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实施细则:1.借款人条件:b.借款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借款人需提供按揭住房的产权证明以及相关材料。
2.贷款额度:a.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住房的总金额的80%;b.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30年,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与按揭住房的价格确定。
3.利率:a.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利率确定,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b.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利率浮动调整。
4.还款方式:a.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b.贷款还款周期一般为每月,具体还款日期根据合同约定。
5.担保要求:a.借款人需提供有关担保材料,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等;b.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操作流程:1.申请登记:a.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b.农村信用社审核材料,确定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2.评估住房价值:a.农村信用社派出评估师对按揭住房进行评估,确定住房价值;b.评估结果作为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3.签订合同:a.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b.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4.保证担保手续:a.借款人准备相关担保材料,如抵押物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等;b.农村信用社进行担保材料审核,确定担保要求。
5.审批授信:a.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授信审批;b.农村信用社决定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
6.放款:a.经过审批通过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b.借款人开始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7.还款管理:a.借款人按时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b.农村信用社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定期向借款人发送还款提示。
8.贷款结清:a.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b.农村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贷款结清。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流程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流程随着人们对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购买自己的房子。
然而,房屋的高昂价格往往超出了普通人的财力范围,这时就需要考虑选择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住房梦想。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服务。
通常情况下,银行和信托公司是提供这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其次是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需求评估阶段在办理商业贷款之前,首先需要对自己的购房需求进行评估。
这个过程包括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明确自己能够承受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房屋的价格及其增值潜力,以及周边交通、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从而确定选择哪个区域、哪种类型的房屋。
二、银行资料准备阶段在进行银行贷款申请之前,需要准备对应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
此外,还需要编制贷款申请书,并提供购房合同、前期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
三、贷款申请阶段在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之后,接下来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的资料。
然后,银行会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如果申请成功,银行将会发放贷款,并出具贷款合同。
四、房屋评估阶段在获得银行贷款之后,接下来需要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评估。
这个过程中,通常需要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一般而言,房屋评估价值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评估后,银行将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贷款方案。
五、房屋抵押阶段在确定贷款方案后,银行会对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
这个过程包括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将贷款合同、抵押权注册登记证、银行的还款指令等文件提交登记机构,确认房屋所有权和银行的贷款抵押权。
六、贷款发放阶段在完成贷款申请、房屋评估和抵押登记后,贷款将会按照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上。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信社拿购房备案合同贷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房作为投资和居住的首选。
然而,购房所需的资金往往较大,许多家庭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此时,农信社提供的购房备案合同贷款成为众多家庭实现住房梦想的得力助手。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农信社购房备案合同贷款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购房备案合同贷款?购房备案合同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后,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该贷款方式具有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利率优惠等特点。
二、申请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有稳定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3. 购房合同已备案;4. 无不良信用记录;5. 符合农信社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贷款流程1.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2. 购房者向农信社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农信社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包括收入、信用等方面;4. 审核通过后,农信社与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5. 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6. 农信社放款,购房者获得贷款资金。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2.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多种还款方式可供选择。
六、注意事项1. 购房者应确保购房合同真实有效,避免因合同问题导致贷款无法发放;2. 在申请贷款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以免影响贷款审批;3. 按时还款,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利于今后的贷款需求。
总之,农信社购房备案合同贷款为有购房需求的个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贷款方式。
只要您符合申请条件,便可轻松实现您的住房梦想。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规划还款计划,避免因贷款过度导致财务负担过重。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成都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

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
(公布时间:2020年5月)
重要提示:
1、可联网查询贷款信息范围为银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发放、主借款人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且房屋地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息。
2、银行数据更新存在延后情况,为保证职工临柜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能准确查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请在还款3个工作日以后临柜申请;四川天府银行贷款职工请在还款次月临柜申请。
3、本列表将根据数据共享情况更新并发布。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农村信用社个体商户信用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以四川省眉山市农村信用社为例

财务 ・ 金 融
农村信用社个体商户信用贷款风 险及 防范策略
以 四川 省 眉 山市 农村 信 用社 为例
彭肖肖
( 四川农业 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 , 四川 温江 6 1 1 1 3 0 )
2 . 3 以其他个体商户名义进行借 款
来, 有力倡导 了眉山市“ 守信 为荣 , 失信 可耻” 的社 会风气 , 促进
城乡信用生态环境建设 ; 增加服务 品种 , 增强金融 服务功 能 , 提
眉 山农村 信 用社 的个 体 商户 信 用贷 款从 2 0 0 8年开 始运
行, 主要服 务于眉 山市各 城乡个体工商 户。眉 山市农 村信用 社
[ 摘 要] 为 了更加 深入 了解眉 山 市农村4  ̄J -1 1 社 个体商 户信 用风 险贷款 的现状 , 解决贷款 风险问题 , 提 出防范措
施, 以眉 山市农村信 用社 为对象 , 阐述 眉 山市农村信 用社 个体商 户贷款 具体 特征 , 分析 形成贷款风险所存在 的五 大主
要 原 因, 并针对贷款前期 、 中期 l , Y , I E . 后期的风 险提 出四项 防范措施 。 [ 关键词 ] 农村信用社 ; 个体 商户 ; 信 用贷款 ; 防 范 [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文献表示码 ] A 各地 区农村 信用社个 体商 户贷 款管理 办法均 由 四川 省农
的行 为 , 可能给信贷资金造成一定 的风险。
2 . 2 个体工商户 以虚假资料 向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
眉山市农 村信用 社开设 个体 商户 贷款 的 目的是满 足微 小 企业 于个 体商 户 的资 金需求 . 是 一项便 民 的举 措 , 由于 政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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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1——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2——(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二)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贷款受理。
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需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3——(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预收款收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银行进账单等);(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贷前受理岗位人员与贷款调查岗位人员可以互相兼任。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五章贷款保险与担保第十五条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4——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约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
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本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其他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售房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
发生保证金代偿事项后,售房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人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一次性退回保证金;(三)贷款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
5——第六章贷款发放与偿还第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经贷款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别划转至开发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存款专户,并由贷款人按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二十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还款方法。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法。
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
第二十二条贷款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但提前还款只能采取柜面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其指定的账户中6——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三条提前还款处理。
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清偿的贷款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借款的展期。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签订贷款期限调整补充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个人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10年。
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必须加强贷后管理,搞好贷款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后,贷款人要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对正常、关注类贷款可采取抽查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个人贷款贷后检查表,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贷后检查可通过监测贷款账户、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提出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后检查人员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检查借款人是否履行合同,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三)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四)担保变化情况,包括: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状况及价值变化情况等;(五)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如果是担保贷款,应事先征得担保人8——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有权部门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未经贷款人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内通知借款人,返还其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权属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章违约与处置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一)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二)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三)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出租、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9——(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六)借款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义务的履行;(七)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而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担保;(八)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九)隐匿、私分、违法出让、故意压低价格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十)借款人发生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二)停止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四)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情况、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10——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五)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六)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七)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八)行使担保权利;(九)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十)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个人贷款的,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