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归纳

唐律的影响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以其为基础而制定本国法律,如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鸿德刑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
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1)议。
即八议,指八类高管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行的,可以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
指官吏可以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4)对囚徒的限制。
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
诬告反坐。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诉。
(3)禁止疑告。
即要求有确切的年月、事实。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收回领事裁判权1943年,与美国、英国等签订协议,取消领事裁判权,此后从其他国家陆续收回治外法权。
(二)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
(三)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秦朝的罪名(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精华版】

1.《汉律》六十篇(识记):赵禹《朝律》、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张汤《越宫律》
2.其他单行法规: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
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
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律刑式
清朝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崇儒术、重礼教
1、满族称明朝亡于贼寇之手,清军入关救民于水火。
2、清初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 。
维护旗人特权
1、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
2、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
3、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太平天国
平等、民主思想
在立法上强调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元朝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蒙古族向南扩张过程中,中原地区儒家文化也影响着他们。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恢复科举、尊崇孔子,将程朱理学定为元朝官方思想。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以蒙古旧制或习惯治理蒙古人,以汉法治理汉人。
明朝
重典治国
1、背景【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宋元两代政治过于宽纵、当时的新王朝危机四伏】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商鞅得到重用。
(二)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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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说明这几章易出选择题。
其中西周和隋唐也位于全书出题分值最多的章节之列。
(2)出单选题最少的是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和第三章(春秋战国)。
但须注意其中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是全书出题分值最大的章节,不可掉以轻心。
(二)多选题(5题×2分=10分)总结:(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秦朝)。
(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题。
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名词解释(3题×3分=9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过名词解释的章节有第二章(西周)、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
但要注意,第二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名词解释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简答题(3题×7分=21分)近年简答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第二章)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第四—七章)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
(第十四章)2009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第二章)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第八章)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章)2009年10月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第三章)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第十六章)2010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第六章)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
(第十三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简答题最多的章节是第二章(西周),3次。
第四章(秦朝)、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七章(隋唐)、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三章(晚清)、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1次。
可见简答题的分布较散,有出题可能的章节较多。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简答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三章(春秋战国)、第五章(汉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2(北洋政府)。
其中,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它几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仍较大。
(五)论述题(2题×15分=30分)近年论述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第七章)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第十六章)2009年1月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第五章)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第十六章)2009年10月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四章)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章)2010年1月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历史意义。
(第十一章)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十四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论述题次数最多的章节是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次。
第四章(秦朝)、第五章(汉朝)、第七章(唐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考论述题1次。
估计以后的论述题,也仍然会出自这些章节。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论述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三章(晚清)、第十五章(北洋政府)。
其中,除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各章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小。
三、学习方法1、多看几遍。
注意及时温习。
注意利用零碎时间。
2、集中精力攻克重点。
3、考前强行背记,“临时抱佛脚”其实管用。
4、一定要练笔,尤其是要学会快速、有条理地回答论述题内容串讲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
- 3 -(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
二、重难点串讲(一)中国法的起源1、礼化为法《说文解字》:‚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以示从豊。
‛‚‘豊’,行礼之器也‛。
2、刑起于兵《说文》:‚法,刑也‛。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2、《禹刑》(识记)《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2010年1月单选1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C.《吕刑》D.《禹刑》●09年1月单选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3、奴隶制五刑(识记)墨、劓、膑、宫、大辟4、昏、墨、贼,杀(识记)昏:‚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5、圜土,夏台(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汤刑》(识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009年10月单选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官刑》D.《九刑》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4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
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2010年1月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夏台B.羑里C.监狱D.圜土E.囹圄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
(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
(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
二、重难点串讲(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4、礼与刑的关系(1)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在地位上: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
(3)在使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1、周礼(识记)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1)《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两种解释: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
(2)《吕刑》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
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 5 -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
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
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
●09年1月单选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A.《汤刑》B.《禹刑》C.《吕刑》D.《九刑》(3)誓、命、诰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
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08年10月单选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A.律B.格C.诰D.科(三)西周的刑事法制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1)矜老悯幼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