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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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2009-11-01 22:05:38)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答案】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全国首例单行自治条例

全国首例单行自治条例

全国首例单行《条例》出台保障迪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迪庆是云南省唯一一个藏族自治州,多宗教并存。

一直以来,迪庆就是反分裂、反渗透的重要阵地。

历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和民族宗教工作,坚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安定的局面。

“和谐的香格里拉”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中央领导充分肯定。

迪庆由于地理、历史等原因,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任务重,而且意义深远。

为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建设成为全国最好的藏区之一,迪庆州启动了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条例》的表决和颁布实施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

《条例》是国内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的首部法规,旨在保障和引导地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对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等分别作出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迪庆州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李源潮部长对迪庆工作的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是迪庆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重大举措。

这是党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在迪庆的具体化,对构建平安和谐迪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涵盖保障平等权利、促进繁荣发展、尊重风俗习惯、维护团结稳定等内容。

但是,《条例》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而是结合当地实际,主要规定了促进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的内容,如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维护民族团结的不同职责,并规定该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2009-11-01 22:05:38)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答案】 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有关自治权内容的分类

有关自治权内容的分类

有关自治权内容的分类:1.徐杰舜、覃乃昌等编写的《民族自治权论》(1991年版)一书中把自治权的内容分为: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权。

作者认为:在行使民族自治权中,最核心的就是拥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包括:1)各级自治机关相应地建立一级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2)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3)民族白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人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4)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5)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6)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7)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权。

作者认为:在行使民族自治权中,最重要的就是拥有管理和安排地方经济建设的自主权。

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权,经济建设决策权,自然资源管理权、基本建设管理权、企业管理权、产品管理权。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经济权。

在行使民族自治权中,对外经济权有特殊作用。

包括:进出口贸易权、开展边境贸易权、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权、制定灵活政策权。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教育权。

在行使民族自治权中,文化教育权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一项自主权。

包括:语言文字自主权、教育自主权、文学艺术新闻出版自主权、科技发展自主权、体育发展自主权、对内对外文化交流协作自主权。

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培养使用权。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NO:SC1123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所辖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规定中的单行条例包括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第四条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征询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收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根据其内容,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效力评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效力,分别从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介绍了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概念和背景,然后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包括规范层次、内容设定及执行力度等方面;接着,对实际效力进行评估,包括执行效果、社会反应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结合实践经验,提出提高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效力的建议。

一、引言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对于这两种条例的效力评价仍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其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的评析,探讨其实际运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民族自治条例的效力评析1. 法律效力评析民族自治条例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整体规范层次较高。

民族自治条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权威性和规范性。

它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权力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等,对民族自治地方具有约束力。

内容设定完备。

民族自治条例对于自治地方的事权划分、资金保障、人员编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为自治地方的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增强了其法律效力。

再次,执行力度较强。

国家在民族自治条例的执行上给予了充分的和经济支持,同时也借助于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条例执行的检查和指导。

这为保障民族自治条例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实际效力评估从实际效力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提高了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水平。

民族自治条例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权力范围和职责,明确了各级领导职责分工,这有助于推动自治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发挥,提高自治地方的治理能力。

促进了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自治条例对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财政收入分配、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自治地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什么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叫⾃治条例和单⾏条例?⾃治条例是中国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单⾏条例,是指只规定某⼀事项的法律,或只适⽤于某地区或某些⼈的法律。

关于什么叫⾃治条例和单⾏条例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叫⾃治条例和单⾏条例1、⾃治条例(1)⾃治条例是中国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特点制定。

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的区域⾃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治机关的职权、⼯作制度及其他重⼤问题。

是民族⾃治地⽅实⾏民族区域⾃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2)⾃治区的⾃治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治州、⾃治县的⾃治条例,报省、⾃治区或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单⾏条例(1)单⾏条例,是指只规定某⼀事项的法律,或只适⽤于某地区或某些⼈的法律。

各国在颁布系统的集中的法典以前,多先制定单⾏条例,以适应实际需要。

即使在法典颁布以后,由于法典不可能完全包括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多另⾏制定单⾏条例,以为补充。

在我国,最⾼国家权⼒机关有权制定和批准单⾏条例。

(2)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实⾏区域⾃治,设⽴⾃治机关,⾏使⾃治权。

”⾃治区、⾃治州、⾃治县都是民族⾃治地⽅。

根据宪法第⼀百⼀⼗六条的规定,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都是地⽅⽴法⾏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仅限于⾃治权管辖的范围。

⾃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的区域⾃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治机关的职权、⼯作制度及其他重⼤问题。

⾃治条例是民族⾃治地⽅实⾏民族区域⾃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单⾏条例是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根据区域⾃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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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集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总章程的性质。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某一方面自治权的具体规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自治条例的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就对自治条例作出了规定,但直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后,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才开展起来。

1985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率先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制定颁布了129个自治条例。

目前,全国5个自治区尚未颁布自己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的制定始于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五六十年代,当时单行条例的内容多为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但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许多都不再适用了。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截止到1998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达209件,单行条例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等。

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范围和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权限范围上,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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