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钢瓶管理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储存液化石油气的重要设备,为了确保其使用安全可靠,需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下面是相关的制度内容:
1. 检验对象:液化石油气钢瓶。
2. 检验周期:每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在使用前和使用后进行首次检验,首次检验合格后,按照以下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使用年限超过5年但不超过10年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每6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钢瓶外观检查,包括锈蚀、变形、划伤等情况;
- 钢瓶气密性检验,检查是否存在泄漏;
- 钢瓶内壁和底部检查,包括腐蚀、磨损等情况;
- 钢瓶阀门和安全装置检验,检查是否正常开闭和工作;
- 钢瓶标识和铭牌检查,确保标识完整明显。
4. 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进行。
5. 检验结果:经过定期检验后,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
6. 检验记录:每次检验应当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等。
检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年以上。
通过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可以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最大程度地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5篇)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
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
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
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
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九、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十、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
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十一、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气瓶充装管理第七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3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储存和运输石油气的重要设备,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事故,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制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全。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分类和标志1. 液化石油气钢瓶根据设计压力分为低压钢瓶和高压钢瓶,低压钢瓶的设计压力不超过2.1兆帕,高压钢瓶的设计压力大于2.1兆帕;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依法粘贴领取合格证明总号的标志,并按照行业标准粘贴相关标志。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与销售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售;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购买、出售、更换、补充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钢瓶;3.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溯源。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管理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填写使用登记簿;2.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钢瓶使用登记簿和交接记录,确保钢瓶的使用过程可追溯;4.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中如出现泄漏、损坏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管理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输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固定和保护措施;2.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钢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4.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定期对钢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钢瓶的正常运输和安全性。
2024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
(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0.5—1.0m之间。
(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
(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
严禁用温度超过____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
(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摔、砸、滚动、倒置。
(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024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指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金属容器,包括钢瓶和钢瓶配套设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防爆要求,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液化气站钢瓶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钢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液化气站对钢瓶的管理,确保液化气站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液化气站钢瓶管理篇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液化气站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钢瓶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保证钢瓶的安全、完整、准确的使用。
第四条液化气站应当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钢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钢瓶使用记录和档案,确保钢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能够查明。
第六条液化气站应当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钢瓶安全管理的重视。
第七条液化气站应当对违反钢瓶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章钢瓶管理规定第八条液化气站应当定期对所有钢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废。
第九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钢瓶编号登记制度,确保每个钢瓶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十条液化气站应当确保钢瓶的安全存放,避免外部损坏或者碰撞。
第十一条液化气站应当定期对钢瓶进行压力检测,确保钢瓶内部没有泄漏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钢瓶交接记录制度,确保钢瓶的使用情况能够追踪。
第十三条液化气站应当定期对钢瓶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钢瓶干净、卫生。
第十四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钢瓶报废处理制度,对报废的钢瓶进行合理处理。
第十五条液化气站应当定期组织钢瓶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钢瓶安全管理的重视。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疏于管理导致的问题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安全督导和考核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液化气站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钢瓶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管理职责。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通用7篇)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通用7篇)液化气站管理制度篇11、空瓶、重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2、15kg钢瓶应单层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3、钢瓶不准堆压在消火栓上,也不准阻挡消防通道。
4、钢瓶要周转使用,重瓶不易存放过多。
5、漏气瓶和超重瓶、待修瓶不得和其它钢瓶混放。
6、待修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必须排空后才能存放,待修瓶不得乱扔,集中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7、存放的钢瓶要有专人负责,定时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液化气站管理制度篇2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确保站区安全。
a、防止明火:一、为了防止明火,液化石油气站外围除设有围墙外,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警界牌,及站内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防火警区,经同意入站车辆必须配带合格的防火罩,否则不得入内,拖拉机、电瓶车和畜力车一律不准进行站内。
二、严禁在防火警区内乱架、乱设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隔)爆型的,其等级为2—2级。
禁止使用不合格或等级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代替使用。
如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应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消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电使用。
三、防火警界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支架、金属电线管或其他可能通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有效的保持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确定安全可靠。
四、分装间、空重瓶仓库的地面应局部采用撞击磨擦不起火花的材料辅设,金属之间不得相互撞击,如用普通工具击打,必须垫木板。
b、防雷电:1、站区所有防雷设施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中有关防雷设施的要求执行,严禁利用贮罐和高电位转移来代替避雷(网)针。
避雷(网)针的.接地极应具有充分的导电性能和良好的机械强度,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雷雨季节前,应对避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其可靠性。
2、雷雨天气,应停止槽车装卸和灌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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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钢瓶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液化气站钢瓶管理制度
一、库存钢瓶摆放整齐,通风良好、整洁卫生,空瓶、重瓶分库存放,重瓶存放按规定储存距离,储存数量不得超标。
二、拉运钢瓶时要先检查有效期限,发现漏气现象立即修理,拉运过程中不得碰撞、重叠、倒放,钢瓶保护设施,切实保证拉运安全。
三、钢瓶入库时要先检查有无漏气现象,钢瓶号是否相符及钢瓶有无损坏现象。
每次交接班时,都要对库内钢瓶逐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禁使用过期钢瓶,对质量不合格的钢瓶不予验收入库。
五、不得私自处理报废钢瓶;液化气站对报废的钢瓶要及时消号,用户交回钢瓶要进行认真核对罐号,杜绝外来钢瓶混入。
六、气站钢瓶除按规定用户正常使用外,严禁任何人无偿借用、使用,特殊情况一律由公司处理。
七、库内钢瓶要轻拿轻放,对钢瓶经常进行正常检修,禁止任何用户进入库内。
八、认真学习,掌握钢瓶保管、使用知识,教育用户妥善安全使用,对用户自行拆卸、损坏的钢瓶拒收,并要求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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