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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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在我省城市道路(包括城镇道路、各类开发区道路)从事建设工程材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的中型和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或者车长大于等于6m)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下称工程车)及其驾驶人,以及拥有、经营或管理上述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运输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工程车必须按规定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和持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醒装置,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装置。

需驶入禁行区域的,应当取得道路通行证。

对当年在本辖区初次申领道路通行证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车辆应当免费上线检测。

二、工程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外省籍驾驶人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工程车驾驶人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当地道路通行状况的介绍。

三、工程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6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责令整改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车超载二次以上被查处的,对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主管人员依法处五千元罚款;外省籍驾驶人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对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处五千元罚款。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工程车及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无法当场消除的,依法扣留车辆;发现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运输单位或者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市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渣土砂石运输管理,切实减少扬尘污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区西湖南路、邵州路、邵阳大道(佘湖桥至邵石路口)、邵石路、双坡南路、双坡北路、塔北路、资江一桥、魏源东路、西湖桥、白宫路、四号马路、宝庆西路、敏州西路、雪峰南路、学院路、湖口井路合围区域(含合围道路)内,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渣土、砂石。

运输其他流散物体可能污染道路的,也须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老式渣土运输车辆不得在上述区域内营运。

二、由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邵阳市渣土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对进入我市渣土、砂石运输市场的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进行专用功能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专用牌证。

三、市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调整扩大新型环保智能渣土专用运输车辆的使用范围,引导老式渣土运输车向智能环保车型升级换代。

具体可参照外地做法,按照“销售企业让利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运输企业消化适量损失”的原则,鼓励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老式渣土车辆,根据老式渣土车购车年限,市政府分别按4万元、5万元、6万元标准(2013年车补4万元、2014年车补5万元、2015年车补6万元)给予补贴。

现有老式渣土运输车在三年内逐步退出我市渣土、砂石运输市场。

四、市渣土行业协会应参照建筑工程的综合定额,结合我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市渣土、砂石运输的行业参考定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交函〔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持续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持续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发〔2021〕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等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部10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结合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重点驾驶员和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杜绝“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核实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发现和推送的车辆动态监控信息,依法依规、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规章,对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处理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一)扩大“两客一危”车辆抽查面。

自2022年10月起,省级每月抽查(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办)不少于300台车辆(200台客运车辆、100台危货车辆);市、县两级抽查总数不少于辖区内相应车辆总数的20%,市、县两级具体抽查比例和数量,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自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桂交综合[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综合[2004]59号)各市交通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4号)及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诊断作业。

二、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时间间隔执行维护作业。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维护周期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出厂说明书没有作出规定的,按4000-6000公里或按每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进行2-3次执行。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应按《规程》中所规定的合理维护周期执行,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规程》中没有的车型和其他没有相应规定的车型按以下规定的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载货汽车、小型及中型普通级客车15000公里,大型普通级及各类型中级客车20000万公里,各类型高级客车25000-30000公里。

(四)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周期应以行驶里程间隔为基本依据,对可统计行驶里程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对其他不便统计行驶里程的运输车辆可按以下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及额定载质量小于1吨的载货汽车6个月,额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吨的载货汽车4个月。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各运输单位: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保证所有车辆运输安全、高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车辆排查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进行一次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签署意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切实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在良好状态,要确保所有车辆在规定的维护期内,对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坚决不准进厂。

要利用各种形式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安全例检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驾驶,不开“病”车上路,保障运营安全。

安环部将不定期对所有运输车辆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进行督查,并逐车核对检查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要严禁入厂。

二、认真履行职责所有运输车辆在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要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对每一台车逐项、认真进行检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检查完好的车辆,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在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的同时,要及时进行维修整治,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入厂。

三、落实检测标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如下: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

4、车辆的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

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能好,运转平稳。

6、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

7、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8、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9、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8]209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8]209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8〕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8〕198号)精神,现将加强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以下简称《协调意见》),依法对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登记、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农业(农机)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农用运输车由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管理的,各地要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将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甘肃省人大内司委的答复内容,即:“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革这一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改正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与此相抵触的规定。

二、切实做好农用运输车号牌的换发、核发工作。

为了维护全国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统一性,对已在农业(农机)部门领取发拖拉机号牌或其它号牌的农用运输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下述规定办理换发或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一)已领有拖拉机牌证的,应当换发农用车辆证,由车主填写《机动车登记表》,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的规定进行人工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和行驶证,原行驶证存入车辆档案,原号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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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单位:
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保证所有车辆运输安全、高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车辆排查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进行一次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签署意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切实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在良好状态,要确保所有车辆在规定的维护期内,对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坚决不准进厂。

要利用各种形式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安全例检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驾驶,不开“病”车上路,保障运营安全。

安环部将不定期对所有运输车辆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进行督查,并逐车核对检查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要严禁入厂。

二、认真履行职责
所有运输车辆在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要进行技术状况检查。

对每一台车逐项、认真进行检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检查完好的车辆,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在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记录的同时,要及时进行维修整治,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入厂。

三、落实检测标准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如下: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

4、车辆的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

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安全装
置动作灵敏可靠。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能好,运转平稳。

6、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

7、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8、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9、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0、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11、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12、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13、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和刮水器。

14、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15、各类运输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16、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17、所有运输车辆应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上牌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履行车辆行车标准,保证安全驾驶
1、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副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IOkm∕h,在通过路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5km∕h,在出入大
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h,在厂房内驾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o
2、厂内各种运输车辆在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或做相应措施),并缓慢行驶。

3、在能见度50-200米之间的大雾天所有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IOknI∕h,能见度50米以内的大雾天所有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8km∕h或者等大雾消散后再作业。

4、车辆行驶时应注意观察,防止刮撞,伤人。

5、各单位车辆应定置存放,标识清楚。

6、各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载驾驶、严禁液铝运输车辆装载其他货物。

7、拐弯处、遇人、进出厂房、超车时应鸣笛。

8、车辆在装卸时,应做好安全监护,司机不准座在驾驶室内,车辆停止行驶时,司机应使用手刹,熄火方可离开。

五、严格考核要求
1、各运输车辆缴纳抵押金5000元,统一交到财务部。

2、所有检查、考核的实施均与抵押金挂钩,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考核标准与本单位统一执行。

3、在押抵押金的账面金额低于500元后续交,对于延迟续交或不交的将加倍考核。

六、实行专项督查
1、公司安环部与设备部,成立车辆检查“督查小组”(每次检查不低于3人),佩戴督查袖箍。

2、实行不定时、不定期、不定位、相机拍照取证等检查手段,对所有车辆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通报。

3、为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调动参检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所有参检人员实行罚款提留办法,按照罚款的30-50%的比例执行奖励。

4、实行月结月清,根据当月的个人检查次数和罚款金额,按照比例标准统一核算造册,上报企管部统一实施奖励(工资结算体现)。

以上有关事宜,要求各运输车辆在20XX年X月X日前检查检验、督查整改完毕,20XX年X月X日开始,安环部将对各运输车辆逐台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运及考核,希望各有关单位及广大驾驶员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所有车辆达到本质安全。

特此通知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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