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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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云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其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共同构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2019年12月1日上线以来,为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省平台系统整合不够、业务流程不优、数据共享不足、基层应用不广、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系统融通,提升“一网覆盖”能力深入推进省平台各系统联动协调运转,加强与部门业务办理系统融合贯通,推动实现“只进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一)强化统一身份认证,健全全省统一用户体系。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体系,升级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各级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统一用户体系,全面推广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注册登录模式,进一步拓展认证渠道,简化优化身份认证方式,提升认证流程、算法的安全性以及浏览器兼容能力,解决注册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省平台用户“一个账号、一次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用”。

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互联网端注册渠道,以统一技术标准全部接入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注册认证,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依法依规归集用户基本信息、办件历史、访问行为等关联数据,建设省平台法人和自然人数据档案库,分析用户潜在需求,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智能推送关联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精准服务。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管医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推进和规范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撑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在《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以下简称《功能指引》)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功能和技术指引,是各级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

现将《技术指引》转发你们执行(《技术指引》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或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并就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指引》,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医院信息化是全民健康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和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效手段,是实现医疗数据跨机构、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医院信息化建设重要的认识,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要在完善HIS、LIS、PACS、EMR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医院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应功能,率先实现院内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有效支撑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服务开展,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强化标准应用,为互联互通打下坚实基础去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制定印发了《功能指引》和《技术指引》,主要目的是统一全国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规范,支撑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云政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0日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精神,切实解决全省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一)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不得将“健康码”作为老年人通行的唯一凭证,对于既无“健康码”又无纸质健康证明的老年人,现场登记个人信息,填写健康承诺书,无发热等异常症状且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老年人应及时放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二)严格规范“健康码”全省互通互认,将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整合到“健康码”,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优化代办代查等服务。

推动“云南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便利老年人跨省通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三)推进“健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市民卡等互相关联,逐步实现“刷卡”或“刷脸”通行。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云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加快推动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省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力争通过5年时间,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科学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云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一)打造高水平医院。

以省域内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心血管病、呼吸、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含中医临床医学中心);争取国家创伤、神经等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打造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一批省级高水平医院。

加快推进州市临床医学分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州、市扩容,补齐重点专业专科短板。

加强与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医学院校)合作,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救治能力,减少跨区域就医。

2024云南省“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2024云南省“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pdf

附件"互联网复诊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外容除内价位说明最高限价(元)财务分类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1110200006互联网复诊费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诊疗服务。

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治疗方案,开具检查单、处方。

次15129C111000003互联网会诊费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会诊平台,开展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会诊诊疗活动。

邀请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收集并上传患者病例资料,受邀方医疗机构确定会诊科室/高级职称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例资料,双方在线讨论患者病情。

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

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每增加1个学科加收100元,最高不超过680元。

2111000003a 单学科互联网会诊费(主任医师)次280224168C3111000003b 单学科互联网会诊费(副主任医师)次220176132C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位说明最高限价(元)财务分类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4111000003c 互联网会诊费(受邀方为省外专家)次按照省外专家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或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C5111000003d 互联网会诊费(增加1个学科)100100100C111000004互联网病理会诊费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会诊平台,开展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临床病理会诊诊疗活动。

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及病理资料,受邀方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做出综合诊断意见,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

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会诊意见,决定最终诊断与后继手术方式。

含受邀方高年资医师(技师)通过视频方式指导邀请方医师(技师)进行取材,不含冷冻切片制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云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云南战略,积极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

加大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广、培训力度,举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培训班。

深入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

(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国家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制定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分批分类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深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促进薪酬制度改革。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有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认定均可)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发路号行政受理办。
()网络提交。网址: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附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流程图
企业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不一致的,提供单位地址的相关证明(自有房产证复印件,或出租方房产证及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查询结果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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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8日)废止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登417号)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日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陸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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