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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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5.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

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附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5月21日。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收费项目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

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

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

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

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报价单

上海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报价单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报价单一.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如下:1.概念设计:6.0万元/2平方公里+2.0万元/平方公里。

2.方案设计:8.0万元/2平方公里+2.0万元/平方公里。

二.单体建筑物设计收费标准如下:1.一般单层车间、仓库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丁类建筑物)。

方案: 2元/㎡ 0.5万起施工图:8元/㎡ 1.5万起全套:10元/㎡ 2万起2.一般多层车间,仓库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丁类建筑物)。

方案: 2元/㎡ 0.8万起施工图:10元/㎡ 2万起全套:12元/㎡ 2.8万起3.一般多层民用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900平方米≤2000平方米)。

全套:2万起4.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方案: 3元/㎡扩初: 5元/㎡施工图:7元/㎡全套:15元/㎡5.小高层住宅(八~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跃层)4.5方案: 4元/㎡扩初: 6元/㎡施工图:10元/㎡全套:20元/㎡6.高层住宅(十二~三十层)方案: 6元/㎡扩初: 8元/㎡施工图:16元/㎡全套:30元/㎡7.别墅方案:10元/㎡扩初:15元/㎡施工图:20元/㎡全套:45元/㎡8.一般门卫、锅炉房(≤2吨锅炉)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按2500元/栋起收取(单独设计,按5000元/栋起收取)。

三.室外总体设计收费标准如下:1.室外给排水、消防设计。

(按征用土地面积0.7元/平方米收取)2.室外道路、围墙设计。

(按征用土地面积0.3元/平方米收取)3.室外总体设计费低于3000元时,按3000元收取。

四.室内装修设计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内装修: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起收取设计费(每套住宅不低于1.0万元设计费)。

* 办公楼内装修: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起收取设计费(不低于1.0万元设计费)* 设计院向业主交付的设计文件和服务:1. 方案图设计:方案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天花图,效果图。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并执⾏。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2002年1⽉15⽇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期间费⽤、税⾦、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开发成本费⽤。

下列项⽬可列⼊住宅开发成本费⽤: 1.⼟地使⽤权取得费。

⼟地使⽤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地使⽤权时,所交付的⼟地使⽤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

可列⼊⼟地使⽤权取得费的项⽬有:⼟地出让⾦,耕地占⽤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员⽣活补助费(统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农⽥⽔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地使⽤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程费。

前期⼯程费,为规划、设计、项⽬可⾏性研究,⽔⽂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电、路、场地平整费等⽀出。

可列⼊前期⼯程费的项⽬有:建设项⽬前期⼯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电、路、场地平整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浙价服[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节能文件,可以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费用。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为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属于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标准详见附件,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收取节能评估费后,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报告编制费、资料收集费、前期调研费、可再生能源专项评估费用、项目节能计算费用等。

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浙江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日附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注:委托填写节能登记表按上述基准标准30%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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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建筑设计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合理确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促进我市工程建筑设计市场的良性循环。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北京地区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统一执行按工程概算的投资额乘以费率的收费办法。

二、工程设计取费基数以工程设计概算为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应控制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的范围以内。

如未发布新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仍按上年度规定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执行。

三、住宅设计收费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59号和京价(收)字(1994)第119号文件。

四、本通知发布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1998年建筑工程单方造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建筑工程单方造价(1998)工程类别单方造价工程类别单方造价住宅低层一般标准低层高标准多层一般标准多层高标准高层一般标准高层高标准1200—1500 2000—2400 1000—1100 1500—1800 1500—1600 2000—2300 商店多层一般标准多层高标准高层高标准1500—1800 3000—3900 4000—5000 宿舍多层一般标准高层一般标准900—1000 1300—1500中小学校多层一般标准多层高标准1200—1500 1800—2500办公楼出租写字楼多层一般标准多层高标准高层一般标准高层高标准2000—2300 3000—3400 3100—3500 4800—5600医院多层一般标准门诊部多层一般标准医技楼多层一般标准住院部高层一般标准住院部2000—2200 2300—2600 2100—2400 2900—3300旅游酒店多层一般标准高层一般标准三星级五星级2700—3000 3500—4100 4200—4700 5600—6500厂房钢砼轻负荷厂房(7.5KPa)单层钢砼普通厂房单层钢结构普通厂房多层钢混厂房多层钢结构厂房1400—17001600—19002000—22001800—21003000—3700勘察设计收费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3)第059号各建筑设计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住宅设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促进住宅设计市场的良性循环,经市领导同意,决定提高住宅设计的收费标准。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 根据北京市“七五—八五”期间住宅设计标准规定新编制的住宅通用图;2. 为旧城危房改造区新设计的住宅;3. 为新开发居住区新设计的住宅;4. 为零星建设,根据环境地形而设计的住宅;5. 高级别墅、公寓类住宅;6.特殊性的住宅。

重复使用的住宅设计图纸收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按工程概算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1. 高级别墅、公寓为3.5%;2. 甲、乙、丙(一般职工住宅)住宅为3%(利用坡屋空间的设计加收0.5%);3.高层住宅为2.2%。

三、要求所设计住宅必须严格按(92)首规办秘字第34号“关于加强住宅危旧房改造和新开发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中提高住宅设计质量的要求执行。

四、凡经首规委办审查批准的住宅设计可按本通知的规定收费。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起执行。

附:住宅设计质量要求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住宅设计质量要求1、面积标准;凡新设计住宅,其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普通多层住宅:一室一厅45平方米/户二室一厅56 平方米/户三室一厅70平方米/户高层住宅每户增加6—8平方米甲类住宅83—92平方米/户乙类住宅70—75平方米/户2、努力贯彻“三大一小一多”的设计要求:普通住宅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应安装三件卫生设备。

应有安置洗衣机的位置。

每户至少有一处满墙壁柜和其它贮藏空间。

大于10平方米的厅不应间接采光。

一般起居室面积应不小于14平方米。

3、加强厨房及卫生间的管道综合设计。

4、作好建筑节能设计。

5、作好住宅的立面设计,加强立面的艺术处理。

6、提倡利用坡屋顶的建筑空间。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的标准通知的补充通知京价(收)字(1994)第119号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步伐,推广“三大一小一多”的住宅设计,鼓励住宅设计多样化和优秀设计成果的推广应用,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住宅设计市场的管理,现就1993年2月22日,北京市物价局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059号] (以下简称《通知》)做如下补充通知:一、采用和重复使用设计图的收费标准1、凡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住宅通用图(包括试用图以下同)的设计单位,不论是否需要配置基础或作局部修改,均凭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认可的通知单,每幢住宅按《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设计费。

2、在同一居住区采用通用图进行复用设计,复用2—5幢按《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收取设计费,复用6幢以上,按《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40%收取设计费。

以上收费按4:6比例进行分配,其中40%为编制单位的编制费,60%为采用单位的设计费。

二、非通用图的复用设计仍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首规办管字第48号各勘察设计单位:为适应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有效地培育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的宏观调控,指导和协调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运行。

现将《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此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996年3月8日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一、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统一取费标准,参照中外收费情况,本着合理取费,适当优惠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的工程项目。

国内单位在本市承担的国外贷款项目、外商全部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项目、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的工程项目中中方投资占71 %以上的项目,不适用本标准,仍按国内同类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三、工程设计收费,按工程概算投资的百分比收取。

民用与工业项目设计收费,根据工程性质和投资规模确定工程设计收费类别和收费费率,具体取费标准和工程分类详见附件及附表一、附表二。

地铁与轻轨设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园林、古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国内取费标准,合资项目乘以1.5的系数,外资项目乘以2.0的系数。

四、工程设计收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包括设计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图预算、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工作和现场设计代表工作。

五、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新建项目,如属更新改建项目,可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1.4系数计算收费。

六、民用工程项目,分别按方案设计20%、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50%计算收费。

市政工程项目,分别按初步设计40%、施工图设计60%计算收费。

单独委托的民用、市政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方案费按该项工程设计费的10%计取。

单独委托方案设计的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费按该项工程设计费的10%~15%计取。

园林绿化方案投标的费用参照单项委托方案的收费办法,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七、分阶段委托设计时,分别按阶段取费标准乘以1. 1的系数计算收费。

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

八、工程勘察收费(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根据工程工作量,采用定额收费办法。

收费标准以国内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1.5的系数。

九、工程测量收费标准,根据工程测量工作量,采用定额收费的办法。

收费标准以国内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2.0的系数。

十、设计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工作等难以计算工程量的工作,可按单项计费或按工日计费。

工日计费标准: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75美元,建筑师、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55 美元。

十一、设计中如需到境外考察或工作,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委托方负担除制装费外的全部费用。

十二、勘察设计进行中,因委托方的原因致使变更或停止勘察设计时,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和进度结算勘察设计费;重新勘察设计时,应另订新协议,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过失,造成的工作返工不得另收勘察设计费。

十三、外商独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以外汇计算,外商与我方合资、合作或补偿贸易项目,按双方投资比例分别收取外汇和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买方价)折算。

十四、本标准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十五、本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外资工程设计收费工程类别内容一、外资民用建筑工程类别内容:一类:1. 特高级、高级公共建筑;2. 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地方性历史意义、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3. 16层以上或超过50米高的公共建筑;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二类:1. 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2. 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3.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三类:1. 中低级、中小型公共建筑;2.15层以下住宅或建筑。

※注:此工程分类与国内“民用建筑设计范围划分表”相对应,一类对应于“划分表”中的工程等级特级和1级,二类对应于“划分表”中的2级,三类对应于“划分表”中的3、4、5级。

二、外资工业建筑工程类别内容:一类:冶炼(铜、钢、铁、合金、有色金属、电解)轧延、铸(锻)造、水泥、化工(石油、氮酸、助(化)剂、化解钛白粉、立德粉、炭素、染料、农药…等类似的化工项目)二类:机械制造(柴油机、风机、矿山机械、冶炼机、汽油机、汽轮机、阀门、锅炉、拖拉机、机床、电机、材料、试验机、电梯、曲轴、轴承以及冶炼、矿山、轧延、锻铸、机电、水泥、化工、医药、橡胶、纺织、轻工等专机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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