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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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安全生产法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安全生产法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安全生产法前言煤矿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之一,但是煤矿事故频繁发生,导致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手段。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现场的一线从业人员,他们应当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的要点,以规范井下工作行为、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一、安全生产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公布的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法律文件。

煤矿生产是国家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煤矿生产实施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要求具备以下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国家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组织、监督和制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以下要点:•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试,不得调整其他工作岗位。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完整的安全保障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2. 《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规定》是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并列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煤矿生产中,《煤矿安全规定》规定了以下要点:•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井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效组织和管理井下人员的工作和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完整的井下救援队,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井下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救援。

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家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行政法规,是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煤矿生产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以下要点:•国家对煤矿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部分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潞安职校马宏恩0 / 1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概述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煤矿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性产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

(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

(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也要遵循这一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3)遵纪守规,杜绝“三违”现象。

(4)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

(5)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7)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8)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

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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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
重视科学技术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支撑作用,提高煤矿 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综合治理是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
法律
二、
职工
法规
培训
2、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
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⑵、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
煤的化七矿、必;信提须严关息升综格禁化闭煤合煤 无建矿运拒矿证设不安用企照。执全物业或强监探行和者化、管停管证动产钻和理照态整探应人失达等急顿员效标指勘救准非和令援查入法岗仍科技生位学术然产达组化进;标织水行严。生平补禁充产超分的勘层煤利查越矿用;。
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2%和25.3%。重大
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5.5%和53.5%。煤矿
百万吨死亡率为0.244,同比下降24.9%。
法律 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
职工 培训
2、特点: 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
⑵、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
重采五的 、不煤大严煤抽矿力格矿不,推煤 企采坚 进矿 业、决 煤生 要抽关 矿产 加采闭 “工强达四发艺建标化生和设较。”技、大建术生及设设产以备期上准间责入的任地事质故勘的查9万,吨查/
年明六及 井、以田强严加下范化禁快的围煤使 推煤 内矿用 进矿的国 小长。 瓦家煤责关 斯明矿任闭、令机超和水禁械层劳、止化越动火或、界用等淘安拒工隐汰全不管蔽的质理退致设量回灾备标和因和准资素工化源,艺和枯未。自竭查动的明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 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双七条”的贯彻落实,全面 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好转。
法律 法规
二、
职工 培训
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
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
二、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技能点:
牢固树立学法、知法、懂法的意识,掌握相关法
规的规定,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 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职工 培训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
1、形势: 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为65.9%。
201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88,首次降到
安、相互保安。
法律 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二、
职工 培训ຫໍສະໝຸດ ⑵、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在于预防,要关口前移,超
前防范,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机制,采
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井下作业人员要自觉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标准,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 ⑶、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法规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雅安雷丰安全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张明强
13795862561
职工
培训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概述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知识点: 一、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式
⑶、 ⑷、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
⑸、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
⑹、 ⑺、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
⑻、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 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法律 法规
第二节
职工 培训
双七条:壹
照12、失、必效必须须非《 国证在法煤 家批照生矿 安准齐产矿 全区全。长生域,保产正严护监规禁矿督开工管无采生理,证命总严照安局禁或全令超者七第层证5条越8规号定》
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⑴、安全第一:
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
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
养成安全生产习惯,杜绝侥幸心理,实现自主保
界3、或者必巷须道确式保采通煤风、系空顶统作可业靠。,严禁无风、
微4风、、必循须环做风到冒瓦险斯作抽业采。达标,防突措施
到人5防、位,6隔、必,严水必须监禁煤须落控违柱保实系规。证井统 作井下有 业下探效 。机放,电水瓦和规斯所定超有,限提严立升禁即设开撤备采
完7好、,必严须禁坚非持阻矿燃领、导非防下爆井设带备班违,规确入 井保。员。 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
⑶、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
⑷、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 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 ⑸、
法律 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
职工 培训
3、认清形势、贯彻落实“双七条”: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依然严峻。 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 进一步增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迫感,强力推进
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604起,
死亡106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5%
和22.9%,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2%和36.2%,
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2.5%和10.2%。
2013年底国家煤监局在50个重点县开展遏制重特
大事故攻坚战活动,正在取得显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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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
法律
第二节
职工
法规 双七条:贰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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