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研究: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法考重要知识点-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1、执行异议: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
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
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扩展资料:
1、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2、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 【房地产挂靠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 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 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强 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 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 权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 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不 动产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以该不动 产抵偿债务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的 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七条 【为套取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 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系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 卖合同的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该房屋停止执 行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请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产实施强制执行,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 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对该 不动产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基于购买不动产之 目的与出卖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第十五条 【预告登记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被查封前已经办理了受让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予支持。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摘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关键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审理了大量有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案件,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制度设计,无论在主体上,异议内容上,还是在异议审查、异议效力、以及异议的救济途径上都有很大不同,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放在一起进行简要探讨。
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前段----中段-----后段”三种执行救济的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经审理后程序“分流”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异议审查的程序。
但是除开审查程序以外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还存在如下几点:第一,两者的审查机构不同。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务中往往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内设组织的裁决组(合议庭)专门进行屯查。
基于“职务回避原则”,上述机构及人员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的执行实施业务,以便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使得异议的束查人员能够在较为中立的角度上进行裁决。
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司法解释仅规定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却未规定具体的审判组织。
实务中,对于诉讼案件的职务管辖,是交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民事诉讼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我们经常会在民事诉讼中听见“执⾏异议”这个词语,但是很多⼈都不知道到底什么是执⾏异议,也不知道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
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执⾏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1、对违法执⾏⾏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标的执⾏完毕前提出。
(⼆)法律依据:1、《最⾼法院关于执⾏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标的执⾏终结之前提出;执⾏标的由当事⼈受让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异议指什么执⾏异议指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执⾏异议的提出是有⼀定的时间限制的,⼀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之内,所以在⾯临该问题时⼀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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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讨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讨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当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表示异议,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改变原执行分配方案或者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本文将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实务进行讨论,探讨其适用情形、程序及相关问题。
一、适用情形1.执行标的物无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无法按原执行分配方案实施的情况。
2.原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或不当的情形,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3.原执行分配方案不合理或不公平,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的情况。
二、异议之诉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理由。
2.受理:执行法院应及时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举证:当事人在异议之诉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不当或不合理。
4.审理:执行法院应进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事实认定及法律裁决。
5.裁决: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改变原执行分配方案或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三、相关问题探讨1.异议之诉的期限问题: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一般应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异议期限,并在期限内受理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期限已过,当事人仍然持有异议可以提出,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异议的理由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物无法实现、执行分配方案不当、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等。
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执行法院的裁决问题:执行法院在审理异议之诉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异议理由、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裁决。
如果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或不当,法院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4.异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原执行分配方案仍然生效,直到执行法院作出裁决。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寻求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首先,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
法院会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文书、执行情况记录、财产清单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委托鉴定、调查等专业机构进行证据调查。
通过科学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执行行为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地了解和把握,作为判断异议之诉的依据。
其次,进行程序审查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有正当的程序、是否有程序性错误等。
法院会仔细审查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涉及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执行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程序审查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的体现。
最后,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进行合法性判断。
法院会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判断的依据包括执行行为是否符合判决、裁定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院会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
总结来说,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包括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通过科学客观地调查证据、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公正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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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
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都做了专门规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