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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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中国环境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依据。

当前我国投资与贸易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现行若干环境法律制度尚且存在种种问题,需要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环境立法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本文分析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与趋势,阐述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现状环境法的原则建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GDP增长迅速,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国际地位日益提升。

同时,我国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首次实现将生态环境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

纵观全球,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1 环境法及其基本原则1.1 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

1.2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

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③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④公众参与原则。

2 我国的环境法现状2.1 中国的环境法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通知》(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决定》(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规定》(1974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3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6年)、《渔业水质标准》(1979年)、《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79年)等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问题与建议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问题与建议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问题与建议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也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在中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部门的能力不足。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的投入,但环境执法人员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且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建议加大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并加强人员配备。

其次,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的问题。

目前,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低。

这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持不敬畏态度。

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应该探索多种形式的惩罚措施,如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等,使违法行为者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亟需完善。

当前,监督环境执法的机构与环境执法部门的管理和运作存在一定的分离,导致监督环境执法的能力不足。

因此,建议加强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同时,还应完善环境执法投诉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环境执法的监督当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另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需要加强。

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要求了解环境执法的相关情况。

因此,应该加强对环境执法结果的信息公开,提高对外界的透明度,让公众对环境执法过程和成果有所了解。

同时,还应该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能力,让公众成为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最后,建议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环境执法行动 情况汇报

环境执法行动 情况汇报

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报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报。

近期,我市环境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环境执法行动的情况汇报:一、执法范围扩大。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们执法部门将执法范围由传统的工业企业扩大到了更多的领域,包括建筑工地、餐饮行业、农业生产等。

通过对这些领域的监管,有效地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升了环境质量。

二、加大巡查力度。

我们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巡查力度,不定期地对各类企业和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

除了执法查处,我们也加强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讲座、宣传栏、宣传单页等形式,向市民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了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联动。

我们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了协作联动,建立了环境执法工作的协作机制,形成了执法工作的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了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违法、屡教不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责令停业等措施,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总的来说,我们在环境执法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环境执法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共同为美丽的环境努力奋斗!。

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与优化

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与优化

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与优化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为提升绿色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作用,满足新时期环境保护需求。

本文针对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继而讨论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引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恶化已经不再是单个地区问题,而是全球关注的事件,环境恶化若长久不处理,便会为人类生活带来严重打击。

目前,各个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恶化的严重性,并且为环境保护做出诸多努力。

同样,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保障。

1.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1.1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根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基础设施来看,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施建设力度不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有效性。

例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薄弱,无人机、卫星遥感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手段严重缺乏,导致地下水、土壤以及农村等环境污染方面存在难度。

除此之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手段单一,再加上缺少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环境污染现场的信息有限,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对生产企业排污情况前面排查,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环境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效率与质量。

1.2监察执法要求更高目前,人们对于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提出更高要求,例如,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在接收环境投诉后的24小时以内,赶往现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效率有着较高要求。

同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具备良好的反应能力,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应按照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环境的其他因素具备判断能力,促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满足工作需求[1]。

2.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优化策略2.1健全环境执法体系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原本的环境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需求,并且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基础设施具有滞后性,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增加难度,因此,相关部门,应改变传统的发展观念,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改革研究环境保护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环保领域的行政执法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旧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认真的探讨。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现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保证环保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存环境,我国环保部门不断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

但是,在现实的环境执法实践中,环保执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不足环保执法过程中的“打鸣”、“敲门”“取证”等执法行动都需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在目前的环保执法中,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环保执法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执法人员往往缺少决策权、羁押权、强制措施执行权等全面的执法权力。

(二)执法效果不佳尽管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系统非常完善,但是环保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效果不佳等问题。

总体来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仍然存在缺陷和漏洞,一些规章制度顺利执行的成效还有待提高。

(三)资金保障不足在环保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需要社会资金的支持,但是因为资金的紧缺和分配问题等因素,导致执法机构的环保执法行动力度较低。

此外,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数据采集、机构投入和设备更新等资金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改革研究(一)加强执法监管要改善环保执法的现状,加强执法监管,必须建立严谨、科学的法律执法监管机制。

应该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评估等制度,促进国家执法行动的清松和透明化。

(二)提高执法效果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大执法责任、执法力度等手段,加强执法工作的整合和协调,提高执法效果。

此外,还需要完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等的编制,科学合理地进行布点,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环保行政执法机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挑战及思考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挑战及思考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拟组建的五支执法队伍之一,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涉及多个生态环境要素、多个行政管理层级、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领域广泛、关系复杂、任务繁重,受到各方关注。

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现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实行“块块管理”(部门间实行统管与分管)和“属地管理”(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横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部门间属于统管与分管的关系。

纵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系统内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也属于这一体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大背景下,环境执法改革时机日渐成熟。

(一)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如何改革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在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2018年,中央再次提出综合执法改革,这为执法体制提出了两个层次的改革路径。

纵向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

2016年9月,中央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地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作为地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市(地)级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

目前,河北和重庆已经改革到位,另有9个试点省(市)完成改革方案备案。

试点省份大力探索,在提高执法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协同性方面有很多突破。

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让广大公众充分意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内在联系。

随着生产企业废弃物的肆意排放,对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人们开始意识到环保工作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而在众多的环境污染问题中,以人为因素居多,而环境执法工作的推行,无异于对这些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们“当头一棒”,本文就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深度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前言:《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让公众意识到环境保护同人类的生命健康一样重要,并一跃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

而环保制度的逐步完善,也在促使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不断迈向规范化,我国的环保事业也由此迈向了全新的征程。

而随着近年来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又重新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因为生产企业废弃物的过量排放而致使我国耕地、空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

1.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环保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环境保护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二三十年的历程,而在这二三十年的岁月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成熟。

虽然涵盖的范围较广,但是也有着未触及到的地带。

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与现代市场经济渐行渐远,充分表现出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1]。

比如一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文相对原则化、条文化,将其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相对较难。

而对于一些违法的企业及个人,其惩处的内容大都以罚款为主,而罚款的数额相对较低,无法达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这也预示着环保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1.2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执法条件相对落后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频繁出现使得环境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业务逐步增多。

历史问题的遗留,再加上新问题源源不断,无疑增加了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

作为业务难度大、任务艰巨的基层单位,其环保机构却始终处于环境执法工作的边缘位置。

相较于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基层,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还不具备先进的环境执法设备,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设备[2]。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发布时间:2022-08-05T02:04:14.993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6期作者:梁晓霞[导读] 为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吉林松原 138000摘要: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关键部分,针对在改革过程中以及改革后所面临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整合自身业务流程,同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为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对策建议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可以积极促进建立生态保护管理的长效性、稳定性机制,有利于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一线执法力量,使环境行政执法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中发1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1.1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不具备针对性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多个不同学科,并且所涉及面较广,因此,其执法范围的明确性是保障各项执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中对具体的执法范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该意见只是强调了生态保护执法的具体概念,对实际执法工作的范围缺乏针对性规定。

简单来讲,矿藏、海洋、土地、自然保护区域、森林、湿地、草此不难看出,这些自然生态环境都是自然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执法项目,因此在实践的执法工作中,难免会面临着执法边界不够明确的困境,这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其有效性造成巨大的影响。

例如相关机构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不合理开发与利用后,由于执法职权不够明确的关系,因而无法正面、严厉地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导致该类问题不断衍生。

1.2执法体制机制待健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在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以后,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 不是独立行政机关, 不能实施行政强制处罚。

我国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与对策

环境论坛H A I X I A K E X U E 我国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与对策福建省环保设计院林秀红[摘要]该文从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环保执法难、难执法的现状及原因,并结合目前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出现。

1我国的环境执法现状环境执法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以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为保证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公众健康而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2006年8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盛华仁副委员长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以大量引人注目的数字和触目惊心的事实,向人们描绘了一幅中国生态环境“警世图”。

2006年上半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成为人们普遍担心和质疑的重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甚至徇私枉法、以权代法,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换取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地方还出台一些“土政策”干扰、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发生4000多起环境执法受阻事件,120多起暴力抗法事件。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而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问题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

这给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果,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题二: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不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执法标准不一致,执法手段不够严格。

这导致一些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问题三: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有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但是目前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问题单位往往能够逃脱惩处。

这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建议建议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该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研究,为执法人员提供准确的计算方法和操作指南。

建议二: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效果,我们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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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年第5期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
刘元生
(新余市渝水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江西新余338000)
摘要:环境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最直接、最有力手段。

本文在分析了《新环境保护
法》实施后给环境执法带来的新机遇,以及面临的新问题
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现状;对策
引言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新环 保法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督查执法权,使执法行为拥有了独立的 执法权威,对保护环境、约束企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执法机遇
1.1环境执法的独立和权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 了环境监察部门具有“现场调查权”解决了长期困扰环境监察 部门的“身份”问题,使环境执法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行为时有 了法律上的现实依据,环境执法行为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 了环境执法的刚性约束。

1.2环境执法的力度加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给予违法 企业的处罚设置了“按日计罚”以及“查封、扣押”企业的非法排 污设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要求企业“强制信息公开”等等,这些制度设计增强了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使环境执法 的威慑性更大。

1.3环境执法更具可行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 “属地责任”即“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防止地方政府 在环境保护中缺位,并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 任。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还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不作为、乱作 为规定了 8种不同的问责方式,使环境执法的可执行性更强。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央首批环保督察中,八省区环 保罚款亿元,多个地方政府受到了环保部门的约谈,浙江、天津、河北、北京等地的环境执法案件呈现出大幅度增长,有力体现了 新《环境保护法》的制度刚性和约束,取得了良好的现实效果。

2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执法现状
2.1职能交叉有待明晰。

新《环境保护法》从中央、地方两个 层面规定了环保监管体系,明确了纵向的中央到地方,上级到下 级的纵向监管体系;以及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着监管区域内环境 违法行为的横向监管体系。

纵向与横向监管体系的确立并未解 决“监督V‘管理”或“协调”哪一种是“统一监督管理”的核心,容 易引发体制落实上的混乱。

尤其是横向监管体系中,环保部门与 其他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缺少程序化或制度化的沟通协 调机制。

2.2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 封、扣押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环境执法的制度更为完善,但基层环境执法力量、执法专业化水平以及执法保障等还有较大幅度提升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环保队伍专业化程 度较低,执法经费和装备难以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保 发展、保就业”对环境执法心存芥蒂。

2.3执法合力有待增强。

环境执法除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外,也离不开政府和公众的大力支持,企业的主动配合和社会组 织的积极参与,“合作式”环境执法是最终的理想状态。

从国外发 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单纯的依靠“罚单”只会一时见效,是难以维 持长期效果。

除了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外,还应需要政府、企业 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发挥他们在环境执法中的补充性功能,形成“公私合力”的环境执法“共治”局面。

3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执法对策
3.1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在已有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厘 清“属地责任V‘统一监管”“按日计罚”概念内涵,明确各级地 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执法程序。

要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基准,完善土壤、大气、环评、环境监测 等方面的法规,构建健全的环境执法法规体系。

3.2夯实基层执法根基。

针对基层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薄弱 等现实问题,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和保障,将环保费用编人到 地方财政预算;另一方,需要通过环保执法部门加大业务培训力 度,通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等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 平。

此外,还可探索由县、区、乡、街道等多层级的网格化环境执 法队伍,壮大执法主体。

3.3增强环境执法合力。

建立网络化的环境执法系统,搭建 由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环境执法的平台体制机 制。

一方面,理顺政府及其环保部门间的职责,调动各方的积极 性,为环境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 法的宣传和普及,吸引第三方社会组织、公众通过检举监督、公 益诉讼等参与到环境执法中。

此外,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企业自 觉守法,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结语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开启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新局面,也 为实现五大发展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面对环境 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顶层设计,在执法实践 过程中不断完善,适应新时代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保护“碧水 蓝天”
参考文献
[1] 赵亚辉.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研究[J]科研,2017(4):191-192.
[2] 苏长青.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察工作之我见[,]科技风,2013 (8):85,
作者简介
刘元生(1990.3-)本科,汉族,山东滨州,助理工程师,主要 从事环境行政执法和水环境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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