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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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中市协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49号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障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以指导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本指南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6日。

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创新十议

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创新十议
向为经济 、 金融 问题 。
陈支农 : 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创新十议
・19・ 2
融资需求 , 创新出了包含“ 偿债风险准备金” “ 、 票据分 层” 等结构化产品, 推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体系初
步建 立 。 二是探 索建立 债券市 场 风 险分 散分 担 机 制 。银 行
市场 。
பைடு நூலகம்
债务融资渠道 , 缓解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 根据《 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结合 , 前期 的实 践探 索 , 国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商 协 会组 织 市 中
场成 员制 定 了《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中小 非 金 融 企业 区域 集优票 据业 务规 程 ( 试行 ) , 月 2 》1 0 7日发布施行 。 中 国银 行 间市场 交易商 协会 依 据非 金 融企 业 债务 融资工 具相 关 自律规则 指 引对 企业 注册 发行 区域集 优 票据实行 自律 管理。主承销商、 信用增进机构等 中介
施、 健全 风险分 散分 担体 系为 着力 点 , 过有 效 发 挥政 通 府引导与市场机制 的作用 , 深入推动中小微企业市场
境, 存在着以内源融资为主要渠道, 资结构单一 , 融 外 部融资高度依赖信贷融资 , 融资成本较高 , 以及融资行 为亟待规范等问题。为改进 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模 式, 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 , 充分发挥直接债务融 资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经济增长 内生动力转变 中的作用 , 近年来 , 经专 家学者研究、 论证, 方政府 、 地 企业 、 金融机构、 中介组织等各参与主体密切沟通 , 在 人民银行的具体指导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 于 2 1 年 l 月 2 发布了《 0 1 0 7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附件3: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1
第七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八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一、产品定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融资方式特点1.注册:集合票据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2.金额: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3.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4.担保: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由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银行给予信贷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5.效率:交易商协会鼓励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注册,有效提高发行效率;6.统一管理:集合票据由主承销商统一发行,募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再按各发行企业额度扣除发行费用后拨付至各企业账户;债券到期前,由各企业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统一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三、融资方式优势1.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不能独立发债的矛盾,降低了融资门槛。

2.对单一企业的要求较低,通过集合发债有利于提升单一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3.中小企业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可极大提升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鼓励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注册,有效提高发行效率。

四、融资方式标准1.规模要求:单个企业拟发行规模2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净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2.盈利要求:发券前,连续二年盈利;3.评级要求:任一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BBB级及以上(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评级结果与发行利率具有相关性;4.行业要求:可获得当地政府明确支持(如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优先支持、税收优惠、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程(2)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程(2)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程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概念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集合票据)是指若干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1、统一组织。

集合票据由巴州金融办、人行巴州中心支行牵头组织,主承销商(建设银行)作为具体承办人,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遴选企业、选择中介机构、与交易商协会沟通、协调工作进度等工作内容。

2、统一冠名。

集合票据使用统一的名称,不以单一发行企业为本期集合票据冠名,以“巴州2011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冠名。

3、统一担保。

集合票据由州担保公司统一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负债。

参与发行的企业只承担本企业发行额度还本付息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5、费用分摊。

集合票据发行费用包括担保费、评级费、承销费、发行费、兑付费等,按照各企业发行额度比例分摊。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企业的基本要求1.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

2.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3.信用记录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约记录。

4.连续三年的经审计会计报表,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5.企业公开信用评级达到投资级(BBB-)以上。

6.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7.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8.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制度发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发行发行期限: 1-3年发行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担保方式:银行间市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融资平台: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独立法人且相互之间法律关系清晰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综合成本:包括票面利率、担保费、承销费、评级费等,约在6%-7%之间四、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流程集合票据的发行需要多方参与配合,发行工作流程包括企业遴选、组织申报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有关具体工作内容如下:第一阶段:发行人决策(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第二阶段: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开展尽职调查)第三阶段:起草注册文件(主承销商)第四阶段:申请加入交易商协会或登记(主承销商)第五阶段:上报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第六段阶:完成注册第七阶段:募集说明书及挂网公开发行五、银行间市场基本情况概念: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详解

9
发行情况
截至2010年6月23日
集合票据名称
企业 家数
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7
山东省诸城市2009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优先级
8
山东省诸城市2009年度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高收益级
8
山东寿光“三农”中小企业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8
上海闵行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
8
创新过程
★配套技术环节准备
* 09年10月,重点落实登记托管的相关技术环节。经与国债公司沟通,明确了其出 台与《指引》相衔接的《关于办理集合类债券登记托管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和《 集合类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协议》等事宜。
★产品上线
* 09年11月13日,首批3单集合票据通过注册程序,于11月23日成功发行; * 截止10年6月23日,共有38家中小企业发行7只集合票据,共募集资金20.05亿元 ,8家中小企业公告于6月28日发行2只集合票据,拟募集资金6.6亿元。
★指引制定
* 8月,协会组织创新工作组认真总结集合票据基本框架与核心要素,开始起草《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简称《指引》); * 经征求市场成员、主管部门意见,并将《指引》修改完善后,于09年10月23日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2009年11月7日,指引正式发布施行。
发行
个工作日公告
一天公告

提供融资 银 行 间 市 场 机 构 投 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 提供贷款的商业

资者
投资者
银行
发行方 式比较
融资利率 确定方式
市场化方式决定
在人民银行指导
利率区间由人民银行 利 率 区 间 内 , 由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一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首次发行公告之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措施操作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措施操作规程》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19.12.31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9〕26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
分措施操作规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机制的规范性与严谨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措施操作规程》,经2019年11月22日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措施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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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1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
(2011年10月2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中小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注册
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简称区域集优票据),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核心技术、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非金融企业,通过政府专项风险缓释措施的支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专项风险缓释措施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合法合规运作并接受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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