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有效防备和掌控可燃、有毒气体事故的发生,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保障报警器的有效运行和使用。
第三条鉴于企业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特殊性,应当依据具体要求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报警器的认得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报警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准确敏感度。
第二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选择和安装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可燃、有毒气体种类和浓度,选择合适的报警器类型和型号,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六条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当是检测气体浓度的有效点位,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报警。
安装位置应当阔别火源、电源和强电磁场干扰,避开被物体遮挡。
第七条报警器的安装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坚固可靠,接线正确可靠,保证信号传输畅通无阻。
第八条报警器的安装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保证其工作参数的正确设置和标定。
第三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使用和操作第九条企业应当订立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培训计划,确保员工了解报警器的基本工作原理、操作步骤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员工在使用报警器前应当进行必需的检查,确保报警器正常运行。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刻上报维护和修理部门,并在维护和修理前暂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更改报警器的工作参数、报警阈值,以及损坏报警器的外部结构和内部零部件。
第十二条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防止灰尘、湿气等对其正常工作的影响。
第十三条定期对报警器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
维护保养记录应当详实,保管至少两年。
第十四条报警器的电源应当保证稳定可靠,避开频繁停电、断电等情况发生。
第四章应急处理和演练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和响应措施,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第⼀条应⽤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产现场可燃⽓体和有毒⽓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段。
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作,依据中国⽯化集团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和《仪表⾃动化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管理机构及职能1. 设备能源部⑴负责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作,贯彻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定。
负责制定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制度,并检查贯彻执⾏情况。
⑴负责审核各直属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计划。
参与公司重点技措项⽬中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部分的⽅案审核及竣⼯验收⼯作。
⑴负责组织各直属单位学习和推⼴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新技术、新设备。
组织协调各直属单位之间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衔接⼯作和各直属单位之间经验交流及学术讨论⼯作。
⑴组织对各直属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设备状况检查及考核⼯作。
负责编制全公司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
(5)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规定。
2.各直属单位设备能源(机动)室⑴在事业部设备经理领导下,贯彻执⾏国家及公司下发的有关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制度和规程,并检查贯彻执⾏情况。
⑴对本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维修情况进⾏定期检查和考核,编制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按时上报。
⑴负责编制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计划,并负责组织施⼯后的验收。
⑴参加本单位更新改造重点项⽬中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委托施⼯及掌握⼯程进度,参加竣⼯验收⼯作。
⑴负责本单位可燃⽓体和有毒⽓体检测报警器的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批、上报⼯作。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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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值班室日常管理等要求,有效预防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信号终端的部门三、职责:3.1 EHS部职责3.1.1参加增设可燃、有毒报警器安装位置和报警器种类的确认和投用前验收检查;3.1.2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审查和备案;3.1.3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安排、报警应急响应及规范填写值班记录等内容;3.1.4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管理;3.1.5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投用、维修工作;3.2 工程部职责3.2.1负责可燃、有毒报警器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年度检测或校准工作;3.2.2 对新增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3. 2.3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
3.3 生产部职责3.3.1 负责对安装在部门现场的可燃、有毒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及时向主管部门、EHS进行报修;四、管理要求4.1、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停用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需要新增或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必须由工程部、EHS部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4.2生产部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对可燃、有毒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
对有故障的应及时上报EHS部,并由EHS部联系相关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此期间EHS部应督促维保单位的维修、更换工作,并对报警器缺失期间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要求参照《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合同》内容进行执行,日常主要维保内容:1)保持探测器表面清洁,以免阻塞影响使用2)检查检查探测器有无进水,以免因元器件浸水而影响性能3)请不要用大量的气体直冲探测器,以免影响探测器使用寿命4)非专业人员或者用户不准随意拆卸仪器5)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泄露报警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每月自检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月自检项目包括:a.连接部件,可定部件,显示部件,控制按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附件2: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就是指固定式可燃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泄露与积聚状况,就是预防爆炸与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就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与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就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与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与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她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与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与备案;(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电仪)车间负责实施;(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选型、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事故。
第四条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泄漏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检测报警器的选型与采购第五条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二)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企业、单位在采购检测报警器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检测报警器的质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与使用第七条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检测报警器应放置在易于泄漏气体扩散的地方,确保检测范围覆盖整个泄漏区域;(二)检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泄漏气体的密度确定,以确保泄漏气体能够及时被检测;(三)检测报警器的供电、信号线缆应布局合理,避免因电缆故障影响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四)检测报警器应与泄漏报警控制系统、事故排放系统等相连,实现联动控制;(五)检测报警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调试和检验,确保其灵敏度、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企业、单位应定期对检测报警器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产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
如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国内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作为防范气体泄漏事故的一种重要手段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特制定了本《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机构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与使用及维护工作,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科学防范。
2.规范使用,科学估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遵循科学、准确、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检测方法和仪器,科学估算气体的排放量。
3.切实加强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制定维护计划和技术文件,及时解决设备故障。
4.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相关区域、部门、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切实保障检测报警器的安全,杜绝漏报、误报、迟报等情况的发生。
三、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原则1.安装位置要合理。
检测报警器应在易泄漏、易积聚气体的区域安装,并根据气体特性确定检测器的高度。
同时还应考虑气流的方向,以避免对检测的影响。
2.接温度检测。
气体泄漏时,由于瞬间化学反应温度迅速升高,可行的检测方法是接温度传感器。
温度实时上升就说明气体正在泄漏。
3.多元化检测。
对于常用的气体如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同时安装相应的鉴定装置进行检测,并增加声光报警信号,确保数据准确和报警及时。
4.定期校准。
检测报警器定期校准,防止误判或漏检。
四、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检测器的防爆等级应符合使用环境,如氢气环境下,应选用防爆等级为ExdⅢ的检测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测生产现场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泄漏和积聚,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要求;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颁发的防爆证书,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确保备件供应;5.其他气体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的可能性,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根据这一原则,进口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现场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密度;2.室外安装期间的主要风向等环境因素;3.雨水和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准方法和校准人员应获得当地市政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负责监督相关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制定以下相关制度: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工验收制度;2.强制性定期检查和校准制度;3.维护和检修系统;4.相关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任务。
1.机动(计量)该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的新报警器的施工和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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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
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电仪)车间负责实施;
(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资装备中心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选型与安装
第十条报警器选型要求:
(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二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二)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三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
点检工作;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一)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JJG695-2003)要求执行。
(二)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各直属单位仪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齐鲁分〔2005〕148号)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