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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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精神药品属性的药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滥用和非法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毒品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医疗用途、易滥用和有成瘾性的药物如海洛因、可卡因等进行严格管制,包括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如吗啡、吗啡类药物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和不被滥用。

3.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精神药物作用的药物如安眠药、抗抑郁药等进行管理,包括处方、购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以避免患者滥用或依赖这些药物。

4. 预防滥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措施,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药品销售和处方的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进口的监管等,以预防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总的来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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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可以抑制疼痛感知中枢、改变意识状态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使病人失去疼痛感觉,从而达到适当的镇痛、麻醉或镇静作用的药品。

2.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法,麻醉药品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类型,包括全麻药、局部麻药、镇痛药和镇静药等。

3.麻醉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的购买和配送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只能由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麻醉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存储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水和密封等。

(3)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为麻醉药品使用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包括麻醉药品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等。

医疗机构必须有合格的医生或者护士负责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的盘点和检查,以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麻醉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医疗机构必须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提醒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遵守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以免发生不良后果。

二、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善精神症状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药等。

2.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治疗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治疗等。

3.精神药品的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品,只能由具有合格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进行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精神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精神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精神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1概念1.1.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品种及分类: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其中常用的有:盐酸吗啡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糖浆、阿片酊、哌替啶(杜冷丁)注射液、哌替啶(杜冷丁)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1.1.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

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盐酸氯胺酮针;利他林针剂和片剂。

二类精神药品:常用的有氯硝安定针、安定针、羟丁酸钠针、咪达唑仑针、苯巴比妥针、氯硝安定片、安定片、舒乐安定片、咪达唑仑片、苯巴比妥片、唑吡坦片、硝基安定片、阿普唑仑片。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2.1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1.2.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1.2.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2.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与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浮现问题时, 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与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采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合用于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含糊不清或者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与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时常检查,核对帐物.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 5 年.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七篇)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七篇)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 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 按规定逐级申报, 经批准后, 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 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 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 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 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 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 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 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 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 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 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 由药剂科统计, 医院领导批准, 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 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二)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和放射____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 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为了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药剂科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从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5.医师必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开具精麻药品。

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

6. 药库、门诊药房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要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专用帐册),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专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的院内使用,或者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1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11.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12. 药剂科质量控制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3. 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负责保存,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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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

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

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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