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力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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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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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 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关系得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1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2.3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充抵。

抵销后,合同关系得以终止。

2.4 提存提存,是指合同一方按照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终止合同关系。

提存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5 免除免除,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对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免除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关系终止。

2.6 混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且合同标的物归一方所有,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3.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终止的事由;2.依法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3.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清理;4.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行要求对方履行已经终止的合同义务。

5. 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终止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本文档旨在阐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终止事宜,请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本节知识点】1.合同转让的情形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①意定概括转让。

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②法定的概括转让。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合法性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要约和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其主要权利。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合同订立的内容,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法律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法律对于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合同除外。

合同效力不受登记手续的影响。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3、提存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提存期限为5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合同还没到期 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 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 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消灭。 或简单的说是合同到期了
三金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当选择违约金时,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定金。
应用举例: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 的定金4万元。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 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 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 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中,既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 求是什么?( )
与违约金选择适用
(四)定金——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债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1】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链接】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一、问题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其将传统上属于商事性质的规则融入了普通私法,使得商法不再成为特别私法。

从这个意义上,私法的商事化同时代表了商法的胜利及商法走向实质性的灭亡。

[1]但这也只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从相关法律规范的表达上,民商合一的法典仍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民商事之间应有的差异。

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采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民法典在将可以一般化了的商事规则整合入民法典的同时,也将那些仍然仅适用于商事活动的规则进行了体系性或特别安排,因而在规范表达上既体现了民商融合,也体现了一定的商事规则的特殊价值。

1999年《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基础上,并主要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的,它们均主要以企业或经营者为调整对象的合同,亦即其主要内容为商事的,因而相应规范表达主要体现了商事性质。

但由于该法同时还调整“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2]有关规范还体现着其民事性质。

也就是说,1999年《合同法》是以商事为主,民事为辅的规则体系。

作为民商合一的典范,其不仅应在形式上实现民商合一,也应在实质上实现民商合一。

前者是指合同法之外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商事合同的专门立法,后者是指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既要体现出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统一,也要体现出二者之间应有的差异。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1999年《合同法》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进行了统一,所有合同不分对象与行为性质均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3]在1999年《合同法》基础上,《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审议稿)(以下简称《合同法编》(审议稿))关于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合与分上体现出了较高的技术性,将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于经济生活实践之中。

但同时也能够发现,该审议稿对于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及表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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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
务;
•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做出履行
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 任;
• 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
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 而消灭;
• 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
• 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
特点:
• 利义务的转 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
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
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 成新的协议;
•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
变化,也即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 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 容的全部变更;
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 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 转;
•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
利瑕疵;
• 转让人在某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权
利再做出转让。
•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债务
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合同 权利义务的终止
• 合同关系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生效
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 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但这 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 合同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 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 相反,当事人既可 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 以在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满足时, 行使合同 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
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
的现象。
•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
债务人的现象(合同的移转)。不论是改换债权 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 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 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让。
•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
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 同, 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 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 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
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 行为。其特点在于在:
• 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
转让给第三人;
•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 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来自,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 变更合同;
•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 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 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 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 (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 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合 同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
• 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
可有如下类型:
•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
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 害赔偿债务;
• 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
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
•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
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 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 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 加债务人负担 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 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 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 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 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 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 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 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 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 须有有效合同的权利的存在; – 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 –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 须通知债务人; –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人和受让
人之间的发生的法律效力。
• 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
•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
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 为必经程 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 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 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 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 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 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 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 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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