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主播行业的监管制度

网络主播行业的监管制度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必有畏者”,对于当前的网络主播行业乱象问题,只有从制度和法律视角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保证网络主播行业的风清气正。
1.制定网络主播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确立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从源头上提升网络主播行业的资质。
所谓“真证”是指从事网络主播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这就是业界所言的直播机构需要“持证上岗”,这里的“证”指的是《许可证》。
《许可证》能很好地对直播平台的资质及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约束,但并非针对网络主播个人,要真正地对网络主播行业进行监管,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让网络主播持“真证”上岗。
在我国,很多行业都要求劳动者取得行业所需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职业(例如,从事会计职业就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
网络主播作为网络公众人物,所主持的内容面对的是广大的网络用户,他们的一言一行可能引导和改变网民的认知,甚至还会起到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
想要对这部分职业群体进行监管,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其达到从事该职业所具备的基本能力与素养。
具体而言,可以由广电总局与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开设网络主播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通过后颁发网络主播证,只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网络主播工作。
在开设网络主播认证考试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对报名资格作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可以包括从业年龄、文化水平、政治面貌、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二是对考试的科目作具体要求。
除了具备节目主持人所具备的一般能力外,必须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思想道德课程考试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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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节 目制作经 营许 可证 》 机构 制作 的 网络剧、 微 电影等 网络视 听节 目。个人 制作并上传 的 网络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视 听节 目, 由转发该节 目的互联 网视 听节 目服务 单位 履行 生产制作机构 的责任 。互联 网视 听节 目服务 单位只 能转发 已核 实真实 身份信 息并符合 内容 管理规定 的个人上传 的网络剧 、 微 电影等网络视听节 目, 不得 转发非 实名用户上传 的此 类节 目。 《 补 充通 知》 要 求, 各地新 闻出版 广电行政部 门要加 强广播 电视 节 目制作 经营机 构的 管理 , 对生产制 作 网络剧 、 微 电影等 网络视 听节 目的主创人 员开展有针对性 的培训 , 加 强网络剧 、 微 电影选题 管理 , 确保所 选题材积 极健康 向上。 同时, 采取举 办
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416网络直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黄泺予(湖北大学,湖北,武汉 430061)摘 要: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的飞速发展,直播行业呈指数式上升,“直播元年”就发生在2016年。
同期,直播用户占网民整体的比例也上升了15个百分点。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在年轻人中火爆娱乐现象,其互动、开放、草根等特点被更多的人接纳并喜欢,但由于法律制定速度较慢及平台的监管力度较弱,网络直播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不适的乱象及伦理失范问题,从而影响了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本文在通过分析有关案例后,从而从主播和平台等方面找出伦理失范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网络直播;乱象;原因;对策一、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1、猎奇直播内容充斥猎奇直播的产生是抓住了观众对新鲜事物和对负面新闻的好奇心,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奇现象。
在猎奇直播间内,为了躲避官方的审查,直播预告经常是与主播的直播内容不匹配的,而为了获取收看量,在标题的选择上也是夸大其词、更有甚者虚假宣传,充满着强烈的情感色彩,主播为了提高点击率而拉低底线常有发生。
从2016年进入直播元年,猎奇直播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总结了各大直播平台,将猎奇直播分为以下几类:(1)“自杀式”直播2017年,极限挑战爱好者吴永宁在直播时,因休息不好加之粉丝的言语挑衅不幸坠下高一百多米的大厦,2019年8月,说唱歌手、红花会成员贝贝(李京泽)因被网友质疑玩弄粉丝的感情,故而直接在直播中拿水果刀剁掉自己的小拇指,由此证明自己的清白;更有甚者,主播大飞在粉丝的怂恿下和公司的逼迫下连续三个多月每天白酒、食用油交替食用,他的生命永远停留在了29岁这一年。
(2)“猎奇吃播”令人不适“吃播”起源于韩国,出发点是为孤独的人找到一份心里寄托,但是由于主播、平台间日趋加剧的竞争,一些主播扫除为了重重障碍不得不“另辟蹊径”,其中“土味吃播”最受到大家的欢迎。
在直播中主播直接将一块块超过嘴巴大小的食物一口一口迅速吞下;在吃火锅时,把刚涮熟的还滚烫的超长鸭肠快速吞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