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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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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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平安运转,维护人身平安,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装置、运用、检验、修缮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契合本规程的规则外,还应契合«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则。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需执行本进程的规则。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休息行政部门附那么锅炉平安监察任务。

各级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担任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则式锅炉平安管理和平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假设与本规程的规则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出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际消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依照国际外规范消费且在国际运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契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状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前征得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赞同。

第6条有关单位假定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资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许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审核赞同后,饱、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普通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需契合平安、牢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契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停止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装置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平安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资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实验证明〕;5. 锅炉装置说明书核运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严重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 测部分的端的缺 陷有可能向未抽检部位延伸(如:连续性 链孔和连续性夹渣),那么在抽检部位的端 部,以上类型的缺陷可能没有超标,但因 为此缺陷有向两侧延伸的可能,那么与端 部相连的没有进行检测的部位就有可能超 标,因此规定要在两端的延伸部位做补充 检测。因为局部检测时,制造单位也要对 未检测部位的质量负责。
4.5.4.2 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 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 、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订相应的检 测工艺② P111 。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 组合进行检测③ ,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 合判定。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4.5.4.7 局部无损检测时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当 包括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 陷有延伸可能时,P121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① 。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 少于200㎜(容规:25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 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 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管子对接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 目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 接头进行检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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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马殿忠钱公陈新中窦文宇李林录廖晓炜王兴胜刘树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冷浩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鹿道智郭华王骄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赵欣刚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孔伯汉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健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姚本荣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杨佩良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郭国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以泰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献平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勋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郭召松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郭爱国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贾建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莞分院何泾渭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邢土运苏州海上运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陈南岭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宗黎新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程黎明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陈雅芬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俞维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目录1 总则 (1)2 材料 (3)3 设计 (10)4 制造 (19)5 安装、改造、修理 (33)6 安全附件和仪表 (37)7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9)8 使用管理 (52)9 检验 (56)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60)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2)12 铸铁锅炉 (68)13 D级锅炉 (70)14 附则 (72)附件A 锅炉产品合格证 (73)附表a 锅炉产品数据表 (74)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76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缸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 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亚临界锅炉,≤P<;(3)超高压锅炉,≤P<;(4)高压锅炉,≤P<;(5)次高压锅炉,≤P<;(6)中压锅炉,≤P<;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 <P<;(2)热水锅炉,P<,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且30L≤V≤50L;(2)汽车两用锅炉(1-4),P≤,且D≥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章至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 材料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

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2-1。

注2-1:表2-1所列材料的标准名称,GB/T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材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713《锅炉和压力容器》注2-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注2-3:GB712中所列18 MnNiMoR、14 CrlMoVR、12 CrlMoVR等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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