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

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利运行,根据《XX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交易所与会员、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四条交易所设立清算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与资金清算相关的事务。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六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八条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九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第十条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会员因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从其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一万元保证金。
第四章清算银行管理第十四条交易所指定若干银行作为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银行。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清算银行实行年审制,根据其配合协调能力、业务胜任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是否留用或撤换。
第十六条清算银行对会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令划转资金。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4月25日物资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物资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
第三条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
经济上实行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第四条交易所的任务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平、规范化地组织金属材料的现货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人员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由物资部金属材料司、综合管理司、对外经济合作司,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物资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组成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根据本暂行规定,负责制定和修订《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二)监督和指导交易所的工作;(三)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四)审批上市交易品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由投资各方和会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负责交易所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制定、修订交易所章程;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批准接受新会员;聘任交易所的高级职员(总裁、副总裁)。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由物资部、上海市政府有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交易所监事会(5-7人),依据国家和上海有关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所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会员第十三条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生产、使用和经营金属材料的经济实体及外贸和金融单位;(二)拥有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三)有经营金属材料业务的专业人员;(四)商业信誉好。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交易所”)是由中国黄金协会主管,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期货交易所”)组织并运营的,以黄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场所。
一、交易所的性质和任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合法、规范、开放、透明的金融市场,其任务包括:1. 提供市场化、规范化的黄金交易服务,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黄金市场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国家经济建设。
二、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金融实力、信誉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2. 会员权益:作为交易所会员,具有优先参与交易、合法获取交易信息和享受交易所服务的权益。
3. 会员义务: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并按规定缴纳会员权益金和其他费用。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交易所提供的黄金交易品种包括即期交易、延期交收交易、期货合约等,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 交易时间:交易所设有交易日和交易时间段,具体安排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并及时公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指令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指令的提交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市场监管1. 交易所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
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交易行为监控、交易数据分析等。
2.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金融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
五、风险管理1. 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2. 交易所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合理控制。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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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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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三章清算机构第四章清算银行第五章日常清算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首付款、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第三条交易所对全额交易采取买方在交易前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将需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对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清算,会员首付款暂定为成交总额的10%。
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清算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结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六条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 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 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
代理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第九条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清算机构第十一条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清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清算风险;(二)编制会员的资金清算表;(三)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四)解决会员交易资金延误纠纷;(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三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四条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涉及交易的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五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资金清算工作,金融和综合类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被代理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工作;自营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清算工作。
会员须将专职部门(或专人)的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
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清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清算银行第十七条清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清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二)资金雄厚;(三)信誉良好;(四)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五)拥有先进、快速的同城和异地资金划拨网络;(六)具有资金管理制度:(七)拥有懂得资金清算知识、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八)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 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清算银行后, 清算银行应与交易所签订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第十九条清算银行的权利:(一)交易所和会员分别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清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二)吸收会员的交易存款;(三)了解被清算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条清算银行的义务:(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电子数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和及时将会员的资金转入交易所的专用账户;(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清算方面的不良行为;(五)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六)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日常清算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在各清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清算账户, 用于和会员进行资金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会员须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清算准备金及相关款项,且二个账户资金不得混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的往来清算通过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 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 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首付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代理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首付款、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会员需更换专用资金账户,需向清算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妥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条全额交易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1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最低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Au(T+5) 和延期交收交易资金分为交易首付款和清算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交易首付款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 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 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首付款。
交易所对Au(T+5)交易按当日的净持仓收取交易首付款;对延期交收交易按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首付款。
第三十条交易首付款在交易合约中规定, 不同阶段的交易首付款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第三十一条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15%。
第三十二条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得用于交易。
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Au(T+5)交易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金融类会员200 万元人民币(包括代理清算准备金150万元),综合类会员100万元人民币(包括代理清算准备金50万元),自营类会员50 万元人民币。
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清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此额度,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 向客户收取的清算准备金属于客户所有, 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首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清算账户,对于会员资金清算账户因实物等原因发生的资金余额不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首付款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第三十八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加权平均价,以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的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X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X买入量]+ (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乂上一日净持仓第四十条Au(T+5)交易,交易所对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计算,对于市值减值部分冻结相应的资金。
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赢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清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当日盈亏+转入资金-转出资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余额的,该清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清算准备金通知。
追加的清算准备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 分钟补足,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四十三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首付款等款项进行清算。
清算完成后, 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在交割时产生的费用实行二次资金清算。
卖出方在清算时结清所有费用,对买入方交易所按以下顺序扣除:(一)直接从会员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二)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如会员发生卖出交易,从应收交易款中扣除;(三)交易所发送催款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四十五条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清算数据, 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清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会员每天应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 并将之妥善保存, 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 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七条会员如对清算数据有异议, 应在第二天开市前30 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
遇特殊情况, 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
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 则视作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交易清算完成后, 在结算日会员可将资金划转至有关清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四十九条对于违规会员的处罚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第五^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