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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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

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中一种风险类型,它源自内部流程、员工行为、系统故障等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和作用。

一、操作风险的特点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难以预测性:操作风险通常由于未能正确执行流程、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往往难以事先准确预测和评估。

2. 隐蔽性高: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容易被忽略或低估。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3. 影响范围广:操作风险可能在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1. 标准法:标准法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一种常见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平均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2. 基础法:基础法是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另一种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操作损失数据来确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3. 标准化方法:标准化方法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业或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方法提供的标准化数据来计算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

三、监管资本计量的作用1. 有效监控风险:通过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控和评估其操作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2. 保护利益相关方:操作风险的发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重大影响。

监管资本计量的实施可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3. 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计量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实施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对银行整体业绩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制定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职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缺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差不多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

银监会鼓舞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纳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纳差不多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差不多指标法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纳差不多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治理框架,将操作风险治理作为要紧风险治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治理体系。

第七条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缺失预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

差不多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中各业务条线总收入的定义。

第八条差不多指标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之和乘以15%的算术平均值。

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中国银行业风险缓释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者降低信用风险。

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者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者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惟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

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普通要求:(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对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巴塞尔协议知识练习题精编

巴塞尔协议知识练习题精编

巴塞尔协议知识练习题精编一、基础知识类1、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涉及哪些风险相关的资本计算要求?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操作风险;D、以上皆是。

答案: D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哪一年通过?A、1988 年;B、2001 年;C、2003 年;D、2004 年。

答案: D3、2007 年 2 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从()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A、2010;B、2011;C、2012;D、以上均否。

答案: A4、作为国内第一批新资本协议银行,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于()年全面启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A、2006;B、2007;C、2008;D、2009。

答案: B5、以下哪一个选项不属于我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组织模式?A、统一规划,分模块实施;B、统一方法,分部门落实;C、集中管理,集中推进;D、整体布局,精细化管理。

答案:C6、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主要有哪两种方法?A、标准法、内部评级法;B、标准法、外部评级法;C、现行法、内部评级法;D、现行法、外部评级法。

答案:A7、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包括哪些?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AMA);D、以上皆是。

答案: D8 第二支柱特别适合处理哪些领域的风险?A、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B、第一支柱中未加以考虑的因素(例如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业务和战略风险);C、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周期效应);D、以上皆是。

答案: D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原则?A、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B、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和战略,以及它们监测并确保监管资本比率达标的能力。

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C、监管当局应强制要求银行资本水平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资本的资本;D、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IRB法系统概述

IRB法系统概述

IRB法系统概述本系统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设计指导原则,适用于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要求银行须将其银行账户中的风险暴露按照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公司、主权、银行、零售、项目融资以及股权六个大的资产类别,对每类风险暴露的处理都应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风险要素(银行可以使用自己或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估计数据);二是风险权重函数(将风险要素转换成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权重);三是使用IRB法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

对于公司授信风险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将其划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同样的还有主权风险和银行风险)。

在基础评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风险暴露(EAD)及给定违约损失(LGD)等。

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

除了上述区别以外,基础法和高级法在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巨大差异。

但总体来说,对于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采用高级法往往能比采用基础法减少必须的准备提取,但对于一些风险控制较差的银行,情况可能正好相反。

IRB法系统框架IRB法系统的创新本公司研发的内部评级(高级)系统框架与先进银行内部评级(高级)系统相比有两大创新:一是增加了贷款期末计量模型;二是增加了金融资产估值模型。

IRB法的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对象银行过去主要采用一维评级系统,即仅对借款或交易对手进行评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中必须设计客户资信评级及贷款评级的两位体系,以满足风险监管的精确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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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合格抵质押品第六条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一)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

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

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

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

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

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

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

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

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LGD(上标*)=LGD×(E(上标*)/E)其中:LGD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E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E(上标*)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上标*)=max〔0,[E×(1+H(下标e)-C×(1-H(下标c)-H(下标fx)]〕其中:H(下标e)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C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H(下标c)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H(下标fx)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H=∑a(下标i)H(下标i)i计算,其中a(下标i)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H(下标i)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H(下标e)、H(下标c)及H(下标fx),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

H(下标e)和H(下标c)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

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H(下标fx)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H(下标fx)。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

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P(下标a)=P×(t-0.25)/(T-0.25)其中:P(下标a)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P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T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t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

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

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E(上标*)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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