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
2023年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_兵团援疆干部人才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招考聘用模拟题(二)

2023年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_兵团援疆干部人才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招考聘用模拟题(二)1、单选题下列关于人文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A:开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的朝代是隋朝B:“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孟子民本思想的体现C:提出“中庸”这一中国传统文化最高价值原则的人是孔子D:严复翻译出版的《天演论》所宣传的主要思想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严复翻译出版的《天演论》所宣传的主要思想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师夷长技以制夷”思想源自于魏源的《海国图志》。
D项不正确,应选。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公文写作论述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人民群众新期盼所作出的战略部署。
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越来越突出的资源环境制约,已经到了不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不行的阶段;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提髙,人们对于良好生态环境有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
首先必须转变生产方式,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与此同时,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此外,应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改变一些传统的不合理的生活方式,改变奢侈消费、劣质消费等习惯。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简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简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如下:1、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最基本制度。
从宪法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来看,只有人民才是完全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
人民所享有的宪法监督权是不受宪法规定的局限的,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活动。
①人民监督的表现形式非常丰富,最常见的包括通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或者议员的监督来影响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重要的创制宪法或者是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复决②,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充当宪法监督者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因此,对不成文宪法的监督职责也就只能由议会自身承担。
当然,由议会作为宪法监督者也是受到其他制度上的因素的制约的。
如英国议会中两大政党可以对监督宪法实施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
一些模仿英国做法的国家都曾经在宪法中确立了议会作为宪法监督者的法律地位。
如1946年厄瓜多尔宪法第189条就规定,“惟国会有权对宪法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决之权”。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国家元首监督宪法实施始于君主立宪制。
最早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
该宪法规定,宪法解释之权属于天皇。
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总统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和尊严的义务。
总统对议会的立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可以通过口袋否决权来行使监督权。
在法国,总统对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具有监督的职责。
4、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由普通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士最早起源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
在该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自此,作为一种宪法惯例,美国最高法院便具有了违宪审查权。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建立宪法法院,直至今天,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因人性的需要而调整的例子

法律因人性的需要而调整的例子“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理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人民法院报》好人犯法,该当何罪?这个问题伴随着近年来的“良民犯罪”案件屡屡被推上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
抢劫、杀人、灭门,甚至当这些“良民”“好人”被拷上手铐的那一刻,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无法相信平时大家眼中的“好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禁区。
2004年,从小孝顺父母、热爱学习、与人为善的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2007年,章红彩不堪巨额医药费的压力,亲手捂死当初救下的老人;2016年于欢不忍母亲受辱,捅死施暴者;2018年于海明失手杀死拿刀砍向他的刘海龙……纵观“好人”的案例,往往都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他们多是“被逼”犯罪或是过失犯罪;第二,他们在亲戚朋友中有很好的口碑,看似完全不可能跟犯罪扯上关系;第三,好人犯罪的背后皆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推手。
正是因为以上几点特征以及好人标签,好人犯罪的同时往往会引发舆论热潮。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热议本质上是对法律司法部门的一种社会监督。
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网络舆论往往建立在民众朴素的道德审判上,是感性意见的集合,从表面上看这与法律的专业性相矛盾。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就建立在对人性的追求上,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审判到底该不该有人性之维?好人犯法是不是该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而不仅仅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呢?一个可以肯定的答案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一旦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审判在人性方面做出的调整,在法律和民意的博弈中,更多人开始思考将人性这一法律产生的源头之水纳入司法审判的参考范围。
从2017年的于欢案到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近年来出现的“好人”犯罪案例,以及司法审判对网络舆论的回应,实质上是我国司法机关回应式审判的探索,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司法审判精神的进步。
强化法律监督锻造廉洁高效检察队伍

强化法律监督锻造廉洁高效检察队伍作者:彭生民来源:《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2015年第03期一、牢记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
检察工作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将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
坚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将执法为民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行动上。
尤其要关注细节,切实树立服务意识,在与公众打交道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保持敬畏、热情与自省的心态,自觉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二、强化法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法治环境要始终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提升公信力的基石,坚持业务立检,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按程序办事,凭证据说话,特别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稳定、侵害群众利益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性经济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好转,切实关注民生民利,妥善查办涉及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等民生领域案件以及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51.(2022·山东德州·模拟预测)辽宁省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定程序制定基本法律,推进科学立法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执法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推进公正司法④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推进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D【解析】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基本法律,故①错误。
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故②错误。
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③正确。
④: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守法,故④正确。
故本题选D。
52.(2022·青海西宁·一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
以下对“两高成绩单”解读对应正确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①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因为价值追求是人民中心,所以要回应关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追求公平正义,所以要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①②符合题意。
③:权责统一强调的是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民主协商,法治德治相得益彰,③错误。
④: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④错误。
故本题选A。
53.(2022·北京·模拟预测)南四湖流域位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交界处,“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现象并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同水域“打游击”,持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机制

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机制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法治建设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本文就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机制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基础。
而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的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社会的法律监督工作。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
只有加强对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才能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
最后,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信息交流和案件评审等机制,及时掌握法律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加强对法律监督的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才能确保法律监督的有效进行。
为此,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的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保障其依法履职。
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在程序上规范法律监督的具体操作步骤,在规范上明确法律监督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法律监督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法律监督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错误和遗漏。
最后,要加强对法律监督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众的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对法律监督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法律监督的社会参与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法律监督工作,才能形成全社会监督形势和法治氛围。
为此,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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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拓展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
这一制度甫一实施,即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如何更深入地贯彻诉讼民主,如何更有效地提高案件质量?这的确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落实十六大精神时共同关注的根本性问题,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可谓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诉讼民主的有益尝试。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民主法治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应当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创建了一条落实民主监督的新途径,而且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质量,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项改革若能长期贯彻落实,无疑能把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决定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工作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由此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切合法治观念、富于时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创新。
人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同样,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也足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的进展程度作出最好的诠释。
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其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进而对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和检察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值得期待的。
我国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明定的,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恣意扩张;而在法律授权之内,则可出于合目的性之考虑,就具体制度之设置妥为布设。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逸出其权力范围,而是在检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
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贯彻十六大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方面的一个创新,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现是不拘一格的。
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人民应该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的。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固然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最主要的制度途径,但却并非实行民主的惟一途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传统上是“议行合一”的国家机构,但是由其会议制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所决定,人大的工作是宏观的、全局的。
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制度,则是把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工作方式,而不只是厅堂里的民主;是一种行动中的民主,而不只是会场中的民主。
民众参与司法、执法过程等民主方式,也是对人大制度更鲜活、更生动的补充。
而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正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真理,也一语道出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但是,作为重要的执法主体,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又当如何实现呢?这就产生了所谓“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都难以完全让人信服。
认识到这一点,检察机关主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是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上的一个探索。
这一探索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跳出了通过其他国家机构来寻求监督的旧有模式,转而把目光投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但为民主监督另辟蹊径,也使人民的监督权力形诸制度。
应当说,人民才真正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才真正是贯彻法律监督最可靠的、终极性的保障。
请人民来监督公权行使,参与程序决定,能够从根本上提高法律程序的公信力,铸造法律权威,弘扬法制观念,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适用的“职务犯罪案件”,则更是亟待监督的真空;人民监督员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此类案件中的诉讼结构。
根据现行立法,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中,有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监督机关,监督其依法行使侦查职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完善自身内部监督的同时,主动建立制度化的人民监督员模式,打破了该类案件原来由检察机关负责全部侦查检控的格局,使得该类案件能更好地展示在阳光下,由此平衡了该类案件中原来追诉力量过于强大、控辩力量对比悬殊的结构,使得检察机关侦查、公诉部门间的距离得以拉大,有助于检察机关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其实,向人民群众寻求监督的思想,在国外检察制度中也有体现,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就是一个由公民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进行审查的系统,其决议虽然仅是为检察官提供“参考”,但却由于代表着民意而深受重视,成为对检察官不起诉最为重要的制约途径。
民众监督司法的这种方式在同为东方社会的日本的成功,也印证了人民作为监督者的天然优势。
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程序正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而且彰显程序正义。
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
这就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发挥作用的地方。
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诉讼法制的不断完善,程序正义思想正在蔚然兴起,旧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在我国程序法制改革的浪潮中得到彻底的涤除。
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在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和保障诉讼程序公正方面都有其积极意义。
就实体法秩序的实现而言,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机关自行侦办的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增设了一道监督体制,无疑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该类案件,积极查明案件真相,提高案件质量。
从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角度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不再是局限于一时一事的个别、偶然、随机的监督,而是制度化、程序化的监督,凡是可能引起程序性纷争、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都要交付人民监督,这样就在维持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等极易引发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不满的程序中增设了来自人民的监督程序。
这种程序设计,保障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拉近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距离,缓解了政府与个人在刑事程序中的紧张关系,而面对与自己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参与的程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也都更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吸纳不满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
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
的确,当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能够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一分子时,其价值可能已不仅仅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而更在于其对程序本身正当性之增进,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的提升。
作为将民主监督直接引入国家公权力运作中的一次大胆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只是崭露头角。
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诉讼实践的诸多考验。
如何设定其监督的具体形式,使监督能合乎理性而不走向恣意?如何设定监督的范围,使其在促进公正执法的同时不至于损伤诉讼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将来的诉讼实践中反复验证,不断完善。
承载着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诉讼民主的使命,人民监督员制度任重而道远。
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