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4-13【生效时间】2016-05-14【关键词】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76部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 录A章 总 则 (4)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 适用范围 (5)第276.5条 定义 (5)第276.7条 基本要求 (5)第276.9条 例外 (5)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6)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 豁免 (7)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 申请 (8)第276.43条 受理 (9)第276.45条 审查 (9)第276.47条 决定 (10)第276.49条 期限 (10)第276.51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 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1)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 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 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 实施 (13)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13)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3)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13)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 标签 (15)第276.79条 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 托运人的责任 (15)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15)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 使用的文字 (16)G章 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17)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17)第276.111条 装载 (17)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17)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 存储 (19)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 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20)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 训 练 (23)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4)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5)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26)J章 保安要求 (26)第276.175条 保安 (26)N章 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 托运人 (27)第276.305条 运营人 (28)第276.307条 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 训练 (29)P章 附 则 (29)第276.329条 施行 (29)附录A 定义 (29)A章 总 则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危险品运输是指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性质的物质进行运输的过程。

在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以及相关的运输规定。

一、危险品分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运输规则》(ICAO TI)的定义,危险品主要分为以下九类:1. 炸药和爆炸物品(Class 1)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易爆物品。

2. 压缩气体(Class 2)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气体。

3. 易燃液体(Class 3)包括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遇水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Class 4)包括火柴、硝化纤维、过氧化物等易燃固体。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Class 5)包括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氧化性物质。

6. 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Class 6)包括病原体、毒药、催泪剂等。

7. 放射性物质(Class 7)包括铀、钚、放射性同位素等。

8. 腐蚀品(Class 8)包括硫酸、盐酸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9. 危险性杂类(Class 9)包括氰化物、氯酸盐等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以上九大类危险品都需要在空运中经过严格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等处理,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二、运输规定针对不同的危险品类别,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输规定,以保障运输的安全性。

以下为常见危险品类别的运输规定:1. 炸药和爆炸物品运输规定炸药和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合适的封装、隔离和限制。

运输容器必须具备抗冲击、防火和防爆等特性,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监管要求。

2. 压缩气体运输规定压缩气体的运输必须符合严格的气体容器性能要求,并采取防止泄漏和爆炸的措施。

运输途中需要禁止与氧化剂、易燃物、易爆物等有害物质同时运输,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3. 易燃液体运输规定易燃液体的运输需要采取密封、防泄漏、防漏等措施,避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1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3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21号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1 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经2004 年5 月24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A 章总则
第276.1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定。

第276.3 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 条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 中规定。

第276.7 条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