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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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化学品等。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设立专门的处置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并送交指定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废物、刺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易腐烂废物和一般废物五类。

第十二条有害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第十三条刺激性废物是指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废物,包括酸性或碱性溶液、化学试剂等。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病原体的废物,包括呕吐物、唾液等。

第十五条易腐烂废物是指容易产生恶臭和腐烂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物等。

第十六条一般废物是指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采取密闭、防漏、耐压、防冲击的包装材料,并正确标注包装日期和分类。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与废物的性质相适应,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固定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出和撞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部应干净、整洁,避免附着物残留。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包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封口,并标明包装日期、数量和分类等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监督、指导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等工作。

四、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血液、血清、血浆、羊水、胎盘、人体组织、器官、脓液、痰液、粪便、尿液、呕吐物、排泄物、病理废物等。

(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锐器、玻璃制品、瓷器、手术刀、缝合针、注射器、输液器等。

(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剂、药瓶、药盒、药袋、药片、药丸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废弃的实验动物尸体等。

(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敷料、棉签、纱布、纸巾、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制品等。

五、医疗废物收集(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贴有明显标识。

(二)医疗废物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进行分装。

(三)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医疗废物收集的安全性。

六、医疗废物储存(一)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鼠、防蚊蝇、防盗等。

(二)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三)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储存安全。

七、医疗废物运输(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医疗废物运输至指定的暂存场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一、前言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紧要的问题,在医疗机构、医学试验室等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一些方法。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来源、处理方法等不同的特点,医疗废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医疗废物:如医用纸张、棉球、绷带、手套、口罩等。

2.污染性医疗废物:如医用病人体液(血液、鼻涕、唾液等)、注射器、输液器、药品包装容器、标本、病毒携带者器具等。

3.特别医疗废物:如医学放射性废物、医用化学品、无菌隔离废物、医用器械、手术刀片、赝品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方法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存储、运输、处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存放。

严禁将一般废物与不安全废物混在一起存放或处理。

3.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的医疗废物种类选择特别的收集和包装设备。

如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压缩机、超高温消毒设备、带电作业设备等。

4.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封、标识,采纳集中、统一的处理方法。

采纳封闭的运输车辆便于运输,削减环境污染的可能。

5.医疗机构应订立认真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6.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时矫正。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应要求医院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

四、医疗废物处置的几点注意事项1.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需在有资质的单位引导下进行,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医疗机构不能将医疗废物乱丢乱倒,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统一收集和统一处理。

3.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防止交叉感染,避开二次污染的发生。

4.对于污染严重的医疗废物,如病房污水等,必需实行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和清理。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标识与登记第九条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有明确的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防渗漏、防鼠咬、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贮存设施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泄漏、防遗撒、防扩散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置与监管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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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概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对人员和环境均存在潜在威胁。

因此,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对医疗废物应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文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置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

医疗废物的定义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名称及编码》中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医疗废物可分为七类: 1. 医疗器械废物:废弃的医疗器械和用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病人、病原微生物或病原检体污染的废弃物,如用过的纱布、过期疫苗等。

3. 医药废物:过期、损坏的药品及其包装物等。

4. 化学药剂废物: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治疗、实验等过程中产生,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

5. 放射性废物: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等产生的废弃物。

6. 普通医疗垃圾:除以上六类医疗废物外,其余医疗废物均为普通医疗垃圾。

7. 诊疗废物:包括用过的创可贴、一次性注射器等与医疗器械废物有所重叠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废物的分类决定,具体如下: 1. 医疗器械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销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备隔离消毒、化学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型医疗机构应设立感染性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医药废物:按照药品包装规定分类处置,药品剂型和包装应与剂量相符合,分装后交特定公司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 化学药剂废物:与普通垃圾分开储存和运输,由专门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5. 放射性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分离、储存,并且在指定的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6. 普通医疗垃圾:应在医疗机构内分别储存于指定处所,设施、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清洗、消毒处理,并定期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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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第 2 页共 2 页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第 2 页共 2 页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

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第 2 页共 2 页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 2 页共 2 页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 2 页共 2 页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第 2 页共 2 页(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第 2 页共 2 页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第 2 页共 2 页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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