扣押之日起,扣押期限为六个月。
如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延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扣押期限。
三、扣押地点:扣押物品存放于本机关指定的扣押场所,即本市XX区XX路XX号行政扣押仓库。
四、扣押理由:张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传唤至本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不明,且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1. 张某某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不得自行处理扣押物品,不得擅自转移、变卖、赠与、出租、出借扣押物品;3.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如需使用扣押物品,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4.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应承担保管扣押物品的费用。
六、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扣押物品清单(以下为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物品)1. 服装类:- 男士休闲裤50条- 女士连衣裙30件- 儿童服装20件2. 电子产品类:- 手机10部- 平板电脑5台- 耳机10副3. 经营设备类:- 收银台1台- 货架10个- 空调2台4. 财务资料类:- 账本2册- 发票50张- 合同10份5. 宣传资料类:- 广告海报20张- 传单1000份三、扣押通知(以下为扣押通知,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内容)致:张某某本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财物。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一、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内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
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
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
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内容)书写要严谨。
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
语言必须规范、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张,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
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
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
第三,语言要科学。
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范。
第四,语言要完整。
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
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
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
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内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工商字〔〕号)(查封、封存、扣押、扣留)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
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处理方式:。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
查封(扣押)通知书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通知书
XX监 查扣﹝2019﹞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委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请予以协助。
年 月 日
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第四联 送达协助查封/扣押单位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通知书
(回 执)
XX县监察委员会:
你委号《查封/扣押通知书》收悉,
已办理查封/扣押手续。
此复。
年 月 日
(协助单位印)
第五联 协助单位查封/扣押后退回附卷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编号:第页共页
序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见证人: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通知书
(存 根)
XX监 查扣﹝2019﹞号
事 由
被调查人
工作单位职务
查封/扣押原因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查封/扣押数量
查封/扣押时间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通知书
XX监 查扣﹝2019﹞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委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
年 月 日
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第二联 附卷
XX县监察委员会
查封/扣押通知书
XX监 查扣﹝2019﹞号
公安机关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模板

请将扣押/解除扣押情况及时告我局。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协助单位
﹡﹡﹡公安局
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
通知书
(回执)
×公()扣通/解扣通字〔〕号
公安局:
根据你局通知,犯罪嫌疑人
的
已于年月日扣押/解除扣押,此复。
协助扣押/解除扣押单位(印)
年月日
此联由协助单位填写退通知机关附卷
﹡﹡﹡公安局
(存根)
×公()扣通/解扣通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
出生日期
扣押/解除扣押
邮件/电报特征
协助扣押
/解除扣押单位
扣押/解除扣押
时间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
通知书
×公()扣通/解扣通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扣押/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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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查扣通[ ]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人)违法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