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_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9: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一、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
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一)特定市场风险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2.合格证券包含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以上)的由境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
3.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债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
对我国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参照本办法信用风险权重体系相关规定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二)一般市场风险1.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部分:(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计算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商业银行采用到期日法计算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时段的划分和各时段的风险权重见表1,时区的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2。
(1)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2)各时段的加权多头、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3)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2所列的第一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4)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2所列的第二组权重得出时区间的横向资本要求。
(5)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整个交易账户的加权净多头或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Counterparty Credit Risk Weighted Assets,CCR RWA)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用于衡量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风险。
该规则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避免潜在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CCR RWA的背景、目的、核心计量方法和具体实施。
背景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常常需要与其交易对手签订衍生品合约,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这些合约所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可能无法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或其他承诺的风险。
因此,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CCRRWA的目的是通过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为金融机构确定合适的资本充足率提供参考。
充足的资本能够保障金融机构在面临交易对手违约、市场异常波动或其他不利情况下的稳健性。
因此,CCRRWA旨在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潜在的信用风险。
核心计量方法CCR RWA的核心计量方法是基于内部评级模型(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 Approach)。
该方法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评级、合约类型和交易期限等因素,计算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具体的计量步骤包括:1.评级风险权重:金融机构需要将其交易对手按照其信用质量评级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如AAA、AA、A等。
不同评级类别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风险评级越低,风险权重越高。
2.交易类别权重:根据合约的类型,如利率互换、掉期等,分配相应的交易类别权重。
不同合约类型对应不同的交易类别权重。
3.交易期限权重:根据合约的期限,分配相应的交易期限权重。
较长期限的合约往往伴随着更高的信用风险,因此期限越长,期限权重越高。
4.加权资产计算:将评级风险权重、交易类别权重和交易期限权重相乘,并乘以交易金额,得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对与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资本要求,其中,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包括非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四)。
商业银行无需计量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其中,证券融资交易的范围见本办法附件9第一部分(五)。
对于证券融资交易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有权要求其额外计提该类业务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
(二)商业银行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金额合计小于或等于8000亿元的,可采用简化方法,即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本要求作为其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在此情况下,不认可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影响。
(三)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可以是与其他交易对手开展的外部工具,也可以是与商业银行某一交易台开展的内部工具。
如果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属于本部分(一)规定的范围,应对该对冲交易计算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无需计量市场风险资本,不合格的外部信用估值调整对冲工具视为交易账簿工具,并纳入市场风险资本框架。
如果内部信用估值调整为合格对冲,信用估值调整交易台的头寸应纳入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计算框架,其对应头寸作为交易账簿头寸纳入市场风险资本框架计算资本要求。
(四)合格对冲交易应符合以下特征:1.交易目的为缓释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中的交易对手信用利差;.交易品种为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或指数信用违约互换。
(五)合格的单名信用工具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2.基于与交易对手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实体,其中法律相关性是指和交易对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共同一个母公司的关系;.基于与交易对手同在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实体。
(六)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的计算分为简化版和完整版。
存在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合格对冲的商业银行可适用完整版。
二、信用估值调整简化版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商业银行应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 CW风险加权资产=12.5 x 0.65 x K,- J K-二,(夕• Z『+(1 /) .其中:史已是单独考虑交易对手c的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S)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六)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实施条件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计量规则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暴露除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9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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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
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
(二)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商业银行应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与交易对手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四)本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长期限结算交易。
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认定标准为:金融工具结算日远于交易日后五个交易日,或远于其市场惯例结算日。
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汇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票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
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
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并保持主要风险因子判断方法的一致性。
若商业银行难以辨别主要风险因子,则应按照监管因子孰高的原则审慎认定。
(五)本规则所指的证券融资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等交易,其价值取决于风险暴露与押品的市场价值,押品收取方收到即占有该押品,押品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对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17。
(七)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IOo二、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二)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为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乘以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三)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部分标准法和现期风险暴露法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五)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违约风险暴露,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业银行应制定分类政策,确定净额结算组合定义。
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在同一个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所发生全部交易的集合,应符合下列标准:(1)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
在交易对手违约或者被清算时,对包含收取权利和支付义务相关交易的盯市价值,商业银行可采取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
(2)商业银行应确保净额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就净额结算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获得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以确保净额结算能够有效实施。
法律审查意见应至少包括: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法律;如净额结算涉及交易对手的境外分支机构,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法律;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每笔交易适用的法律;其他可能影响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法律。
(3)在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协议仍合法有效。
(4)如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交易双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商业银行可按照净额计算对应产品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
商业银行应遵循唯一性、一致性原则及审慎监管要求来制定衍生工具分类流程和标准。
3.商业银行应在资产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制定抵消组合划分标准,并将各类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划分至抵消组合。
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划分方式如下表。
4.商业银行应区分保证金衍生工具交易和无保证金衍生工具交易。
对于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暴露以无保证金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暴露为上限。
5.对保证金衍生工具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保证金和押品收付协议。
其中,商业银行承担支付单向变动保证金或押品义务的交易应认定为无保证金交易。
(六)违约风险暴露标准法1.违约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如下:EAD=IA iit(RC+PFE)其中:(I)RC为重置成本,代表当前风险暴露;22)PFE为潜在风险暴露。
2.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1)对于无保证金交易,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RC=MAX{V-C∖O}其中:V为净额结算组合衍生工具的盯市价值;C为银行持有的抵质押品净额(收到的抵质押品扣除提交的抵质押品)经折扣调整后的价值,不包括银行向独立的破产隔离账户提交的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折扣率见本办法附件7第二、第六和七部分。
以破产隔离方式持有的定义见本办法附件10第二部分。
(2)对于保证金交易,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RC=MAX{V-C∖TH+MTA-NICA∖6}其中:V和C的定义与无保证金交易相同;TH是一个正的阈值。
盯市价值超过该阈值,交易对手须向银行提交抵质押品;MTA为交易对手追加可变保证金最低触发值;NICA为净独立抵质押品的价值,即在交易对手违约情况下,银行可以用来抵消风险暴露的抵质押品价值。
NICA不包括变动保证金,也不包括银行向独立的破产隔离账户提交的抵质押品。
TH+MTA-NICA为触发可变保证金补充之前的最大风险暴露,代表银行需保持的抵质押品水平。
3.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1)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公式如下:PFE=mu1.tip1.ier^AddOn assresate其中:AddOn a8gregate为净额结算组合下全部衍生工具交易的总附加暴露;mu1.tip1.ier为认可超值抵押或负盯市价值的乘数因子。
(2)乘数因子计算公式如下:mu1.tip1.ier=min<1;0.05+0.95*exp| --------------- ——— --------- |>(1.9*AddOn afi8re8a1.e)其中:V和C的定义与本部分2(1)的规定一致;(3)总附加暴露的计算公式为:AddOn aggregate=YAddOn其中:AddOn表示各资产类别下所有衍生工具的附加暴露总和。
(4)商业银行计算单个资产类别的附加暴露时,应当先将该资产类别下的全部衍生工具按照不同抵消组合划分,并分别计算每个抵消组合的附加暴露。
各资产类别下所有交易的附加暴露总和计算公式如下:(5)单个抵消组合内附加暴露的计算公式如下:表2监管系数表汇总表(6)商业银行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利率类衍生工具单个抵消组合的有效名义本金:a.考虑跨期限抵消EffectiveNonona1.j=[(qJ+(D.2)2÷(D.3)2÷1.4*D-1*D y2÷1.4*D./D.3+0.6*D y1.*D j32b.不考虑跨期限抵消EffectiVeNotiona1.j=∣Z)yι∣+∣D y∙2∣+∣D z31利率类衍生工具应先计算单个抵消组合j下各时段内的有效名义本金,时段应根据交易终止日划分为三种:少于1年,1年至5年之间,大于5年。
各时段内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Djk=Eb产4*MF,其中:6为监管得尔塔系数,按照下表3的分类计算;其中,对于亚式期权,标的价格应等于盈亏回报中使用的当前平均值;对于美式期权和百慕大期权,应使用最近一个可行权日期作为公式中的行权日期Ti。
d为调整后的名义本金;MF为反映不同类型衍生工具交易持有期的期限因子;Kj:执行价格T i Z期权约定的最终执行日期(7)商品类衍生工具单个商品子类的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EffectiveNotiona1.k=Zδi^d i^MF i6Pek(8)其他衍生工具单个抵消组合的有效名义本金计算公式如下:EjfectiVeNotiona1.j=Za*4MF i注HSi其中:δ、d和MF的定义及确定方法与利率类衍生工具一致。
(9)调整后的名义本金应根据资产类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a.利率和信用类衍生工具d=SD*Notiona1.其中:SD为监管久期;Notiona1.为折算成本币的名义本金。
b.汇率类衍生工具d为合同中的外币端名义本金折算为本币值。
如果一个汇率类衍生工具的两端都为外币,则两端名义本金均折算为本币值,较大者为调整后的名义本金。
c.股票和商品衍生工具d为每一单位股票或商品价格(比如一股股票或一桶原油)乘以标的数量。
(10)监管久期的计算公式如下:exp(-O.O5*SJ-exp(-O.O5*Ei)SD i=0.05其中:Si和Ei分别代表当前距离衍生工具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时间间距,最小为10个工作日,对于进行中的合约(例如一个进行中的利率互换),Si为0。
如果衍生工具标的是其他利率或信用工具(比如利率互换期权或债券期权),时间间距需基于标的确定,如剩余期限1年的利率互换期权,行权标的为5年期利率互换,Si为1年,Ei为6年。
(11)当交易的名义本金在到期日前没有明确约定时,商业银行应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名义本金:a.对于包含多期现金流支付的交易,例如数字期权、目标可赎回交易等,银行需计算每期现金流的名义本金,并取其最大值作为交易的名义本金。
b.当名义本金为市场价值的函数时,银行应用当前市场价值确定交易的名义本金。
c.对于可变名义本金互换(如增长型和减弱型互换),银行需用互换剩余期限的名义本金平均值作为交易的名义本金。
d.杠杆类互换应转换为等价的非杠杆类互换来计算名义本金,当互换中的利率乘以一个乘数时,交易的名义本金也需要乘以这个利率乘数。
e.对于需要多次交换名义本金的衍生工具合同,交易的名义本金要乘以衍生工具合同中的本金交换次数。
(12)期限因子应按照是否有保证金分别计算a.对于无保证金交易,期限因子计算公式如下:M F(无保证金交易)=Imin{M_250}i^V250其中:Mi是交易i的剩余期限,最小为10个工作日。
某些结构化衍生工具规定在特定日期,其未偿付风险暴露将被重置并结算,同时价值清零,此时剩余期限的到期日为下一个重置日。
b.对于保证金交易,期限因子计算公式如下:ME(保证金交易)=3IMPoRii^2V250其中:MPOR取决于保证金风险期间,是指自违约交易对手最后一次提供足额保证金的时点至商业银行与该交易对手交易终止并完全对冲市场风险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