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发包管理第四章承包管理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返回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以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和标准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卫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效劳、监督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治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卫和奖励。
第二章治理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建筑市场的要紧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治理制度,标准市场交易行为;〔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治理;〔三〕监督治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治理、质量治理、平安生产的行业治理和施工现场监督治理;〔五〕公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开展建筑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出租、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经营职责,做到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第六条对于建筑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市建设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维护公正、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或者接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章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九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出租管理规定,不得将市场出租他人。
第十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保洁工作,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市场内秩序的管理职责,保证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正常。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现场检查机制,对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建筑市场经营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配合市建设局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市建设局将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8页)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8页)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文,1991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第三章发包管理第八条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条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市场的法律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市场管理,适用主体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行业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建设质量。
第五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建筑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提升市场准入门槛,推行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实行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予以准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予以淘汰和禁止。
第八条建筑市场准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理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壁垒,不得限制市场主体的进入。
第九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市场准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条建筑市场退出应遵循依法行政、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取缔和吊销资质。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报、强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向相关部门如实申报和公开自己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工地扬尘、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2012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保障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保障建筑质量的法律规定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保障建筑质量。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建筑市场管理法的理解和认识。
一、建筑市场准入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建筑质量的可控可靠,我国明确了建筑市场准入的管理要求。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1. 合规证照:准入建筑市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务许可证,且证照有效期内。
2. 经济实力:准入者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建筑风险。
3. 技术能力:准入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建筑任务。
二、建筑合同管理建筑合同是建筑市场交易的基础,为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对建筑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1. 合同签订:建筑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工程内容、工期要求、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且以书面形式签订。
2. 合同履行: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合作与协调,并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
3. 合同变更:建筑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备案。
三、建筑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我国对建筑监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1. 建筑监理:建筑工程应配备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在不同阶段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工程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符合验收标准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四、建筑质量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建筑市场的信誉度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建筑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责任追究。
1. 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修复。
2. 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失职、渎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
1. 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市场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 建筑企业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履行规定的备案、审批手续等。
二、市场竞争管理
1. 建筑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竞争。
2. 建筑企业应做好信用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3. 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三、工程质量管理
1. 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
2.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 建筑企业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履行售后服务。
四、安全生产管理
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
2. 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3.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市场监管措施
1.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建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