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葛洲坝集团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第三条项目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律法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在职业健康卫生领域,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一)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职工的职业伤害。
(二)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工作条件符合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水平。
(四)培养和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技术支持。
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通过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产生,全面综合治理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科学管理,合理规划。
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科学制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方案,合理规划职业健康卫生工作。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四)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信息公开,广泛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倡导职工参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一)职业健康卫生风险评估。
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职工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
(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防控职业病风险。
(三)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制定。
制定和修订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明确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要求。
(四)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开展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五)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职业健康监管。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责任(一)政府部门职责。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监管,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推动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职责。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3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是我国职业健康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由国务院负责颁布实施。
该规定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我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作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
其次是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以预防为主,同时采取综合性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和发展。
再次是全员参与的原则,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科学管理的原则,要求职业卫生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二、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规定了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包括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技术培训。
职业卫生检查要求雇主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要求雇主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
职业卫生技术培训要求雇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
职业卫生服务的方式包括制定职业卫生规程和职业卫生操作规范,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活动。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技术和措施等。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雇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员工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与健康安全,提升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确保企业的可连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职业卫生与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二、职业卫生管理2.1 健康档案管理1.公司将建立并完善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情形、职业病防护接种情况以及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
2.员工入职时需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复查,以监控员工健康情形的变动。
3.员工在离职前需进行离职体检,将体检结果纳入健康档案,并妥当保管。
2.2 职业病防护1.公司将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2.公司将供应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遵守相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3 职业卫生培训1.公司将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本领,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卫生风险。
2.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职业病知识、职业卫生法规政策、职业病防备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2.4 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1.公司将建立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制度,定期进行相关检测和监测工作,确保工作环境的职业卫生安全。
2.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接受职业卫生监测,包含但不限于空气质量、噪声、化学物质等方面的监测。
三、员工健康管理3.1 健康体检1.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定期健康体检服务,以监控员工的身体情形。
2.员工应依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参加健康体检,如不能定时参加体检,需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说明原因。
3.2 健康促进1.公司将鼓舞员工参加健康促进活动,如体育磨练、健康讲座等,并供应相应的资源支持。
2.公司将定期组织健康知识宣讲,供应健康咨询服务,帮忙员工提高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水平。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概念职业卫生是指通过检测、评价、控制和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因素,预防、减轻和消除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一系列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一系列组织作为,通过对员工身体健康的持续管理和优化,维护和提升员工的职业健康水平的机制。
二、组成要素(一)职业卫生1.职业健康检测制度职业健康检测是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关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价的一项重要职业卫生服务。
2.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是企业预防职业病的基础制度,它包括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以及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病诊断与评估、职业病医学监护、职业病案例管理和手术治疗等内容。
3.职业卫生保护制度职业卫生保护是指保障职业工人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各种措施,其内容包括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安全教育等。
(二)职业健康管理1.预防措施制度预防措施制度旨在预防员工发生疾病或者损伤,其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教育、人机工程与设备安全、卫生设施等。
2.诊断与评估制度诊断与评估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可及时得到健康状况诊断与评估,以便及时应对并防止职业病复发。
3.类别与流程管理制度类别与流程管理制度是指在员工工作期间的职业卫生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中,企业的各种管理措施和流程细则,包括生产节律、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等。
4.人才政策和保障体系人才政策和保障体系是企业为员工职业健康进行长期持续管理和优化提供保障的制度体系,包括德才兼备、员工保障、社保体系与福利制度等方面。
三、实施方法(一)制度化、流程化有效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企业需要将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度化、流程化,确保全员遵循制度流程,实现制度落地。
(二)多方合作、集思广益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不是单一部门或个人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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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T/BHHS-QD-03-013 版本A/0 页次1/5 标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单位工业安全科发行日期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二、适用对象
三、权责
四、内容
1.管理职责
2.作业管理
3.健康管理
五、参考依据
六、附则
修订日期版本REV 修订记录修订日期版本REV 修订记录
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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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0 页次2/5
标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单位行政部工业安全科发行日期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公司所有员工、外协人员以及参观人员。
三、权责: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工业安全科。
四、内容
1、管理职责
1.1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
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工业安全科代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1.2工业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
作。
1.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1.4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具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作业管理
2.1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
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1.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
工艺。
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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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0 页次3/5
标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工业安全科发行日期
2.1.2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2.1.3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2.1.4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工业安全科人员参加,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1.5生产设备进行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2.1.6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通知工
业安全科,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2.2尘毒作业的公司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2.2.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2.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2.2.3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2.2.4从事尘毒作业员工,要加强个体防护,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2.3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2.3.1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
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3.2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有害因素作业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噪声、振动、
电磁辐射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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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 A/0 页 次 4/5 标 题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制定单位 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2.3.3各部门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的清凉饮料,冬季加强防寒保暖工作。
2.3.4各部门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岗位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温岗位及其 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员 工正确使用。
会 签
批 准
审 核 制 定
2.4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
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2.4.1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工业安全科。
2.4.2工业安全科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
办许可登记,在拿到批文后使用单位才能使用。
2.4.3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依据《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
立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2.4.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电离辐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
护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懂得放射防护及相关管理知识,并认真执行国家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4.5放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及放射源储存库柜,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连锁报警
装置。
2.4.6放射工作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必须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
该类人员必须经检、培训合格
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才能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和培训。
2.4.7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进入射线场所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2.4.8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
3、健康管理
3.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2工业安全科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我公司接尘、接毒、接触高温、噪声、振
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会签
批准审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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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T/BHHS-QD-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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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0 页次5/5
标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制定单位行政部工业安全科发行日期
3.3 工业安全科将检查结果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及时发表公告。
3.4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
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3.5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工业安全科,工业安全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6工业安全科在调查职业病事故期间,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
瞒事故。
3.7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
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3.8工业安全科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
发展情况。
五、参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险条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局23号令》。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会签
批准审核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