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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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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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圭 06 E
赣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a fGa n n T a h r olg o r l n a e c esC l e n o e
N 5 o.
第五期

0 t2 0 c. 0 6
法学研究 ・
论《 婚姻法》; 【 探望权 的行使鬻 】

探 望权 的 内涵 与特 征
1探望权 的内涵。探望权 广 义 上泛指 一方 看望 另一 方 . 的权利。新婚姻 法 中规定 的探望 权具有特定 的含义 。 是指基 于血亲或 拟制 血亲关系 在婚姻 关 系解除 后与 未成年 子女 之 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 、 看望行 为的权 利 。我 国在 修改 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 , 是立法机 关为 了考虑减少 因父 母离婚给子女带来 的伤 害 。 同时 探 望 的内 容 也较多 ,既 ① “
中图分 类号 :9 3 9 1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3 2 2 0 )5— 0 9— 3 10 8 3 (0 6 0 0 7 0
修改后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以下 简称 “ 婚 ( 新 姻法” 第 三十八 条 规 定 : 婚 后 , 直接 抚 养 子女 的父 或 ) 离 不 母, 有探望子女 的权 利 , 另一 方有协 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 权 利的方式 、 间由 当事人 协 议 ; 议 不成 时 , 时 协 由人 民 法 院判 决 。父母 探望 子女 , 利于 子女 身心健 康 的 , 不 由人 民法 院依 法 中止探望的权利 ; 中止 的事 由消失 后 , 当恢 复探 望 的权 应 利。这是我国首次 以法律 的形式 确认 探望权 , 具有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它不仅为解决离婚 双方探视 子女 的纠纷提供 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 促进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家庭安 宁 , 确保 对 促进社 会稳 定起到积极作用。有学者指 出, 望权 “ 定为 离婚父 母的 探 界 项 民事权利 , 父母 子女关系 的 良好维系增添 了一 道保护 为 屏, 也为父母 子女 间的权利享有 和义 务的履行增加 了一把法 锁, 该权 利的享有 不仅有 助于离 婚 父母 亲权 的实现 , 且有 而 利于未成年人 的健康成 长 , 其立法 价值凝重而深 远” 它至少 , 有心理价值 、 伦理价值 、 社会 价值等 ,父 母能否 顺利 地探望 “ 子女 , 既是个 人问题 , 是社 会 问题 , 也 为避 免矛 盾激 化 , 以国 家强制力确保探望 权的实现 , 进社会秩序 的稳定 。 可促 ” 由于修改后 的婚 姻法 只规 定 了探 望 权 , 权利 实 现 方 对 式、 探望权的权利范围 、 权利行使时 间的长短 、 点选择等 问 地 题都 没有 可供操作 的具 体规定 , 与探望权相关 的司法解释 又 尚未出台 , 而实践 中随着 新婚 姻法 宣传 力度 的加 大 , 民众 法 律意识 的增强 , 因行 使探 望权 而 产生 的纠纷 案件 已突 显 出 来。这既有立法 、 司法解 释方 面 的原 因 , 有 司法实 践操 作 也 方式等方 面的原 因。在 分析研究 上述 问题的基础上 , 要 有必 对《 婚姻法》 探望权的行使 ( 包括法 院的执行 ) 方式 进行深 入 地探讨。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作者:贺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探望权制度对探望权主体,中止与恢复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实现方式有限、探望望权的中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笼统化等问题,所以探望权制度亟待各方面的完善,以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婚姻法;立法完善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1 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权利,它可以是对离异父母无监护权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保障,确保双方存在感情交流的可能。

1 1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被称作探视权、人身交往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现代亲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它属于监护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因而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因此探望权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

1 2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增加,并由此导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下来,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对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规定的思考

对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规定的思考
人协议 ; 议不成 时 , 协 由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父 或 母 探 望 有些 地 方 , 将 探 望 权 扩 大 到 其 他 第 三 人 , 括 继 父 还 包 兄 2 1 子 女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由人 民法 院依 法 中 母 、 弟 姐 妹 以及 其他 与该 子 女有 关 的 人 。[德 国 民 止 探 望 的权 利 ,中止 的事 由 消失 后 ,应 当恢 复 探 望 法 典第 12 6 6条 第 ( ) 规定 : 父 母 双 方 进 行 交往 , 3项 与 的权 利 。” 望 权 的 规定 , 但 对 孩 子 的成 长 及 健 康 通 常 属 于 子 女 的正 当权 益 。子 女 与 其 他 的人 有 联 系 探 不

方 探 望 孩 子 , 院应 该 确 定 谁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法
如果 确 定 子 女 的父 或母 为 义 务 主 体 ,恐 怕 解 决 不 了
在审 判 实 践 中 , 可避 免 地 会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 不 要 实 际 问题 ; 果 确 定 老 人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于法 如 又 因 笔 谁 求行 使 探 望 权 的不 仅 仅 是 不 直 接抚 养 子 女 的父 亲 或 无 据 。 此 , 者 认 为 , 妨 碍他 人 行 使 合 法 的权 利 ,
生 活 的一 方 。 【 】 1
要 , 孩 子 的成 长 无 疑 是 有 利 的 。在 国外 的 立法 中 , 对
修订后 的婚姻 法第 3 条规定 :“ 8 离婚后 ,不 直 有 的 国家 已将 探 望 权 扩 展 到 第 三 人 , 比如 美 国对 第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三 人 的探 望权 作 了 如下 规定 : 当父母 离 婚 或 分 居 时 , 外 父母 可 以向法 院 提 出有 关 探 望 的特 殊 申请 。 有 协 助 的义 务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祖 ( )

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

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

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

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

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

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涉及到家庭、婚姻以及亲子关系等核心问题。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相关法规条文,并将其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必须进行权威解读。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进行论述,并探讨其理解与适用。

一、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的探望权纠纷条文,主要针对离婚夫妻之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探望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争夺子女探望的问题。

在权威解读中,应将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纳入考虑,确保在依法行使探望权的基础上,保障子女的切实利益。

2. 探望方式的确定: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意愿、子女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根据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来判断并决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此时,权威解读需要明确法院权力的边界,将探望方式的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协调。

3.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但必须明确,这样的限制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权威的解读,以确保其合理与合法。

二、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理解与适用1. 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离婚后与父母正常而稳定的联系。

因此,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原则至关重要,以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 合理解读具体条文:在权威解读中,对探望权纠纷条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读。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优先考虑其意愿和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为前提。

同时,父母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关联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

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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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

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回答是否定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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