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保护员工和公共安全,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全部的动火作业活动。
三、管理标准1.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1 化工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2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订立和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
2.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2.1 全部动火作业必需提前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2 动火作业申请应包含作业人员、动火地方、动火时间、动火方式、动火设备和防护措施等内容。
2.3 动火作业申请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并附上必需的工作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3. 动火作业操作3.1 动火作业前,必需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设备正常运行。
3.2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且持有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件。
3.3 动火作业期间,必需在动火现场设置警戒线,并由专人进行监控和指挥。
3.4 动火作业期间,必需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5 动火作业期间,应保持动火现场、周边环境的清洁和整齐,并做好动火现场的不安全品标识。
4. 动火作业结束和验收4.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动火现场的清理和整理,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和可燃物。
4.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动火现场的安全验收,由动火作业专人进行验收。
4.3 动火作业结束后,相关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应及时归档和报告动火作业的信息和记录。
四、考核标准1. 动火作业人员考核1.1 动火作业人员需经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动火作业。
1.2 考核内容应包含动火作业安全知识、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
2.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考核2.1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化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用火用电。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企业用火用电安全。
第二章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用火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范围、操作人员、监护人员及安全措施。
2.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易燃易爆物品,清理现场杂物。
3. 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使用专用工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5.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五条禁止以下用火行为:1.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2.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3.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4. 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拆除。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用电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电气设备安装、维修、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负责。
2. 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
3.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
5. 发现电气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严禁以下用电行为:1. 在潮湿、腐蚀性场所使用电气设备。
2.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3. 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拆除。
4.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的使用位置。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一条因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厂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厂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化工厂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性,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区域和人员。
二、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指在化工厂内进行的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可能产生明火、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三、管理职责1. 安全部:负责制定和更新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作业人员:遵守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动火作业许可制度1. 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安全部应对作业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安全措施后发放许可证。
五、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 作业前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
3.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护眼镜等。
4.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作业。
六、动火作业程序1. 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教育。
3. 准备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4. 实施动火作业,遵守操作规程。
5.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确保无遗留火种。
七、应急处置1.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使用现场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3. 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火情,请求支援。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九、监督检查1. 安全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厂长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的制度应根据化工厂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定制和调整。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前言化工企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常见的事故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有效管理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化工企业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化工企业中使用明火、氧割、电焊等方式进行的施工或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在化工企业中非常常见,但也是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环节之一。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各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执行,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设备。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作业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会商,明确作业目的和要求。
2.对作业区域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3.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
4.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执行流程1.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程。
2.在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作业区域。
3.作业前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如清理作业区域,检查工具设备等。
4.开始动火作业前,对作业区域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并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护面具等。
2.在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使用。
3.严禁在危险区域吸烟和使用明火。
4.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和易燃物。
5.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置专人负责监控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七、动火作业的应急措施1.如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逃生和报警措施。
2.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如条件允许无法扑灭,应及时撤离作业人员并报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了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三、术语定义1. 动火作业: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高温设备等火源的作业活动。
2. 动火作业工作票:经责任人签字批准,按规定程序管理,并严格按工作票要求进行操作的准入证明。
3. 热作业:使用明火和高温设备进行的作业。
4. 冷作业:不需使用明火和高温设备进行的作业。
5. 动火作业管理人员:指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负责人员。
6. 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的安全操作培训。
7. 动火作业审批: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的程序。
四、动火作业管理程序1. 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申请需提前至少24小时提交,包括动火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安全措施、操作人员等信息。
(2)申请人员需提供动火作业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进行操作。
(3)动火作业申请需经过相关责任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
2. 动火作业许可(1)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申请,需颁发动火作业工作票方可进行。
(2)动火作业工作票需包括动火作业名称、地点、时间、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3)颁发动火作业工作票的人员需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在明确操作内容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 动火作业操作(1)操作人员需按照动火作业工作票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需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操作场所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3)在动火作业期间,需保持操作周围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动火作业监督(1)动火作业现场需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定期巡视作业现场,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2)监督人员需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随时做好安全警示,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模板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经企业高层决策,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火焰喷涂、明火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全部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依照本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订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当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统筹布置和管理动火作业全过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必需经过合格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动火作业证书。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订立和修订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人员遵守规定。
第八条:技术部门应当供应必需的技术支持和引导,为动火作业供应合适的设备、工具和料子,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不存在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并清除作业区域内的火源和其他不安全物。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并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订立认真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方、安全防备措施等,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区域四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他人进入,并设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突发事故。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应当设立专人监护,负责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随时做好灭火、救助等应急准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本领,确保他们能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
化工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生产、施工、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气等产生高温、明火、火花、静电等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一)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焊接、切割、铆接、钻孔、打磨等作业。
(二)二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但未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内部。
(三)三级动火:在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地点、时间、人员及作业内容。
(二)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如隔离、通风、降温等。
(三)应急措施,如灭火器材、疏散路线等。
(四)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撤离。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动火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化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三)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四)培训教育,提高素质;(五)监督检查,持续改进。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移走易燃易爆物品,切断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源,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源扩散。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毯、防火墙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动火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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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第 2 页共 9 页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第 3 页共 9 页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第 4 页共 9 页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第 5 页共 9 页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7.1、动火单位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动火作业负责人7.2.1、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动火人7.3.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监火人7.4.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第 6 页共 9 页7.4.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动火部位负责人7.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8.1、《动火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第 7 页共 9 页8.2.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动火证》的审批8.3.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动火证》的有效期限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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