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汉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唐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元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地方:行省制。
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明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
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
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清中央:资政院地方: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大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婚姻、继承经济方面司法机关夏商一夫一妻、父死子继、兄终弟继①夏大理/商大司寇②士西周①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②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三不出(淫妒盗疾言子不顺/ /④嫡长子继承质剂(买卖、质大剂小)傅别(借贷,债券为傅、一分为二为别)①大司寇秦重畜牧业自然资源国有/管理官营手工业市场和货币管理度量衡①廷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②郡、县汉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①皇帝、廷尉②群、县两晋南北朝①大理寺(北齐)②尚书台(晋)③御史台/御史中丞隋唐①确认尊长的主婚权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婚姻限制:同姓、良贱、监临官…④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⑤家庭,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①严格保护所有权②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质、典质③大买卖签契约并公验、土地买卖申牒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①大理寺(审) 刑部(核) 御史台(监)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县(司法佐)③三司推事宋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①区分动、不动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④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①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审刑院(大理寺地位降)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元①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②媒人注册③妇女改嫁,丧失继承权(父母or夫)(women status fall) ④烧埋银(向杀人的罪犯收)①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管佛教和吐蕃)明①家长权力增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主婚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极点②独子承桃、奸生子地位上升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②县乡设申明亭轻微刑事案清①颁布禁海令阻海贸易②专卖,抑制商业发展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律典。
唐律有三大特点:第一,礼法结合(思想)。第二,首创“疏议“(形式)第三,内容简约(内容)
7《宋刑统》
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印行的法典。
“刑统”是“刑事统类”的简称,源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9《大明律》
有人称此律为“洪武三十年律”
地方机构
实行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
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为一县的行政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下设县丞、县尉、县司马。道为少数民族的县一级地方机构。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有秩”负责调处民间纠纷,“游徼”负责治安事务。
1、卦国
2、郡县
3、州
继续实行州、县二级制。
都由朝迁任命,而且是三年一任。在一些地方还设立“道”,以节度使、观察史为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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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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