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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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岫政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地类、土地面积等,并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填写踏勘表,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确保地类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在听证期限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听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依法组织听证。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确认、听证、征询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三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6
【实施日期】2008.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
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各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通知》(辽政公开办[2008]1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鞍政办[2008]2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岫政务发〔2007〕5号)中的考核评分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调整后的考核评分标准,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指标。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行政许可法。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8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实施方案编辑:绥阳县枧坝镇点击率: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为了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进“平安枧坝”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政法工作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开始到8月底,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

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政法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实现“平安镇”创建目标,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突出抓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三为主”原则。

即要求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协商为主、解决民生为主、理顺情绪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最大限度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问题。

(二)坚持“因案施策,案结事了”原则。

要针对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因情施策,因案制宜,对症下药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安定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三)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四)坚持“合力化解、协同配合”原则。

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解决矛盾纠纷。

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切实把各种不安定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目标各村各单位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解决得好、控制得住”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调处,着力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岫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收缴工作方案》(辽农建办〔2019〕2号)《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岫政发〔2019〕1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完善农村供水体系为目标,以创新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管并重,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现农村供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让百姓吃上安全水、放心水。

二、基本原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试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的原则,并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以工程为单元进行供水成本测算,单村供水工程以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区域指导水价或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费计收标准。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肖明举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肖明举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肖明举等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23
•【字号】岫政发〔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肖明举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辽宁岫岩玉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岫委干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任命:
肖明举同志任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副局长;
付佳同志任岫岩满族自治县审计局副局长;
关建同志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于永利同志任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曲明科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姜立新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赵亮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付佳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关建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徐忠伟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于永利同志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共30件)(一)《鞍山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二)《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中“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房产局”。

(三)《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删除第一条中“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2.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凡未经地名办公室批准,擅自设置安装地名标志、门牌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第十四条第四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1.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2.第二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强行拆除”及第六项、第七项中“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修改为“予以取缔”。

(六)《鞍山市盐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技术监督”修改为“质监”。

(七)《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予火化而不实行火化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骨灰入棺埋葬或乱埋滥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改葬或深葬;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七号《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减负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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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2年10月3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3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辽宁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岫岩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文明民主、团结进步、繁荣富裕、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代表中,满族代表应占多数,其他民族代表也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满族公民担任,在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四条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满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结合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合理、自主地确定和调整自治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上级国家机关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及技术工人,尤其注意在少数民族以及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吸引、鼓励各级各类干部和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者,实行民族地区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待遇的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及其以上水平。

第十七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外地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定,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境内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通告应当冠以岫岩满族自治县全称。

牌匾、公章和文件字头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以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和制定法律文书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优化发展环境,科学发展经济,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政策,在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创汇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项目投资,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旱涝保收农田,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逐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保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重视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柞蚕生产的规划管理和蚕场建设,推广科学养蚕技术,提高蚕茧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畜牧业生产,积极鼓励和扶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保障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动物防疫检疫、畜产品安全监管所需资金;科学管理和利用草场资源,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电力、通信、水利、工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社会公益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适当增加投资比重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投资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自治县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免除或者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多种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提升商品流通产业竞争力。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民族文化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和扶持外贸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

自治县支持企业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鼓励外贸进出口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县城和农村城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服从自治县的总体规划。

第三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搞好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享受省、市交通部门对自治县公路建设提高专项补助资金额度的照顾;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货运输市场。

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权审批和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不包含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以上客车、校车)的牌照发放、年检和驾驶证的审、换、补证,以及准驾车型为B2(含)以下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核发;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机动车辆牌照。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

加强旅游景区的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对旅游景区内的文化遗址实施开发、恢复和修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民族特点和历史风貌,对景区沿线两侧自然环境,实行原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自治县在扶贫工作中,享受国家关于对少数民族贫困县扶贫政策的照顾。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三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地热、森林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理开发本县的自然资源。

对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资源、改造和兴办企业、举办各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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