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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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今日头条作为互联网新媒体的代表,从2012年8月上线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的用户数已经高达1.2亿。今日头条的成功是一种全新的新闻传播模式的成功,就像今日头条所宣称的那样,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然而,今日头条因为全新的新闻传播模式深陷版权困境。

今日头条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要判断今日头条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就必须先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处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一处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

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有关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和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的合理使用。但就这两条而言,先不说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仅如何界定时事新闻就让人大伤脑筋。

(一)时事新闻如何界定

我国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只有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则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这一款规定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缺乏独创性就不是作品,而不是作品也自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实际上,真正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恐怕也只有一句话新闻,绝大多数新闻报道

既包括对新闻事件的叙述,对场景的描写,甚至包括作者对新闻事件的评论。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今日头条显然无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而免责。

(二)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中,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也不能适用于今日头条的行为,这一款是针对所有报道时事新闻的情况而言的,强调了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今日头条将他人的新闻报道原封不动地搬运过来,显然既不是引用更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现。

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款中规定了对时事性文章可以合理使用,但仅限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哇文章,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哪此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哪此又是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的时事性文章,实在难以区分。比如,地方军事冲突引发儿童失学的新闻报道,属于政治、军事还是教育类的时事性文章呢?当然,即使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新闻业成为文化产业,可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大,新闻是否应当允许进行合理使用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中都有一个除外条款,就是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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