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经济、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本文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解决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私法案件、国际经济法案件、国际刑法案件等。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对方一定的法律空间。
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充分考虑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尽量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硬性,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案件冲突规范1.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习惯居所等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人法在确定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属地法属地法是指以案件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地法有助于维护案件发生地的法律秩序。
3. 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行为地法有助于确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涉外合同争议解决

涉外合同争议解决篇一: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民事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方法以及法律适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概念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国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1)主权原则: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立性,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2)平等原则: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3)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遵循国际惯例,尊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2. 民法法系原则民法法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国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2)保护弱者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弱者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案件与各国法律的密切联系程度。
四、涉外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方法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与各国法律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合同范本内容:一、定义和解释。
1.1 “涉外合同”指涉及跨境交易、外国当事人或外国法律的合同。
1.2 “涉外合同纠纷”指因涉外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二、法律适用。
2.1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
在缺乏适用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涉外合同相关国家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2.2 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主体的国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适用法律。
三、法律选择。
3.1 当事人可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但其选择不得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和本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3.2 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当在合同中以明确、清晰的语言表述,确保双方对适用法律的选择达成一致。
四、法律争议解决。
4.1 涉外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其选择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4.2 当事人应当尊重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涉外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
五、其他条款。
5.1 涉外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合同解释、履行地点、争议解决地点等,应当与涉外合同的特殊性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
6.1 本合同范本的解释和适用应当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具体裁决。
七、法律效力。
7.1 本合同范本应当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涉外合同的起草和解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裁决,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的内涵、具体内容和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的内涵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尊重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制度。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原则: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上,许多法律问题都有公认的惯例,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尊重和适用这些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我国法律无法解决涉外案件时,可以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公平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司法主权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干涉。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1.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我国法律是首要的适用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法律在涉外案件中的优先适用地位。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各国普遍承认并遵循的规则。
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尊重和适用国际惯例。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无法适用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到国家主权、法律体系、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法律冲突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有利于减少法律冲突,提高司法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平衡当事人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时,如果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三、涉外案件的法律选择1. 合同法领域的法律选择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履行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选择在知识产权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标的、使用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侵权行为领域的法律选择在侵权行为领域,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涉外案件的法律冲突解决1.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在涉外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2. 法律冲突类型涉外案件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国内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2)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3)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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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原告认为中国法院本应有管辖权。
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提单按美国法律制作并由被告签发,诉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诉讼标的也在美国,与美国的联系最密切,故该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
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不方便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自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该通知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当事人、涉案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国外,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能够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该案的审理。
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涉外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却依然无法准确地适用中国法院管辖的实例,该等情况下,势必给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带来诉讼成本增加等麻烦。
(二)约定准确的仲裁条款至关重要以某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为例,②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为合同买卖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中国企业向韩国企业出口电子偏转线圈。
《协议书》中,双方具体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日期、发送订单的具体要求等。
关于争议的解决,向"国际仲裁法庭"申请仲裁。
经查实,"国际仲裁法庭"并不是一个现存有效的仲裁机构。
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了地点,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该案中,因仅凭"国际仲裁法庭",既不能确认具体的仲裁机构,亦无法判断仲裁地点,双方也没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本案中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选择了向中国的法律起诉,本案现已被中国的法院受理。
经与中方当事人交流,原来双方当时选择"国际仲裁法庭"的初衷,是希望选择仲裁途径,因为仲裁方式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同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时间较快,流程也更为便捷。
只不过他们选的"国际仲裁法庭"名称错误,导致了仲裁条款无效。
所幸的是,该案因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否则,如果该案需由韩国法院管辖,则中国企业则需要承担诉讼成本增加、需要聘请韩国律师、还有可能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综上,签署涉外合同时,准确地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准确地选择争议解决结构(尤其是仲裁机构),对涉外合同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一)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对于涉外合同则显得更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提交仲裁裁决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然笔者见过一些特殊的合同,是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个专业人士进行调解,同时也约定该解决方式为最终解决方式。
因为第三种方式鲜有人使用,且就该种解决的调解协议或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得到法院认可,为此本文仅就仲裁及法院管辖进行研讨。
其一,仲裁条款。
在涉外合同中,较提起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言,仲裁更为常见。
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一旦做出,双方的争议就能解决。
其次,关于执行方面,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我国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但我国将承认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并在执行时适用该公约,前提是裁决解决的争议系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
而针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则需要我国与涉外合同相对方的国家有互认判决的公约或双方/多边条约。
以韩国为例,我国与韩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都只有互认仲裁裁决和协助执行的约定,并没有承认判决和执行的约定。
因此,考虑到程序的简便、节省时间等原因,选择仲裁条款的较多。
再次,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各方可以分别指定一个仲裁员,双方还可以共同指定第三个仲裁员,并且,各方还可以选择带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因此,当事人的意治自由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较大的体现。
值得提醒的是,在涉外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法律实践中,常常因当事人双方未能准确的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仅制定仲裁规则,甚至因为选择仲裁机构时写错了其英文简称,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笔者特列举几个涉外合同中比较常用的仲裁机构供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其二,诉讼管辖条款。
涉外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一样,合同双方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涉外合同相关的重要专属管辖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条款注释:①摘自(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77号案例.首都律师网.②本案取自北京市朝阳区某律师事务所,因该案尚在审理当中,不便披露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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