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 (4)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防火间距 (6)

4.3 消防车道 (6)

5 建筑构造 (7)

6 安全疏散 (7)

7 采暖和通风 (7)

8 电 (8)

8.1 供配电 (8)

8.2 电气照明 (8)

8.3 防雷和接地 (9)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9)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10)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10)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11)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11)

9.6 泡沫枪 (11)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12)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13)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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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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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

2 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卷帘。

4.1.3 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顶板隔开,墙体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

5

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5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8 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1.9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 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0m 时,应增设1 部。

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4.3 消防车道

4.3.1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3.2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4.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

5.0m,消防车道上空4.5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4.3.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处,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回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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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构造

5.0.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

5.0.2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5.0.3 飞机库大门轨道处应采取排水措施,寒冷及易结冰地区其轨道处尚应采取融冰措施。

5.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停机坪和道路路面0.05m 以上,并应低于与其相通房间地面0.02m 以下。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紧密填实。

5.0.6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水口。设计地面坡度时应符合飞机牵引、称重、平衡检查等操作要求。

5.0.7 飞机停放和维修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0.8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6 安全疏散

6.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6.0.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上应设置标示疏散方向和疏散通道宽度的永久性标线,并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6.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2 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6.0.5 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7 采暖和通风

7.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的热媒宜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

7.0.2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采用吊装式燃气辐射采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燃料可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

2 燃气辐射采暧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认证。燃气福射采暖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自检功能,并应有防泄漏、监测、自动关闭等功能。

3 用于燃烧器燃烧的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且燃烧后的尾气应直接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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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加热器应安装在距飞机机翼或最高飞机发动机外壳的上表面以上至少3.0m 的位置,并应按二者中距地面较高者确定安装高度。

5 燃烧器及辐射管的外表面温度宜为300~500℃,且辐射管上的反射罩外表面温度不宜高于60℃。

6 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7 燃气输配系统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0.3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关闭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放置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沟,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5 次/h。当地沟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 次换气的事故通风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排风机。

8 电

8.1 供配电

8.1.1 长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I、II 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2 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采用TT 接地系统、TN 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或上一级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低压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 变电所低压出线处,或第二级低压配电箱内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至消防控制室,对不设消防控制室的Ⅲ类飞机库,应引至值班室。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 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

8.1.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8.1.9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2.3 安全照明用电源应采用特低电压,应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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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 防雷和接地

8.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应设置泄放飞机静电电荷的接地端子。连接接地端子的接地导线宜就近连接至机库接地系统。

8.3.2 飞机库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TN-S 接地系统。自备发电机组当既用于应急电源又用于备用电源时,可采用TN-S 系统;当仅用于应急电源时宜采用IT 系统。

8.3.3 飞机库内电气装置应实施等电位联结。

8.3.4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8.4.1 飞机库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 在地上空间宜选用火焰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

3 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下的通风地沟内有可燃气体聚集的空间、燃气进气间和燃气管道阀门附近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8.4.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及通讯装置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4.3 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应采取措施使消防泵逐台启动。

8.4.4 稳压泵应按灭火设备的稳压要求自动启/停。当灭火系统的压力达不到稳压要求时,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

8.4.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2 个独立且不同类型的火灾信号组合控制启动,并应具有手动功能。

8.4.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8.4.7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8 在Ⅰ、Ⅱ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9 I 类飞机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并宜设观察窗。

8.4.10 除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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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9.1.3 供给泡沫灭火设施的水质应符合设计采用的泡沫液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9.1.4 在飞机库的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宜采用大口径地漏、排水沟等,地漏或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止外泄燃油流淌扩散的措施。

9.1.5 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排水管宜采用不燃材料。

9.1.6 排水系统的油水分离器应设置在飞机库室外,并应采取灭火时跨越油水分离器的旁通棑水措施。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

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9.2.3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统。

9.2.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于13m 的要求,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箱内应设置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可设置2 条长度不超过25m 的消防水带。

9.2.5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器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2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或吸气式泡沫喷头,开式喷头宜选用流量系数K=80 或K=115 的喷头。

9.3.3 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l ㎡,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喷头距墙及机库大门内侧不应大于1.8m。

9.3.4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3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9.3.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满足以火源点为中心,30m 半径水平范围内所有分区系统的雨淋阀组同时启动时的最大用水量。

注:当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m 时,半径可减为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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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3.7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罝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4.2 条的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为:Ⅰ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5000 ㎡;Ⅱ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2800 ㎡。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Ⅰ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9.5.5 消防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飞机机位的任一部位。

9.6 泡沫枪

9.6.1 一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0L/s。

9.6.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应能同时得到两支泡沫枪保护,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3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的总长度不宜小于40m。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3/min)应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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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9.7.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

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m。

3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 台。

9.7.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L/(min?㎡),Ⅰ类飞

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 ㎡,II 类飞机库作用面枳不应小于480 ㎡、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

超过5000 ㎡、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II 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m。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 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存关规定。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9.9.1 泡沫液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相同。

9.9.2 泡沫液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的有关规定,泵的轴承和密封件应符合泡沫液性能要求。

9.9.3 泡沫系统应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以正

压注入方式将泡沫液注入灭火系统与水混合。

9.9.4 泡沫灭火设备的泡沫液均应有备用量,备用量应与一次连续供给量相等,且必须为性能相同的

泡沫液。

9.9.5 泡沫液备用储罐应与泡沫液供给系统的管道相接。

9.9.6 泡沫液储罐必须设在为泡沫液泵提供正压的位置上,泡沫液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9.7 泡沫液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钢衬不锈钢或钢塑复合管。安装在泡沫液管道上的控制阀宜采用衬

胶蝶阀、不锈钢球阀或不锈钢截止阀。

9.9.8 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等宜设在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附属建筑内,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所用泡

沫液的技术要求。

9.9.9 控制阀、雨淋阀宜接近保护区,当设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9.9.10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均应设启闭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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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 在泡沫液管和泡沫混合液管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头和排空阀。泡沫液供给管道应充满泡沫液,当长度大于50m 时,泡沫液供给系统应设循环管路,定期对泡沫液进行循环,以防止其在管内结块,堵塞管路。

9.9.12 在泡沫枪、泡沫炮供水总管的末端或最低点宜设置用于日常检修维护的放水阀门。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泵体最高处宜设自动排气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的有关规定。

9.10.2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网,并应采取防止吸入空气的措施。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

明杆式闸阀。

9.10.3 消防泵出水管上的阀门应为明杆式闸阀或带启闭指示标志的蝶阀。

9.10.4 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和试验、检查用的放水阀及回流管。

9.10.5 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流量计及压力表装置。

9.10.6 泡沫炮及泡沫-水雨淋系统等功率较大的消防泵宜由内燃机直接驱动,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宜由电动机驱动。

9.10.7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宜小于内燃机4h 的用量,并不大于8h 的用量。当内燃机采用集中的油箱(罐)供油时,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水泵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供油管、油箱(罐)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消防泵房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内燃机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远离可燃物。

9.10.8 消防泵房应设置消防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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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A.0.1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与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 区: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 处。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 处。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別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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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设计说明水电..

设计说明 华莱士 一.强电部分设计依据 1.建筑概况: 本工程结构类型为2.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规范》JGJ16-20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年版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二.设计范围 1.照明系统: 本工程只作照明系统设计,其它与工艺相关及插座布置均由甲方与厂家相商。 2.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三.电力配电系统; 1.照明配电: 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为密闭式金属卤化物灯和防爆灯照明、插座均由不同的回路供电;所有插座均设置漏电断路器保护。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四.设备安装 1 .照明、动力配电箱均为暗装;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4m. 2.除注明外,开关底边距地1.2m,普通插座底边距地0.4m暗装。 五.导线选择及敷设 1. 本工程动力配电均采用铜铝复合母线槽,插接箱位置及出线截面待设备定位后另定。 1. 照明及其它线路均采用镀锌钢管保护。 2. 应急照明线路应穿热镀锌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4. 平面图中所有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 线均从箱内引出。 六.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防雷等级为三类。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雷电波的侵入.并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接闪器:利用钢屋顶做接闪体,应与做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做可靠连接。 3.引下线: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绑扎)作为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 ,引下线上端与钢屋面连接,下端与建筑物基础梁底钢筋及基础底钢筋焊接。 4.接地极: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基础底钢筋及地梁钢筋组成。 (二)接地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C-S系统,电源进户做重复接地。凡正常不带电,而当绝缘破坏有可能呈现电压的一切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本工程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板由紫铜板制成,应将建筑物内接地线,建筑物钢构、电气接地点设备进线总管等均与等电位板联结,等电位联结采用BV-1x25mmPC32线、管。并用等电位卡子卡接禁止在金属管道上焊接。 2.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弱电接地等的接地共用统一的接地极,要求

GB50284-98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doc

GB50284-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8电气 8.1 供配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配电系统规范》GB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能应为一级,III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飞机库的低压线路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 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8.1.6 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苡电线、电缆。 8.1.7 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区: 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 处; 2) 飞机停放的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处. 8.1.9 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10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1x 。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8.2.3 安全照明用的特低电压电源应为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源。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 防雷和接地 8.3.1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防直接雷击应满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应雷击应满足第二类防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FCD90010 FCD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大中型)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信息网 1999年12月 1

水电站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 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总工程师: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软件开发单位: 软件编写人员: 勘测设计研究院 年月 2

目录 1 引言 (4)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4) 3 设计基本资料 (4) 4 设计原则 (5) 5 工程消防总体设计 (5) 6建筑物消防设施 (7) 7 机电设备消防设计 (9) 8 消防电气 (11) 9 消防给水 (12) 10 采暖、通风系统防火设计 (13) 11 分期建设(投产)工程消防设计 (14) 12 消防工程概算 (14) 13 应提供的设计成果 (14) 3

4 1 引 言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2.1 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初步设计任务书。 2.2 设计规范 (1) DL 5021-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2) SDJ 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SDJ 173-85 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技术规范(试行); (4) SDJQ 1-84 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5)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 GBJ 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 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J 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63-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J 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设计基本资料 3.1 工程概况 3.2 工程布置 3.3 主要生产场所布置 列出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 (4)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防火间距 (6) 4.3 消防车道 (6) 5 建筑构造 (7) 6 安全疏散 (7) 7 采暖和通风 (7) 8 电 (8) 8.1 供配电 (8) 8.2 电气照明 (8) 8.3 防雷和接地 (9)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9)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10)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10)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11)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11) 9.6 泡沫枪 (11)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12)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13)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4) 3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模板

建筑水电通风消防规范主控项目 一、开关盒数量=开关数量+插座数量 二、接线盒数量=灯头盒数量+规范规定[⑴无弯管路不超过30m; ⑵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一个弯时, 不超过20m; ⑶两个接线盒之间有 二个弯时, 不超过15m; ⑷两个接盒之间有三个弯时, 不超过8m; ⑸暗配管两个接线盒之间不允许出现四个弯] 三、接线盒, 每个明装配电箱( 暗配管) 的背后都用一个接线盒( 先配管) 。 接线箱一般的配电箱都是接线箱 接线端子箱一般里面只有接线端子, 没有元器件, 如分支接线箱、 等电位接线箱 接地端子板是接地端子箱的一个端子板 LEB是局部等电位连接箱, 一般很小, 里面的端子板也很小, 端子 也很少 接地跨接线是用在比如桥架各节段、电线管之间的断接口电气辅 助联通用的 起传导电位的作用, 正常时不经过电流 断接卡是用在防雷接地上的, 一般用在人工接地极的引入线上, 主 要是为了测接地电阻时把人工接地极与接地网断开, 从而方便准 确的测出这个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一、电缆头按制作安装材料又可分为热缩式(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 、

干包式和环氧树脂浇注式 现在的70mm2以上电缆普遍采用热缩式, 其实就是用到热缩头, 一个热缩头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就是所谓的”手套”形状像手套一样, 把电缆外保护层剥开, 套上热缩头, 然后用喷灯加热, 使之附着在电缆头上( 压铜鼻子我就不详说了) 干包式就是采用高压自粘式胶布和电工胶布缠绕制作电缆头。一般临时用电较多用到。 70mm2以下用干包式。 二、电缆头的区别 电力电缆头分为终端头和中间接头, 按安装场所分为户内式和户外式, 按照电缆头制作材料分为干包式、环氧树脂浇注式和热缩式等三类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干包电缆头不装" 终端盒" 时, 称为" 简包终端头" , 适用于一般塑料和橡皮绝缘低压电缆。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浇注式电缆头主要用于油浸纸绝缘电缆。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热缩式电缆头适用于0.5 ~ 10.0kV 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和各种电缆。 三、三个电缆头的工艺区别: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剥保护层及绝缘层, 清洗, 包缠绝缘, 压连接管及接线端子, 安装、接线。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锯断, 剥切清洗, 内屏蔽层处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全国]《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493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飞机库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发生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 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包括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 2.0.2 飞机库大门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的区域。不包括 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既能喷洒泡沫又能喷水的灭火系统。 2.0.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来扑灭飞机机翼下流散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规定。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3.0.2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 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规定。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 耐火极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计标[1987]1447号 【修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失效依据】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3、人民防空防火规范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8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2.0.8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水电站防火设计

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 来源: 谢敏,郭淑英 摘要:介绍了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的依据,以及消防各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原则、配置参数、设置方式和主要功能等,并探讨水电站防火设计的问题。 关键词:疏散通道;消防水;气体灭火;自动报警;防火设计;百龙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U998.1;TV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08X(1999)03-0053-05 1 前言 由于百龙滩水电站距城镇较远,电厂内电气设备多且分散,厂内储存有透平油与绝缘油,引起火灾的机率大,火灾引起的后果严重、损失巨大。因此水电站的防火就尤为重要。本电站防火设计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程》(SDJ278-90)和国家有关规范。 2 厂房建筑物与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工程消防设计与枢纽布置统筹考虑,在设计上合理布置厂区内的设备和建筑物,在各主要设备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等,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1 厂房建筑物 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考虑,其中泵房等按三级考虑;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三级考虑。上述场所均按规范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110 kV和220 kV户外式开关站布置在下游右岸平台上,站内的断路器全部采用瓷瓶式SF6断路器。配置的消防设备有:站内工具间配置2台MFT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2个MF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开关站出入口设置2个SS100室外消火栓。 3台主变压器均布置在副厂房顶160.10 m高程层,为敞开式布置,防火间距大于10 m。每台主变均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为5.5 m,上空障碍物距地面净高大于5 m,回车场地面高程为160.10 m,面积为40.00 m×47.25 m。 2.2 安全疏散通道 根据布置需要在厂房115.00 m~145.50 m高程设置6层,各层均有3个疏散口,可通过下游侧左、右两端的楼梯及电梯上至151.50 m高程或直达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还可通过3号机下游的楼梯上至151.50 m高程层。 151.50 m高程层可通过下游侧左、右岸两端的楼梯或电梯上至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 最远工作点距最近楼梯口距离不超过60 m,各层疏散走道净宽在1.5 m以上,疏散门净宽均在1.2 m及其以上,疏散门采用防火门,各疏散口均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3 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系统主要由消火栓灭火系统和主变水喷雾灭火系统组成。 3.1 厂房消火栓 3.1.1 主厂房消火栓的布置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附件二: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一、3.0.1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 风设施; 2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 1 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2 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 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

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 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 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非强条】的规定。 四、3.0.4 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保证。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

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能源部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能源水规(1990)425号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 1990年7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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