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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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药品、废旧器械、废纸、废塑料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高效,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收集方案。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废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收集容器进行密封处理,以防止医疗废物的外溢和污染。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清理,确保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与处置设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必要时进行贮存。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监测和记录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与要求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措施和方式。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初期处理、中期转运和最终处置。

医院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医院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废物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2. 设立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医疗废物分类(1)感染性废物:如血液、体液、排泄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2)病理性废物:如手术废弃物、病理切片废弃物等。

(3)损伤性废物:如医用锐器、玻璃器皿等。

(4)药物性废物:如过期、失效、废弃的药品等。

2. 医疗废物收集(1)各科室应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各类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收集完毕后,应将医疗废物容器封闭严密,防止泄漏。

3. 医疗废物运输(1)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具有防渗漏、防遗撒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4. 医疗废物处置(1)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应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签订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合法、安全的处置。

(2)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定期对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科室应定期向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报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化学品等。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设立专门的处置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并送交指定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废物、刺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易腐烂废物和一般废物五类。

第十二条有害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第十三条刺激性废物是指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废物,包括酸性或碱性溶液、化学试剂等。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病原体的废物,包括呕吐物、唾液等。

第十五条易腐烂废物是指容易产生恶臭和腐烂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物等。

第十六条一般废物是指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采取密闭、防漏、耐压、防冲击的包装材料,并正确标注包装日期和分类。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与废物的性质相适应,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固定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出和撞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部应干净、整洁,避免附着物残留。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包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封口,并标明包装日期、数量和分类等信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有传染性、其他危害因素并具有特殊性质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处理与管理关乎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因此需要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相关的环保法、传染病防控法等。

此外,还应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所需的执照、许可和证件等。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管理机构可以是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

责任部门可以是医疗机构的后勤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

三、分类与标识:制度应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式和标识标志。

医疗废物应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标识标志应明确和醒目,以便识别和管理。

四、收集和包装: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方式。

废物的收集应定期进行,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废物不泄漏或外溢。

对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采用相应的包装材料和方法。

五、运输和存放:制度应规定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存放方式。

运输过程中要保证废物的不泄漏和不扩散,可以使用封闭式容器或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对于废物的存放,应明确存放的时间和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监测与检测:制度应规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监测与检测的要求。

监测包括对废物的量与质的检测,检测包括对处理效果的检测和对废物产生的影响的检测。

八、培训与宣传:制度应规定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管理人员宣传的要求。

培训内容应包括废物分类、包装、收集和运输等知识。

宣传重点是向公众普及医疗废物的危害和正确处理方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技术的发展。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进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定义和分类:明确医疗废物的概念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等。

2.责任主体:明确医疗废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废物处理单位等。

3.集中处置设施: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设施的设计、设备的选用、操作规范等。

4.处置过程和流程: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废物分类、包装、封存等。

5.卫生与防护措施: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和操作流程。

6.监管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管责任,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问责措施等。

7.信息管理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报告。

8.其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处罚条款、附则等。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

实施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一、前言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紧要的问题,在医疗机构、医学试验室等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一些方法。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来源、处理方法等不同的特点,医疗废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医疗废物:如医用纸张、棉球、绷带、手套、口罩等。

2.污染性医疗废物:如医用病人体液(血液、鼻涕、唾液等)、注射器、输液器、药品包装容器、标本、病毒携带者器具等。

3.特别医疗废物:如医学放射性废物、医用化学品、无菌隔离废物、医用器械、手术刀片、赝品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方法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存储、运输、处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存放。

严禁将一般废物与不安全废物混在一起存放或处理。

3.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的医疗废物种类选择特别的收集和包装设备。

如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压缩机、超高温消毒设备、带电作业设备等。

4.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封、标识,采纳集中、统一的处理方法。

采纳封闭的运输车辆便于运输,削减环境污染的可能。

5.医疗机构应订立认真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6.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时矫正。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应要求医院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

四、医疗废物处置的几点注意事项1.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需在有资质的单位引导下进行,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医疗机构不能将医疗废物乱丢乱倒,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统一收集和统一处理。

3.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防止交叉感染,避开二次污染的发生。

4.对于污染严重的医疗废物,如病房污水等,必需实行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和清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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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五篇)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五篇)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

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

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____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

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理的制度。

以下是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废物分类: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

2. 废物收集:医疗机构应设立废物收集点,将不同类别的废物分别收集,并设立相关标识和容器,防止交叉污染。

3. 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规定的专业运输公司,将收集好的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输,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或污染。

4. 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可选择将废物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或采取内部处理方法,如高温焚烧、消毒等,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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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924-4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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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

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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