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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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农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金融机构在农发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

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

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五条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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