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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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XXX(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变更人员及临时工经由过程考查究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经由过程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本部办理交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后,XXX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经由过程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本部考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

人力资本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供给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减轻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压力,公司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提高至本地最高基数,具体说明如下:
1、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以本地最高缴费基数为准,具体最高缴费基数在政府规定的官方公示上有记载,公司已将缴费基数提高至本地最高基数,即在实际缴纳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减轻了员工缴费压力,使社会保险费税后可抵扣性更大。

2、企业社会保险费按本地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比例不变,工资总额缴纳基数增加,即按照相同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获得更多的保障。

3、所有员工职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均由公司负担,每月员工的工资总额将统一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不受员工个人缴纳基数的限制,实施这一政策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请大家积极配合,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使我们的政策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特此通知。

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1966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见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尊敬的各位单位: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定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是企业用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必要性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避免企业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避免企业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要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2. 不得恶意降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下降。

3. 不得恶意提高职工缴费基数,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

4.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建议执行:1. 加强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2.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行为。

3. 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以上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能够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公司名称】【日期】各位职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为保障您的权益,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公司决定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

现将具体参保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参保流程及责任1:公司将组织职工个人信息登记和资料收集,包括联系、户籍等相关证件材料,用于办理参保手续。

请各位职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2:公司将与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对接,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流程将另行通知。

3:公司将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4:职工需及时、准确地填写并提交相关申报表格,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险待遇1: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具体待遇标准和申领流程,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及时通知。

四、保险费用及福利1: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为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公司将根据社会保险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福利。

五、其他事宜1:请各位职工认真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公司人事部联系,我们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附件:(以上附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的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的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为参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等所导致的伤害,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最后,感谢各位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名称】。

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

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

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保规定劳动法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一、引言劳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关系。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规定了公司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成员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

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公司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形式,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种类及缴费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类别,每个类别的缴费比例和金额是不同的。

1.养老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20%,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8%。

2.医疗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10%,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2%。

3.工伤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2%。

4.失业保险:根据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1%,员工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5%。

5.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0.8%。

五、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及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司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的缴纳时间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同时,公司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用清单等,以备将来参保人员查询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使用。

六、社会保险费用的使用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因此社会保险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失业救济金和生育津贴等。

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不给员⼯社保的,必须补缴。

⼀、公司补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的决定》第⼀章第⼀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条 基本费、基本费、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 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应当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4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参保范围:规定哪些员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全职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等。

2. 缴费比例:确定员工和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般规定员工缴纳个人部分,公司缴纳单位部分。

3. 参保时间:规定员工何时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一般是从入职次月开始。

4. 参保种类:规定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 参保手续:规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和流程,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6. 社保基数:规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和员工的工资有关。

7. 社保补缴:规定员工离职或者其他情况下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补缴办法和要求。

8. 退休手续:规定员工退休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9. 社保待遇:说明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0. 违规处理:规定员工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扣除工资、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2)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子公司第三条: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第四条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章社会保险种类与待遇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以下社会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二)基本医疗保险;(三)工伤保险;(四)失业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八条员工依法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待遇: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待遇:员工患病、负伤或者生育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三)工伤待遇: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待遇: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待遇:女职工在孕产期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向员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员工监督。

员工有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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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之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保险福利:
1、为了公司的发展,正规化及人员的稳定性,公司依照国家和我省及唐山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固定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目前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缴费基数是按照河北省平均工资的60%即是企业最低标准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按照唐山市平均工资缴纳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按照国家及我省和唐山市规定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转移手续由总经理批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财务部共同办理,缴费比列按依照国家和我省及唐山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费用由公司及个人共同担负,个人费用从工资扣除。

2、新聘任员工缴纳保险,需部门考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负责填报申请表,财务部负责缴纳保险费用。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只针对公司解聘人员),公司与解聘人员协商后,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只负责缴纳解聘后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开工资(只是三个月的保险费用视同公司员工同等待遇,其他个人的一切事项与公司无关)。

个人费用由个人向财务部一次交清三个月的所有费用,个人将交费收据交综合管理部后,再进行填报申请表。

4、在职员工各种假期期间的保险等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各相关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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