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
口腔放射科工作规章制度

口腔放射科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口腔放射科工作规范,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诊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放射科是口腔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负责口腔X线检查、口腔X线治疗和口腔X线摄影等工作。
第三条口腔放射科医生以医疗为中心,服务患者为宗旨,遵守医德,尊重患者权益,维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具备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第五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确保诊疗质量。
第六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X线资料和诊疗记录,确保隐私安全。
第七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培训,严格遵守放射安全规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口腔放射科工作流程第八条口腔放射科医生接诊患者后,应仔细了解患者病史和症状,进行详细体格检查。
第九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疑难问题,选择适当的X线检查方法和技术参数。
第十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对患者进行详细的X线检查,确保影像质量清晰、准确。
第十一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根据X线检查结果,结合临床表现,为患者做出合理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及时向患者讲解检查结果和治疗计划,解答患者的疑问,得到患者的同意。
第十三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将患者的X线资料和诊疗记录归档保存,留存备查,确保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口腔放射科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检查,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严格遵守X线设备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造成辐射事故。
第十六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正确佩戴辐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铅衣等,防止辐射伤害。
第十七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定期巡查X线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口腔放射科医生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
口腔门诊放射规章制度内容

口腔门诊放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口腔门诊放射工作,提高放射影像诊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保障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口腔门诊放射科室的放射工作,包括口腔X线拍摄、口腔CT检查等。
第三条口腔门诊放射工作必须依法操作,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患者负责。
医疗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四条口腔门诊放射科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控措施,保障放射影像质量。
第五条口腔门诊放射科室应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章放射影像操作规范第六条口腔门诊医疗人员应按照患者的临床诊断需要,进行合理的放射检查,并选择合适的放射影像检查方法。
第七条医疗人员在进行X线拍摄时,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患者在进行口腔放射检查前,应接受必要的告知,了解检查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医疗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防护措施,做好自身防护,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不受辐射伤害。
第十条医疗人员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疏忽和错误操作,确保影像质量。
第三章放射影像记录管理第十一条口腔门诊放射科室应建立健全的放射影像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放射影像资料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放射影像记录应按照规定进行编目、归档和保存,保证影像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患者的放射影像记录应存档至少5年以上,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的放射影像资料,防止泄露和损坏,确保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口腔门诊放射科室应建立放射影像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放射影像质量控制应包括日常质量监控、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等环节,确保影像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医疗人员应参加定期的质量控制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保证放射影像质量。
第十八条口腔门诊放射科室应建立质量事故处理机制,对质量事故及时处理和整改,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口腔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辐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口腔医院所有涉及放射诊疗活动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及患者。
三、组织管理1.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放射防护工作,监督、检查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2.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放射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检查、监测等工作。
3.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放射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科室的放射防护工作。
四、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1. 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
2. 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应安装在规定的位置,确保患者、工作人员及公众不受辐射危害。
3. 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五、放射防护措施1. 严格执行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射线装置操作前,应对患者进行辐射风险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
3. 射线装置操作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护屏、防护服等。
4. 对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5. 对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符合放射工作健康标准。
3.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七、辐射事故处理1.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辐射危害。
2. 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辐射事故进行报告,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口腔放射规章制度与职责

口腔放射规章制度与职责一、引言口腔放射科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口腔疾病诊断提供科学、准确影像资料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口腔放射工作的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与职责。
本规章制度与职责旨在明确口腔放射科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口腔放射规章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领导,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
2.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3. 加强口腔放射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4. 严格执行放射防护规定,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5. 加强放射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加强放射影像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7. 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提高口腔放射技术水平。
8.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口腔放射技术的发展。
9.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口腔放射诊断的准确性。
10. 严格遵守医德医风,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口腔放射职责1. 口腔放射科主任职责(1)全面负责口腔放射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口腔放射科的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口腔放射科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4)负责口腔放射科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5)负责口腔放射科的安全防护工作。
(6)协调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口腔放射诊断的准确性。
(7)对口腔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2. 口腔放射科医生职责(1)负责口腔放射科患者的诊疗工作。
(2)认真执行口腔放射科主任的工作部署,完成各项任务。
(3)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4)及时、准确地出具放射诊断报告。
(5)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口腔放射技术水平。
(6)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口腔放射技术的发展。
(7)与临床科室保持密切沟通,提高口腔放射诊断的准确性。
口腔门诊放射工作制度

口腔门诊放射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口腔门诊放射工作制度旨在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保护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放射诊疗质量,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和放射诊疗的规定。
本制度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原则,放射诊疗与医疗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患者权益优先原则。
二、组织管理1. 放射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包括白班、中午班、夜班三班制。
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2. 设立放射科管理组织,由放射科主任负责,负责放射科的日常管理和放射诊疗活动的组织协调。
3. 放射科主任负责组织放射科人员进行放射诊疗技术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放射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放射诊疗管理1. 放射科医师职责:a. 认真做好各项体检、门诊、病房病人的放射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b. 根据临床需要,合理选择放射检查项目和放射检查方法,避免不必要的放射检查。
c. 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技术和放射防护规范,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性。
d. 对放射诊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放射科主任,并积极参与解决。
2. 放射科护士职责:a. 协助放射科医师进行放射检查,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
b. 负责放射科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
c. 负责放射科耗材的管理工作,保证放射科耗材的质量和供应。
d. 参与放射科的环境管理工作,保证放射科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四、放射防护管理1. 放射科应配备完善的放射防护设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辐射监测设备、通风设备等。
2. 放射科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铅围裙、铅颈套、铅眼镜等。
3. 放射科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 放射科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放射防护问题。
五、放射诊疗质量控制1. 放射科应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放射检查的准确性、清晰度、及时性等方面的控制。
2. 放射科应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放射诊疗质量问题。
牙科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牙科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辐射危害,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牙科放射诊疗工作,包括口腔X射线、口腔CT等放射诊疗项目。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牙科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防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牙科放射诊疗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条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患者和医务人员注意辐射防护。
第六条单位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仪,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务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三章放射防护措施第七条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正当性、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
第八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务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与安全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辐射的风险,取得患者的同意。
第十条放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使用合适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二)合理调整X射线机参数,确保患者受照剂量最小化。
(三)采用防护屏蔽,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受照剂量。
(四)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第四章受检者防护第十一条对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应严格控制辐射剂量,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检查手段。
第十二条对受检者进行口腔X射线检查时,应尽量减少照射时间,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医务人员防护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参加放射防护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影响。
口腔放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口腔放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腔放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口腔放射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包括口腔X线摄影、口腔CT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道德,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利益。
第四条口腔放射科室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管理,确保口腔放射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口腔放射设备的管理第五条口腔放射科室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口腔X线摄影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口腔X线摄影工作。
第七条口腔放射科室应每年对口腔X线摄影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口腔放射技术知识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处理水平。
第三章口腔放射工作的操作规程第九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口腔X线摄影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X线摄影前,必须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并做好患者的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嘱进行X线摄影检查,并在医疗记录上准确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口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患者的病情,灵活调整X线摄影的参数,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患者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患者在进行口腔X线摄影前,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具,保护自己的眼睛、皮肤等受到X线辐射的部位。
第十四条患者在进行口腔X线摄影时,必须服从口腔放射工作人员的指导,保持身体的稳定,保证检查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患者在进行口腔X线摄影后,必须咨询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并进行相应的治疗。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口腔放射科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口腔放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口腔放射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十七条口腔放射科室负责人应建立口腔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保存相关证件和培训记录。
口腔科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口腔科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口腔科放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口腔科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管理。
2. 设立放射科主任为放射安全管理小组组长,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面管理。
3. 设立放射科安全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放射防护设施与设备1. 口腔科放射诊疗场所应设置防护屏风、防护帘等防护设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免受辐射。
2. 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放射诊疗设备操作间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仪,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四、放射诊疗操作规范1. 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准确。
2. 严格遵守剂量限制,尽可能降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
3. 对患者进行口腔检查时,应使用防护设备,如防护帘、防护屏风等,以减少辐射。
4. 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应充分告知患者辐射风险,取得患者同意。
五、放射防护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口腔科医务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2. 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在岗医务人员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知识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放射防护能力。
六、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1. 对口腔科医务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
2. 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详细记录医务人员辐射剂量。
3. 对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制的医务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其健康。
七、放射事故应急处理1. 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理流程。
2. 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危害。
3. 对放射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口腔科放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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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放射线管理制度篇一:2012年口腔医师新增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①放射治疗②核医学③介入放射学④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②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③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④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⑤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①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③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④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①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③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②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④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①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②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③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⑤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②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④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②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③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④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⑤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①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②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③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④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①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②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⑤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②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⑦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