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权益,提高贷款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银团贷款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特点1、金额大:能够满足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

2、风险分散:多家银行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了单个银行的风险敞口。

3、专业性强:涉及多个银行的专业团队,能够提供更全面、专业的服务。

三、银团贷款的参与方(一)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分销份额、协调各方等工作。

(二)代理行代表银团处理日常事务,如资金收付、贷后管理等。

(三)参加行按照约定份额提供资金,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借款人提出贷款需求,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履行还款义务。

四、银团贷款的组建流程(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向牵头行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牵头行受理与评估牵头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组建银团的条件。

(三)组建银团牵头行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共同协商贷款条件、份额等事项。

(四)签订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后,签订银团贷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五、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二)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

(三)操作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和欺诈行为。

(四)法律风险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避免法律纠纷。

六、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一)资金监控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二)定期检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风险预警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应对措施。

(四)还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处理可能的逾期情况。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2,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参加行。

第十三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

第三节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第十四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后,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载明贷款条件清单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总行鼓励对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政策、具有区域性特点的重点项目以我行牵头方式筹组银团贷款,各分行可大力推进牵头银团贷款的营销,深化与客户的合作,提高牵头银团贷款在我行信贷规模中的占比。

第十六条借款人确定由我行任牵头行后,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

银团贷款委托书应载明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

3第十七条我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的,可以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我行作为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

第二十条我行作为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需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我行作为牵头行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我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4第二十四条我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五条各分行组织牵头银团贷款的,应向总行公司部提出立项申请,经总行公司部批复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授信材料报我行有权机构审批,获批后可参加相关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立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分行向总行公司部申请立项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2、借款人向我行出具的保密承诺函,3、贷款信息备忘录,4、分行牵头银团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持与同业在银团贷款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行可根据信贷资源和贷款收益情况,适当参与其他银行牵头安排的银团贷款。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参加银团贷款的,应每季度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分行向总行公司部报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牵头行发出的参团邀请函,2、贷款信息备忘录,3、贷款条件清单,4、分行同意参与银团的备案申请书。

我行参加其他银行安排的银团贷款时,需根据本行的信贷规模和项目储备情况,在银团报备之后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审批要求组织授信材料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四节银团贷款合同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5,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合同应由我行法律合规部出具同意使用的法律意见后方可使用。

银团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参与行,使用牵头行,或代理行,提供的文本,由分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核,我行作为牵头行的,文本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下发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是银团贷款规范性文本,我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该文本为依据签订协议及制定个案贷款文本。

第五节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一条我行要严格按照贷款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并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6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我行作为代理行时,应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我行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银团会议,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银团会议一般按照各成员承贷金额的比例享有表决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