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于变更药包材Ⅰ、Ⅱ类以及Ⅲ类变更的不同情况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比关联审评公告内容附件1中关于高风险药包材和非高风险药包材的分类,综合考虑企业变更药包材的风险等级和变更分类要求。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

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也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作为证明文件;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依据公告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包材,但届时无该包材的证明文件可用。建议药包材厂商在公告给予的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考虑递交有效期届满的包材品种的关联审评资料。(本期问题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解答)

5. 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如何在时间上保持一致?

答:按照《公告》及《关联审评程序》规定:药包材在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时,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根据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等信息填写《药包材申报表》,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而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的相关信息。从程序和时间上来说,必须是药品注册申请人先提交申请,获取受理号后药包材生产企业凭此受理号提交资料。因是分别提交资料,并可能在不同省局提交,带来的潜在影响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更加担心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交资料的时间和质量是否会影响药品注册申请,因此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可能会在双方协议中涉及提交资料时限和质量的要求。从技术要求来说,后续会公布具体的《申报资料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根据风险级别的要求选择药包材并提出相关要求,同时要求药包材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

此外,涉及的资料(包括药物、药包材、原辅料等)在药审中心汇总后才会启动审评,且目前药审中心内部的具体审评程序还未公开,所以在申报资料的具体流转、信息传递等方面,还不清晰。

6. 药包材生产企业在药包材情况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更,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被发现,有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吗?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药包材生产企业及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即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并及时掌握药包材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为了避免因供应商问题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业;一方面会在双方信息沟通方面建立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变更信息;另外,会在双方协议中提出对药包材变更方面的要求。(本期答题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7. 药包材企业的生产管理用什么标准去规范和监管,会有具体指南吗?

药包材生产企业日常对生产的规范管理是保障药包材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根本保障。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药包材供应商的审计,通过生产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潜在风险。目前,我国药品管理部门尚未发

布强制性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技术要求。当前,对药包材选择和质量上存在“重检验、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药包材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由于药品使用的药包材类别较多、原料不同、生产方式差异较大、完全统一模式的药包材生产管理规范难以适应不同种类药包材生产的需要,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包材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规范,比如制定针对玻璃、橡胶类的GMP要求。本着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目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已经着手考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针对不同类别药包材的GMP 要求。最初,会以GMP行业技术指南的方式发布,作为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制剂企业日常审计参照技术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补充完善,技术要求成熟后,有关药包材GMP技术要求可通过官方发布或认可的方式发布,作为强制性实施技术要求。

8. 如果药品企业在注册申请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证过期,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企业是否要提交关联审评资料?

按“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也就是说,药包材批准证明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需进行再注册或提交关联申报资料,仍可在原制剂中使用。至2018年1月1日后,如用于其他药品的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相关资料。(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9. 药包材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材料来源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使用该药包材的药企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按照公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目前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渠道尚不清晰,后续还会专门制定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指导原则。如影响到原使用的制剂产品,可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由制剂企业按照补充申请申报。

10. 药包材企业生产新产品,是否必须通过药企注册新药时的关联申报才能进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

按照公告,新辅料或新包材,均需按照“用到再报”的原则,与制剂产品进行关联申报,即凭制剂产品的受理号提交申报资料。因此需及早参与制剂产品的早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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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其继续使用?包材生产企业是否对其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按照公告,已获证的辅料不再进行再注册,有效期延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且在原有制剂产品中使用时不受任何影响;2018年1月1日后,如使用在其他制剂产品中时,需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与制剂产品关联申报。(本期答题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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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临床和已有临床批件的生物制品制剂,使用了无注册证辅料,报产时需要关联审评吗?

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生物制品企业在新产品中使用无注册证辅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关联审评,提交审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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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后药品再注册,仍然使用的原药包材、辅料不涉及要求变更,需要关联审评吗?

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仍然使用原药包材、辅料不涉及要求变更时,应补充备案资料,获取新备案号。(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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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客户购买老制剂,药包材没有注册证如何办理?药品生产企业关联审评时,是自己申报材料还是用药包材企业在别的药企申报的同品种数据即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关联研究资料及须补充的药包材资料。

新客户购买制剂,制剂采用的药包材没有注册证,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开展关联审评。在关联审评中可以采用已经备案的包材申报的数据(应有药包材企业的授权信和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评如果需要补充材料要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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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开展相容性试验时需要先与制剂企业沟通确定品种后再开展试验吗?

药包材企业应协助制剂企业开展相容性试验。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

辅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

实施关联审评后,制剂企业是质量责任主体,在整个研发阶段应研究药包材的适用性与药物的相容性。(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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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辅料注册证在2018年1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是否可代替核准准号或受理号?

答: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上述问题中的药包材辅料注册证在2018年1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在原产品中仍有效使用;用于新产品的按照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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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辅料有没有风险等级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如何办理变更?

答: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药包材辅料的风险等级划分以途径为主,药包材辅料企业发生认何变更都应该与生产企业及时沟通,药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影响产品质量风险程度进行自我评估,对高风险变更申请变更。(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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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药品2017年6月注册证到期,它使用的药包材还在有效期内。如果药包材再注册是否需要先备案,重新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是否可以沿用药包材原注册证的资料?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

送相关资料。

上述药品注册证到期换证,药包材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药包材再注册时需要根据关联审评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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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包材辅料如果在有效期内是否还要提交资料?

按照药包材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公告,药品提交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包材辅料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有效期内可以直接使用。(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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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答:目前《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上述问题暂未有具体规定,后续会由国家总局另行制定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的相关指南要求。根据监管部门与行业在前期沟通中形成的共识,变更供应商一般应以备案的形式告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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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包材变更方面,是只要变更就要通知药企,还是变更影响包材质量时通知?是包材企业提交变更申请,还是药企提交?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掌握药包材、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后续会由国家局另行制定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的相关指南要求。

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下,变更会根据风险评估的大小来进行。一方面制剂企业对原辅材料的风险评估及控制能力需加强,另一方面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供应商应主动告知并配合。此外,变更指南的制定也应借鉴欧美监管经验和行业实践,由制剂企业根据变更程度的大小分别采用补充申请、备案及年度报告的形式,并为药包材及辅料企业建立资料维护更新的渠道。(本期答题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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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更,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发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这也是目前将药包材审评审批与药品审评审批分割开来存在的问题。药包材生产企业获得批准文号后,后续监管出现盲区,有些药包材企业变更工艺既不通知使用药包材的制剂企业,也不申报补充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制剂生产企业背对背的情况,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很大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实施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从根本上

解决以往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实施后,明确了制剂企业是药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制剂所使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负责,包括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审计,确保药包材、药用辅料工艺的稳定性、过程控制的可靠性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批间一致性。同时,制剂企业应严格筛选药包材或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定期进行供应商审计和日常监管。同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供应商一旦工艺变更应及时或提前通报制剂企业并进行沟通,从法律层面解决供应商变更工艺告知制剂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制剂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确认药包材或药用辅料供应商工艺变更后对质量的影响。(本期答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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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所有变更是否第一时间通知药企?

答:药包材的任何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都应该告知制剂生产企业,对于可能应对药包材质量产生影响的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提供给制剂企业更多有价值的、便于制剂企业进行相应评估的数据和资料。同时,制剂企业应对监管包材供应商变更的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以评价对制剂产生影响的程度。当药包材工艺或质量变更影响到制剂质量,但在制剂可接受范围内时,制剂企业应责成药包材企业提供工艺变更的数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技术申报技术要求,进行药包材相应变更的补充申请;或者委托药包材供应商协助其进行药包材相应变更的申请。在制剂企业完成药包材变更工艺对其制剂影响的评估前,制剂企业应要求药包材企业暂缓工艺变更。当然,并非所有的变更都需要按照补充申请进行变更,目前,国家总局有关部门也在组织制定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变更技术要求,对于有些不影响药包材或药用辅料质量以及不对制剂和辅料安全性、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变更,如药包材名称规范、企业注册地的变更等,可采取备案的方式而无须通过补充申请进行变更。(本期答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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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制剂生产企业考虑的风险因素不一致,如何评价药包材处方、工艺、标准等变更风险?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提出: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在满足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下组织生产;应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药品生产企业按附件2《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执行。

药包材、辅料变更前后要进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所包装药品的质量对比研究,全面覆盖有关物质、颜色、含量等关键项目,并提供稳定性,安全性和相容性等研究资料。总局在《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提出: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掌握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情况,并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和评估,对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申请,对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变更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36项,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低硼硅玻璃安瓿变更为中硼硅玻璃安瓿,如果中硼硅玻璃安瓿的药包材注册证依然在有效期,则不需进行关联审评,

仅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变更备案。

药包材、辅料风险评估和判断依据药审中心已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原则中对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详细的分类、风险评估和判定。(本期答题专家为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包材中心刘言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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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包装系统申请关联评审,但包装组件为不同厂家生产,拿到核准编号的各组件包材可否单独使用?

答:国家总局在《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提出:鼓励按照包装系统进行申请,如果因为一些技术原因不能按照完整的包装系统进行申请,也可以按照包装组件进行申请。在关联审评时,企业应尽量按照一个包装系统进行申请,特别是对于高风险制剂用药包材,每一个包装系统虽然可能由不同厂家生产不同组件,但各个组件组成在一起才构成整个包装系统,如果改变其中某一个组件,则变成了另外一种包装系统。原来的药包材注册证的审批也是遵循一个包装系统一套材料的原则,如有更换组件,都要求重新提供相应的安全性和相容性等资料。因此,即便拿到核准编号的各组件,依然还是在一个包装系统中才体现对相关药品的保护作用,如果在其他包装系统中单独使用单一组件的核准编号,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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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塞提取试验要检测哪些项目?

答:目前,国家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出台关于胶塞与药品的相容性指导原则,根据已公布的相关信息和部分指导原则,对胶塞的提取也应该按照胶塞的处方进行。例如胶塞的硫化方式,抗氧剂、活性剂、着色剂,以及其他一些软化剂、小分子物质等。胶塞的抗氧剂:常用BHT等。胶塞的活性剂:常用为硬脂酸、氧化锌等。胶塞的着色剂:常用为二氧化钛等。对于覆膜胶塞,还需对覆膜的材质进行相应的提取试验。总之,胶塞的处方相对复杂,要进行多方面的提取试验。 (本期答题专家为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刘言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27

公告中“五、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种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问题:1.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比如申请;2.“批准证明文件在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是自动延续还是需要写延期申请?

答:根据相关文件,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在有效期满后,无需办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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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包材企业关联审评所取得的一个品种的受理号,是否适用于使用同一品种的

其他药厂?

答:根据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文件,已受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可提供该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按照国家总局发布的关联审评相关政策,一个包材企业关联审评取得一个品种受理号后,受理号是唯一的,其他企业可以查询到该受理号,同品种药品可以使用该受理号的包材。(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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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31日后,之前已有注册证的药包材注册证到期后,如果仍使用原药品包装,是否需要按关联审评程序进行申报?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批准证明文件在 2017年 12月 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 2017年 12月 31日。自 2018年 1月 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上述问题,药品包装应该进行再注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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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药包材、辅料需要申报时,材料是递交到所在省局还是递交到所使用的药企?

答:根据相关规定,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相关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

上述问题中,如果药包材、辅料进行市场销售,则需单独递交省局进行审报;如果药包材、辅料是跟药品绑定一起,材料则应交给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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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是 8月 10日,但是在发布之前已经到期的注册证是否有效?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已批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批准证明文件在 2017年 12月 31日(含当日)前到期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有效期延续至 2017年 12月 31日。自 2018年 1月 1日起,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在已上市药品中历史沿用的其他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可继续在原药品中沿用。但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时,应按本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公告,在发布之前已经到期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自动延期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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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申报资料》中5“批检验报告: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是企业自检还是必须由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是按标准全检还是部分检验?答:按照药包材申报资料的相关规定,批检验报告要提供不少于三批连续生产样品的检验报告。以前主管部门要求药包材企业资质单位要全检三批,而按照DMF 备案制管理,药包材企业可以自检全检三批。(本期答题专家为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涂家生,专家观点仅供参考)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2017年05月22日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 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 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启动技术审评。 五、药包材、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 要求 (仅适用于新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第一部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的资料要求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制剂应用情况:□境内外均未使用 □境外使用尚未在境内制剂应用 □境内制剂中已应用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口服□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其他 承诺

一、目录 1企业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2企业证明性文件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 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 2.2包装组件 2.3配方 2.4基本特性 2.5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 2.6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生产信息 3.1生产工艺的开发 3.2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3物料控制 3.4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5工艺验证和评价 4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 4.1质量标准 4.2分析方法的验证 4.3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批检验报告 6稳定性 6.1稳定性总结 6.2稳定性数据 6.3包装及选择依据 7安全性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企业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 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 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 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 理由。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 都应提交。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 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 提供包装系统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包装系统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应当参照已批准的包装系统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 2.2包装组件

建设项目关联审批各环节所需资料

工程建设各环节所需材料明细 一、立项环节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所需资料(环保) 1、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3、Ⅲ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6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1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3)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4)除端州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还须交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所需资料(规划)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现状电子地形图(一份)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大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布局、周边环境有特殊要求及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还需有选址论证意见; 6、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国土): 1、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研究报告合一的一般性工程项目除外);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含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用地总规模(含项目平面布局图)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等资金落实情况等; 5、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 6、标有申报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规划文本提到该项目的部分; 7、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 8、其他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9621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等;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2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 序 (试行)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进口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和“原辅料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应按照《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项目和相关证明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检验的,同时核发《检验通知书》。 已受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可提供该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三、对本公告中规定的国产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其生产企业在关联申报时,应提交《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连续生产的

3批样品送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并将申报资料、《受理通知书》《检验通知书》和《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现场核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对本公告中规定的进口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后,通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对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对非高风险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连续生产的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包材、药用辅料的证明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有效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证; (二)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关联审评后获得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核准编号; (三)按本公告要求实行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包材、药

药包材检测项目一览表.

药包材检测项目一览表 检测项目 类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 说明 序 号 项目名称 药包材 1 红外光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五辑)药包材 2 密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 3 密封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 4 振荡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二辑)药包材 5 水蒸气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 6 炽灼残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7 溶出物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氢化物原子荧光度法 药包材8 易氧化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氢化物原子荧光度法 药包材9 重金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微分电位溶出法 药包材10 不挥发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11 异常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 药包材12 微生物限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二辑)微分电位溶出法 药包材13 热原(含内毒 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药包材14 溶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5 急性全身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6 皮肤致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药包材17 皮内刺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药包材18 原发性皮肤刺 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第三辑)

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

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详细解读。 亮点一:四个最“新” 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进行两次修正。这次药品管理法“大修”,袁杰认为体现出“四个最新”。 第一个最新,是将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结合起来。新法明确规定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在第三条中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第二个最新,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第三个最新,是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针对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第四个最新,围绕提高药品质量,全面系统地对药品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亮点二:鼓励创“新” 鼓励创新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新引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重大好处之一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袁杰说,除生产企业外,有能力创新出新药品的科研机构,要令其获得产品上市后的巨大收益。

什么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刘沛表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即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其自身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等十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四年来取得积极成效,对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试点经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完善科学监管的制度,设立专章,并且在相关章节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刘沛认为,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二是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同时,药物创新也是鼓励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2018年我国创新药申请比2016年增加75%。2018年审批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18个,相比2017年增长157%。 刘沛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项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加快新药上市,更好地满足公众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明确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二是创新审评机制;三是优化临床试验管理;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五是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六是建立附条件审批制度。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于变更药包材Ⅰ、Ⅱ类以及Ⅲ类变更的不同情况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比关联审评公告内容附件1中关于高风险药包材和非高风险药包材的分类,综合考虑企业变更药包材的风险等级和变更分类要求。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 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1.目的 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 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4.2 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CFDA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解答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 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 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 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 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 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 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 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 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 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 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 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

各种包材检验标准

包材检验标准

目次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包装材料环保基本要求. 1 4.木箱检验要求. 1 4.1木箱材质与材料规格检验. 1 4.2木箱检验要求. 2 4.3 木箱跌落试验. 2 5 纸箱检验要求. 2 6 胶袋类检验要求. 3 7 EPE缓冲材料检验要求. 3 8 防静电PET吸塑检验要求. 4 9 其他说明. 4 包装材料通用检验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箱,纸箱,胶袋,EPE缓冲材料加工的技术指标及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外协加工的木箱,纸箱,胶袋,EPE缓冲材料的验收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9846-2004 <<胶合板>> GB6543-86 <<瓦楞纸箱>> GB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GB 18580-2001 <<..人造板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3.包装材料环保基本要求 (1)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环保要求,重金属Pb、Cd、Hg、Cr6+ 总含量不得过100ppm(重量比)。 (2)木箱、纸箱、缓冲垫及各种包装材料粘合剂所含有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2001标准中E2级要求(E2≤5.0mg/L)。 (3)木箱、纸箱及胶袋上均应有清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回收标志。木箱、纸箱的包装回收标志见墨稿设计图纸,胶袋上的包装回收标志见本标准的第6.7条的规定。 4.木箱检验要求 4.1木箱材质与材料规格检验 (1) 外观检查,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应互相垂直。

(2) 胶合板中不得留有影响使用的夹杂物,即不影响板面平整和不影响胶合质量。 (3) 胶合板含水率小于15%,发霉、腐朽不许有。胶合板表板有脱胶鼓泡现象不许用 (4)胶合板表板拼接离缝长度不超过该板同方向长度的1 0%,缝宽不大于0.5mm。表板迭层不许有。 (5)一般情况下胶合板不许拼接,特殊情况下(如胶合板长度不够时)拼缝条数不多于两条。图纸有特殊要求时,按图纸要求做。但所有拼接缝隙宽度不超过1mm。 (6)胶合板上虫孔单个直径不大于2mm,每平方米面板上数量不超过4PCS。 (7)胶合板厚度6~9mm,公差±0.7mm. 4.2木箱检验要求 (1)木箱结构形式及各部件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2)木箱中的胶合板所有断切面或锯口应打磨,平整,不得有毛刺。木箱上采用的所有胶合板应满足第4.1所规定的要求。木箱内外表面应无杂质与污渍,木屑清理干净。 (3)木箱内尺寸极限偏差:±5.0mm/m。外尺寸为参考尺寸,一般情况下不作检验要求.,木箱丝印中的外尺寸不超过箱的最大实际具体尺寸15mm。 (4)木箱上各箱档接口缝隙不大于1.0mm,箱档与箱档、

CFDA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解答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 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 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 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 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 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 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 评的药用辅料围,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 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 的药用辅料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 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 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 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 评公告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背景: 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方兴未艾,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但总体上看,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支撑不够,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主要内容: 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 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 提高伦理审查效率。 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 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 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 二、加快上市审评审批 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 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 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 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 建立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 三、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 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 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 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促进药品仿制生产。 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 支持新药临床应用。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 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 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 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 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 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 五、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完善技术审评制度。 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 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 落实全过程检查责任。 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加强国际合作。 六、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协作配合。 做好宣传解释。 各位大佬看法 上海麦步医药科技总裁廖文胜 《意见》的发布,可谓中国医药行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除了临床试验改革,《意见》还针对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及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首次提出了“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为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提出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及“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与国际DMF制度接轨,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严控注射剂审评审批并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等等。这些新政的落地实施,将引领中国医药行业向国际水平全面看齐。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董事长俞德超 《意见》中没有涉及资本市场的政策令人感到些许遗憾。如果可以借助资本的力量,立足自主创新,将有利于开创中国医药企业发展的新模式。中国新药研发的大环境,包括政策、人才、资金、风投、监管等方面都在不断完善,前景光明,国际市场对中国制药的观念也在改变。但国内生物技术产业化阶段还没有真正来临,很多技术和产品仍处于“青苗”阶段。未来5年~10年,这种局面也许不会有根本性转变,但我国新药研发的总体水平肯定会有较大的改善,一些研发领域会从现阶段的“跟跑”变成“并跑”,然后再到“领跑”,这将是中国药企研发水平提高的一个必然过程。 亚宝药业集团董事长任武贤 《意见》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专利保护和补偿,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等政策下,随着大量拥有新药研发经验的留学人员的回归,有实力的制药企业将投入更多真金白银用于研发。《意见》还鼓励建立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处理好保持中药传统优势与现代药品研发要求的关系。中医药是国家“名片”。应促进现代中药与传统中药共同发展,开发具有优势的产品,让中药更好地为世界人民服务。 贝达药业董事长兼CEO 丁列明 《意见》的发布不仅为我们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还将进一步增强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贝达药业必将借助国家改革之东风,立足民生健康需求,秉持“开拓创新、造福于民”的理念,切实肩负起振兴民族药业的使命,加大新药研发力度,打造肿瘤精准医疗生态圈,为百姓研制更多用得起的好药,为中华民族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药品包材质量标准

药品包材质量标准 工作资料 2009-03-16 16:41 阅读22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聚酯/铝/聚乙烯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YBB00172002 本品系指聚酯(PET)与铝箔(Al)及聚乙烯(PE)通过黏合剂复合而成的膜。 本品的袋系将上述膜通过热合的方法制成。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药品包装用的复合膜、袋。 [外观] 取本品适量,照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YBB00132002)外观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鉴别]红外光谱取本品适量,采用内表面反射方法,照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附录ⅣC)测定,PET及PE层应分别与对照图谱基本一致。 [阻隔性能] 水蒸气透过量照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气性试验方法杯式法(GBl037-88)的规定进行。试验时PE 层向湿度低的一侧,试验温度(38±2)℃,相对湿度(90±5)%,不得过0.5(g/m2·24h)。 氧气透过量照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GB/T 1038-2000)的规定进行。试验时PE层向氧气低压侧,试验温度为(23±2)℃,不得过0.5cm3/(m2·24h·0.1MPa)。 [机械性能] PE层与A1层剥离强度照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YBB00132002)内层与次内层剥离强度项下的方法检查,纵、横向剥高强度平均值均不得低于2.5N/15mm。 [热合强度] 膜除另有规定外,裁取100mm×100mm试片四片,将任意两个试片PE面叠合,置热封仪上进行热合,热合温度150℃~170℃,压力0.2~0.3MPa,时间1秒。从热合的中间部位各裁取3条15mm宽的试样,进行试验。试样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中,放置4小时以上,并在上述条件下进行试验。以热合部位为中心线,打开呈180度,把试样的两端夹在试验机的两个夹具上,试样轴线与上下夹具中心线相重合,并松紧适宜,夹具间距离为 50mm,试验速度为(300±30)mm/min,读取试样断裂时的最大载荷,平均值不得低于12N/15mm。 袋照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YBB00132002)复合袋的热合强度项下的方法检查,平均值不得低于12N /15mm。 [溶剂残留量]、[袋的耐压性能]、[袋的跌落性能]、[溶出物试验l、[微生物限度]、[异常毒性]*照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YBB00132002标准项下的方法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03月31日发布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药品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部署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201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分类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要求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现行《办法》颁布于2007年,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以及规范药品注册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科学进步和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 这次修订《办法》,坚持贯彻新制修订法律要求,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

革成果围绕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突出《办法》的管理属性。考虑到药品注册管理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结合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在规章中不宜作具体规定,后续将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等形式发布,更好地体现药品研发的科学规律。 三、如何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这次修订《办法》,在药品监管理念方面创新,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系统进行设计,加强从药品研制上市、上市后管理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一是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二是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药品注册证书。三是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一章,充分体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强化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管理相关要求,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体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四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增加对GLP机构、GCP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将药品说明书列为信息公开内容并适时更新,为公众查询使用提供方便。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吸入□注射□眼用□透皮 □口服□外用□其他 新颖性:□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其它申报的药包材类型:□包装系统□包装组件□其它 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一、申报资料项目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药包材基本信息 2.1 药包材名称、类型 2.2 包装组件 2.3 配方 2.4 基本特性 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 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物料控制 3.3关键步骤和半成品的控制 3.4工艺验证和评价 4 质量控制 4.1 质量标准 4.2 分析方法的验证 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 批检验报告 6 稳定性研究

7 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 7.1 安全性研究 7.2 相容性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提供生产厂的名称、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包材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包含此次申报产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臵的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包括通过CNAS或CMA等认可的检验机构)。 境外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

包材检验规范

欢迎阅读外箱、中盒、衬纸、垫板验收标准 1.0目的: 确保公司采购的包装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种外箱、中包、隔档、垫板等的检验。 3.0质量标准: 注:若有新的缺陷种类可补充,以标样为准。

4.2功能性测试抽样方案 尺寸检测按每批10个样本数随机抽检,配伍试验按同一供方每5批抽检一批,样本数为10个。每一样品每一项目不得出现不合格项。 5.0验收方法: 5.1外观、颜色、印刷、材质检查以目测为主,在光线充足环境,正常视力下,距眼正前方 30cm—40cm处进行检查。 5.2 尺寸:把纸箱撑开成型、相邻面夹角成90°,用菲林尺量取搭接舌边以外的、构成长宽两 5.3 6.0 1.0 2.0 3.0 3.1 3.1.7颜色:与样本一致,无明显色差、色点。 3.1.8材质:符合标样。 3.2功能性检测项目 4.2.4尺寸:符合标准要求。 4.2.5配套试验:无过紧、过松现象。 4.2.6成型试验:将花盒折叠后,折叠处吻合,不打皱、粘胶不开裂。 4.2.7粘贴牢固性:糊口和窗口粘贴牢固,无脱胶现象,脱胶面≤20%。

4.2.8商标冷冻试验:不卷曲、不脱落、不翘标等现象。 4.2.9商标耐热试验:不卷曲、不脱落、不翘标、不溢胶等现象。 4.2.10条形码可读性:条形码清晰、准确可读。 4.0验收规则: 4.1外观检验项目采用GB2828.1一般检查水平Ⅱ级一次抽样方案,见附件1。 外观检测项目合格质量水平采用AQL值和缺陷种类 24h, 5.7耐热试验:商标贴在相应的材料上,在常温下放置24h后将其放入40℃恒温箱内保持24h, 取出观察不卷曲、不脱落、不翘标、不溢胶。 5.8条形码可读性:通过条码仪可以一次性清楚、准确地读出。 6.0判定: 根据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为合格批,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该批为不合格批。 收缩膜、手提袋验收标准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附件2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 序 (试行)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进口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和“原辅料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应按照《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项目和相关证明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检验的,同时核发《检验通知书》。 已受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可提供该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三、对本公告中规定的国产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

其生产企业在关联申报时,应提交《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并将申报资料、《受理通知书》《检验通知书》和《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现场核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对本公告中规定的进口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后,通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对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对非高风险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连续生产的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包材、药用辅料的证明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有效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证; (二)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关联审评后获得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核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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