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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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青环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3〕7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青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1年)》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日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前期试点,我局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

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一)《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内江商改16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企业登记、特种设备使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及食品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确保意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又方便企业申请,利于操作实施,为内江企业的市场准入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六大点,主要包含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适用情形、操作程序、后续处置、遵循原则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内容,对容缺后补事项清单、申请容缺后补承诺书、医疗器械告知承诺书、药品告知承诺书和遗失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样式作了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

归纳并细化了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并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操作程序。

其中明确了审批机关审批时限从申请材料齐全、达到法定要求时起算。

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原则上由原受理人员负责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或证照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后续处置。

《指导办法》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后续处置做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遵循原则。

其中明确细化了四项遵循原则。

六是对审批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新增销售In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二)终止销售In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三)仅从事销售In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许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关于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

关于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

关于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号)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0)2号)提出,要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乙类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称OTC药物),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不需医生处方,消费者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物。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当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限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二、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背景(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号),要求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省药监局牵头落实。

(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药监规(2020)2号)规定,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三、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吉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

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20〕119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现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

各地要结合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评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对所涉事项进一步提出细化改革措施。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附件:《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21日附件: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就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适用范围社会投资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15米,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

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或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市区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得纳入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

(二)主要改革措施土地供应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收储期间,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到位、两集中、四进中心”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最大限度公开、最刚性办事条件、最小弹性空间、最少人为因素”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内部服务项目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上各类项目简称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的规定,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接件、办理、返件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

各业务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审定工作。

窗口负责人、局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按职能职责负责相应项目、相应环节的审查、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首席代表制。

本局法人代表作出《行政授权决定书》,对首席代表进行授权,负责我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

分管窗口工作的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A角,窗口负责人为首席代表B角,窗口副主任为首席代表C角。

第六条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除需最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外,办证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本局初审意见盖本局行政公章。

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内部服务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备案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服务备案专用章”。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委各处室: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现将《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20〕275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详见附件3〕)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08.29
•【字号】龙工信规〔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工信规〔2023〕1号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要求,我局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2件属于内部管理文件,经局党组研究,保留(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

(具体详见附件)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市工信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市工信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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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广安发改〔2019〕263号),我局制定了《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7日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28号)、《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广安发改〔2019〕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四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模板见附件2):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内容;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广安市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提出申请的,可直接在审批平台上下载告知承诺书。

第五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模板见附件3):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基本申报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1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或惩戒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重处罚和惩戒。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广安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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