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渝建发【2008】84号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渝建发〔2008〕84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切实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认定准则,有效防止漏报漏审现象发生,我委委托市设计院、重大土木学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已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申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等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本说明结构篇章中对高层建筑均要逐一认真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抗震基本参数表),对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自评意见。
二、凡属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市建委先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本通知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凡未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或抗震基本参数表未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或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
四、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核算高层建筑结构抗震基本参数,重新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是否超限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结构审查篇章中对高层建筑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将抗震基本参数表及审查结论纳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经设计单位自评为超限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超限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判定为超限而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以及专项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查初步设计、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及
电子文件图形标准介绍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 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现行技术规定介绍 与原管理规定差异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现行技术规定
对于公建项目或 者住宅项目的公
建部分
对于住宅项目的居住部分
肯定有的
可能有的
需勾画
1、建筑面积轮廓线 2、套内建筑面积轮
的面积 1、建筑面积轮廓线 廓线
1倍:0<层高≤6米 2倍:6米<层高≤8.2米 3倍:8.2米<层高≤10.4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 、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 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阳台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1、对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 平方米的住宅中的阳台进深限制由原规定 的2.7米变为新技术规定的2.4米。
2、对于沿阳台短边设置的空调室外 机搁板的宽度限制由原规定的0.7米变为 新技术规定的0.8米。
飘窗的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自由
容积率计算方式
现行技术规定
原管理规定
技术规定第九条
重庆商业设计规范

目次1总则2术语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2消防扑救4.3防火间距4.4内部装修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2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消防电梯7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消防电气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农贸场建设标准最新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 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X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街区式商业商业退距标准建筑退距:《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1.5.1、表3.1.5.2、表3.1.5.3控制,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照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2.3控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3.2.6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消防间距:防火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中表格以及相关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3.3.1条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无单独要求1、退距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退用地界线详第十二条,退市政道路详第十三条、十六条,退河道详第十五条,退铁路详第十四条,退地铁等其他特殊情况详相关单位或部门规定。
2、与住宅间的建筑间距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执行;与公建的建筑间距按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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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大型商业建筑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公共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用于经营各种商品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人员能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4柜架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5 商铺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固定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6 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供人员疏散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疏散通道宽度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地下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顶部敞开能自然排烟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无法自然排烟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见表3.0.1。
表3.0.1 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表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商场的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3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4节的各项规定。
4一般规定-2-4.1总平面布置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客流规律、交通状况、商业环境、地形特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商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主要人流的出入口位置和方向,以便于人流疏散。
4.1.2大型商业建筑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必须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与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宜面临城市道路、广场等易于人流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
上下之间贴建时,其分界层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界层之间的分隔在下层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分界层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4.1.3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环形消防车道。
当为坡地建造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形成消防车道,并宜与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扑救面有机结合。
4 .1.4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消防扑救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宜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等于24m及以下时,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并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可设置低于道路标高的保坎等不影响消防车作业的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地进深宽度大于8.00 m。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3-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出入口;5外立面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每扇窗的净尺寸不应小于宽度0.80m和高度1.00m。
4.3防火间距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连体式大型商业建筑的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间距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钢结构防火技术措施4.4.1大型商业建筑主体结构当采用钢结构时,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砼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应符合表4.4.2要求。
表4.4.2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4-4.4.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的规定。
4.4.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板保护方式宜按图4.1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内部装修设计4.5.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5-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4.6.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
4.6.3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百货。
当需要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能自然排烟的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 m2计算,且其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下沉式广场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3)下沉式广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总宽度要求。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 5人· m2计算;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室外的防烟疏散楼梯间或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有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设施的要求,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h的特级防火卷帘门旁加设甲级防火门。
-6-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一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宽度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火灾危险类别为A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火灾危险性为B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时: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5.1.3当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等串通空间的相关规定。
5.1.4坡地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5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 的防火卷帘分隔,但防火卷帘的面积应小于防火分隔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5.2 防烟分区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7-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