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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构建大学生创业训练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实施原则: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经费、验收成果、实施奖励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XX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负责本学院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实验条件、验收项目结果、管理经费、项目安全管理等工作。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实施该计划,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保障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项目级别分为级、省级、校级三级项目管理,分别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XX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XX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简称“国创项目”、“省创项目”、"校级SRTP项目”。
按项目内容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开展创业训练活动。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相关部处领导和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为成员的“XX大学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协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
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教务处总体协调,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校内创新创业氛围的营造,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创新创业相关活动;招生就业处负责为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指导服务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支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为学生提供创业实习场地及实验仪器设备保障;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经费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科技园负责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培训、指导及后续推广、孵化等相关工作。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规范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通过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动大学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立项原则(一)注重过程参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更加注重创新研究过程。
项目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独立实施、分析处理数据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从而提高大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注重实践创新。
鼓励大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三)注重切实可行。
训练计划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三、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四、项目类型高职院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两类:(一)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二)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大创”管理办法

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牢固树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紧密结合“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有特色、善创新”特色人才培养目标,以“支持吉林省基础教育及文化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深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着力培养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适应吉林省基础教育及文化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进行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长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强调以激发创新创业兴趣为导向,以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在实践探索中体验创新,砥砺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创新创业文化氛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顺利实施,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双创办”)负责全面统筹、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进、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条双创办、学院要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上好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
双创办、学院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和储备。
鼓励职能处室积极参与项目立项。
就业处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省级项目,每年获奖不少于3项。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要求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至少一名专业导师和一名创业导师)、不多于5人。
通过师生自愿结合组成项目团队,共同推选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及项目团队负责人(学生)。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公益创业项目、非遗传承项目、健康扶贫项目等。
鼓励项目团队认真学习结合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要求,推出符合学校专业特色的、能够紧密切合当前时代发展热点课题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
参与创新创业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
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青年创业促进计划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XX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负责审定相关制度,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系部创新创业培训由系部创新创业协会负责,且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制度建设、计划制定、经费分配、竞赛组织、活动安排、立项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
第七条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工作:设立专(兼)职大学生创新创业干事岗位(教职人员)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制定本部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细则;负责考核本部门创新创业项目指导老师的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需条1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负责本系(部)创新创业项目的推荐、初审、中期检查等工作;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等开展项目研究和实践。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规范和科学发展,扩大学生受益面,增强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
学校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予以资助。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三条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人是在校学生,原则上以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一年级学生申报,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或团队。
团队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总人数不超过6人,项目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
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每个项目组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
第四条项目申报与评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3月份启动项目申报工作,4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对申报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人须作答辩陈述。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
如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
评选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创新活动指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指标进行评审,并安排级和省级项目答辩环节,分别初选出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项目。
(二)创新创业学院聘请院创新活动指导小组成员及专家对学院上报的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别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同一项目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认真做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我校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以项目为载体,坚持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前景看好、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且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团委、教学基地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政策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领导组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及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管办”)。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指导、咨询,项目评审,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项管办”设在学生处大学生创业辅导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五条各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
工作组由各学院领导、指导教师、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及辅导员等组成,具体负责项目指导工作,并定期组织各项目组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项目类型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项目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项目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项目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化运行、参加企业实习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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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广州国家创新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设立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项目旨在建立广州地区高校协同育人机制,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突显广州特色,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三条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
包括课程与教学研究、平台建设、特色活动、创新创业训练四大类。
(一)课程与教学研究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教师。
课程类项目旨在构建创新创业梯级课程体系,鼓励教师开发基础启蒙类、兴趣引导类、知识技能类、实践实训类、创新性和批判性思维类、创新创意类课程;针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需求,开发财税、金融、法规、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创业实务课程;探索跨专业交叉课程、复合课程、操作课程、体验课程
建设,以课程为载体传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基本规律、技能和方法。
教学研究类项目主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教育国际比较、政策咨询等研究。
项目周期2年。
(二)平台建设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旨在为在穗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场地、设施等条件。
支持广州地区高校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或者依托行业、开发区创业园、科技园等,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市场,利用校企合作的机制,自主创建大学生“三创”(创意、创新、创业)人才孵化基地。
项目周期2年。
(三)特色活动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旨在激发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热情,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特色活动。
包括围绕创新创业前沿的教学、科研问题,开展学术研讨、示范课讲授、创新创业精英培训、创新创业成果展示与路演等。
项目周期1年。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学生团队,鼓励本(专)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共同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等。
项目周期2年。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1.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
3.须由学生选定或学校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鼓励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导师。
指导教师要发挥引导作用,全过程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学生按预定研究计划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通过项目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
(二)其他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工作踏实,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对拟开展的项目具有创新性构想,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具有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工作经历。
3.优先支持开展广州地区高校协同育人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个。
有在研同类项目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项目成员不得超过8人。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下简称“项目办”),是广州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实施该项目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监督项目实施,考核项目绩效。
第八条各高校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落实本校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答辩、过程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章申报评审
第九条项目办每年下半年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各校应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其中,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推荐应充分评估项目任务和建设周期,尽量保障学生毕业前如期完成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校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中,课程与教学研究、特色活动、平台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
审,项目立项以专家组评分为主要依据报市教育局审定;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各校组织校内评审报我局核准。
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后,如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批准正式公布。
第六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及差旅费、会议费、小型设备购置、成果鉴定发表、专家指导费(不超过20%)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燃油费、学生生活补贴、餐费、学费、还贷、车辆维修维护与保险费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平台建设项目经费可用于环境建设外(不超过30%),其他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装修。
第十三条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及举办的活动,须标注“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各校要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任务书》,并提出项目实施计划与可量化、可考核的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学校对口管理部门应跟踪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起监督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中期检查
(一)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二)项目办对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成果等,给予恰当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中期检查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七条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二)各高校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三)项目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与绩效考核,对符合结题要求、达到绩效标准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无特殊原因未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时,除应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代表性成果、经费决算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课程与教学研究项目:论文、课程资源或实际教学中的效果及在高校共享课程资源的实践与推广情况等。
(二)基地建设项目:基地建设过程、规模、使用情况、运行机制,在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数及代表性项目等。
(三)特色活动项目:活动覆盖面、内容、亮点、特色及存在的不足,可推广的经验等。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硬件项目须有实物,指导教师指导实录、实践活动原始记录等。
第十九条如需变更项目主要指标,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学校审核并加盖校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审定。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无明显工作进度的,将禁止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我局项目,并将予以通报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办每年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整体性评价,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立项、执行、验收情况等。
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先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