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在经济法中的名词解释

合同在经济法中的名词解释合同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在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它是买卖双方约定并自愿达成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对合同的定义、要素、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探讨合同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定程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
合同的要素包括: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内容和形式、明确的权利义务和确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当事人通过对报价、接受和回应等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形成了合同的主要要素之一。
其次,合法的内容和形式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合同的形式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要求。
再次,明确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要素。
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最后,确定的法律效力使得合同具有强制力。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合同的类型根据经济活动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它是买方和卖方就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协议,明确了交付、支付方式、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事项。
其次,租赁合同用于租赁方向租赁方获得使用权,如租赁房屋、车辆等。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再次,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用工关系协议。
它规定了雇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此外,借款合同、合资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等都是根据不同经济活动需求而产生的合同类型。
三、合同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合同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应用价值。
首先,合同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
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信任度。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所有名词解释

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6.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7.其他组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8.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又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0.委托代理:给予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11.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12.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13.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4.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15.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
16.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7.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有效的合同。
18.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9.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范的合同。
20.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21.诺成合同: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2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3.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4.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
在合同管理中,有一些常见的名词和术语需要进行解释,以便客户在合同起草
和签订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1. 合同,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范本,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包含了常见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
3. 法律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条款,用于约束各方的行为和权利。
4. 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
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5. 定制化,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和定制,以满足
特定的合同要求。
6. 商业合同,用于规定商业交易的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
7. 劳动合同,用于规定雇佣关系的合同,包括员工合同、劳务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用于规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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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范本,并解释和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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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合同法学名词解释本文档旨在提供《合同法学》中一些常见名词的简要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学知识。
1.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它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愿,约束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形成通常包括要约、接受和对价等要素。
2.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表达意愿的行为或声明,包含着订立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要约通常需要明确表明意愿,并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和完整性。
3.接受接受是指受要约方对要约方的要约予以同意。
接受要符合要约的内容和条件,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4.对价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互相给予的利益或承担的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
对价可以是货币、服务、财产等形式。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能够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或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6.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一般需要具备主观过失或故意失职的成分,并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解除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一致同意或依法决定,终止合同并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解除合同可以因合同条款约定、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原因。
8.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互相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实际履行要求双方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和质量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
9.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学》中一些常见名词的简要解释,希望对读者理解合同法学具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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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
[ hé tong ]
基础释义
1.同(tong)。
也叫契约。
双方(或数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同(tóng)。
军事上指以某一兵种为主,其他军兵种、专业兵种相互协同。
详细释义
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
《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 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 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
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
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
” 老舍《二马》第五段五:“工人们已经和电影厂签了字,定了合同,没法再解约。
” 和合齐同;齐心协力。
《礼记·乐记》:“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
” 孔颖达疏:“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会合齐同而变化者也。
”《史记·李斯列传》:“上下合同,可以长久;中外若一,事无表里。
” 汉桓宽《盐
铁论·险固》:“王者博爱远施,外内合同。
” 结合;缔结。
《再生缘》第四五回:“夫人难任千金意,少不得,
这段良缘要合同。
” 谓志同道合。
《商君书·赏刑》:“是
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 朱师辙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
”《楚辞·东
方朔<七谏·沉江>》:“贤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 王逸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
” 犹会同。
《红楼梦》
第五五回:“ 王夫人便命探春合同李紈裁处。
”
例句
1. 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要求去办事。
近义词
契约[ qì yuē ]
条约[ tiáo yuē ]
公约[ gōng yu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