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产地证注册变更程序

产地证注册变更程序1、企业基本信息的变更对于变更企业中英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等重要内容的,注册企业应通过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书面《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权批准文书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复印件。
2、注册产品的变更对于新增注册产品的,注册企业应通过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书面《增加注册产品/签证种类申请表》。
3、原产地证申报员/手签人的变更新增申报员的,注册企业应通过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书面《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撤销申报员的,应提交的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撤销申请。
每个申请企业的原产地证申报员应控制在3人以内,且每名申报员原则上只能注册在一家注册企业。
4、签证种类的增加对于要求增加签证种类的,注册企业应通过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的《增加注册产品/签证种类申请表》。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表申请人名称注册/登记号码371807006联系人电话变更情况变更项目原注册/登记内容变更后内容随附材料申(申(申请人公章)日期:年月日签证机构意见: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增加注册产品/签证种类申请表注册号:企业名称(公章):申请日期:增加注册产品品名(中英文)HS编码(6-10位)型号规格输往国别申办原产地证书种类是否含有进口成分*填表人:联系电话:* 对于使用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企业,此栏填"是",同时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核算进口原料所占比例,并提交原材料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手册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复印件;对于企业在国内采购或国内企业间接转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此栏填"否",同时需提供国内购买原材料税务发票复印件;或海关的有关接转证明。
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本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及登记号)法定代表人,现正式授权下述人员代表申请人办理原产地证书业务,在原产地证书及相关资料上签名、缴纳有关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性贸易措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或者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和本办法签发的,明确指出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优惠贸易措施包括:普惠制待遇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相关贸易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区域等相关贸易措施。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依照本办法,指导其地方分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非官方签证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原产地证书签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或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办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出口货物原产地,规范填制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第23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1•【文号】国检务[1989]443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1989年9月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签发。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第三条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
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
第四条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应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注册和申请第五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作者:容静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4期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和进行原产地管理需要原产地规则。
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就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在当今世界,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数个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这项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既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又是那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产地制度,使原产地的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从适用的范畴看,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我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4年9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和确定原产地的特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预确定、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保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的认定是核心要素。
根据《条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
其中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防止伪造、变造、买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等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的案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如何申领和使用原产地证书FOrm E

如何申领和使用原产地证书FOrm E在2010 年10 月29日越南河内举行的第十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各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生效实施,并同时启用新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证书)。
在我国,FormE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机构是中国海关。
为了配合此次修订,海关总署于2010年11 月26 日以第199 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10 年12 月29 日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案》)。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利用率。
修订的内容包括原产地证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Form E。
各进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学习《第二议定书》及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管理办法,以便在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中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和提高通关效率。
一、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E的修改内容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于2011 年1 月1 日正式启用,但新的填制规范只适用于完成国内程序的东盟成员国。
首先完成国内程序,于2011 年1 月1 日第一批实施我国质检总局的《修订案》的国家是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
老挝随后也完成了国内程序。
目前菲律宾也已完成国内程序,并于2011 年1 月18 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11 年2 月18日起我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菲律宾的货物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 E 原产地证书。
至此,仅有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缅甸三国尚未完成国内程序,仍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修订案》及新版证书填制要求不适用。
原产地证书定义和分类

一、原产地证书定义和分类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文件,简称原产地证书。
种类:原产地证书按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书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两大类;按种类可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原产地命名证书》、《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等。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等。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普惠制受惠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未再加工证明:证明中国出口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二)一般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加工装配证书:证明货物仅在中国境内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转口证明书:证明非原产货物仅经中国转口的证明文件。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互惠减让关税的凭证。
例如:《<曼谷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等。
1.《<曼谷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根据《曼谷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曼谷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定曼谷签发的在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
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主管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
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
(二)《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三)原产地标记样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五)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六)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七)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八)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
第八条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
第九条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签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货源地签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