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农发行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发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农发行应依托国家信用支持,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支持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农发行应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在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业务可分为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两类。
第七条农发行应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不得利用政策优势开展不公平竞争。
第八条农发行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改进和加强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采取与银行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农发行董事会可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认定及划分动态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条农发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农发行应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0.30•【文号】农发行字[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农发行字[2001]20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会计检查督导,是会计工作实行分岗约束与监控的客观要求,是确保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会操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各级管理行要提高对会计检查督导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本办法要求,配齐配强检查督导员,认真开展会计检查督导工作。
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在总行已下达的编制内择优调配,年底前必须到位。
二、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检查督导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同时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检查督导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检查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不适合担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三、通过贯彻执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财会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杜绝各类经济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促进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本办法实行后,农发行字[1998]207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办法在执行当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行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失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推动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监督,是指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对口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同级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具有系统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对本条线的尽职监督职责。
第四条尽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尽职监督应当涵盖各级机构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监督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三)统筹兼顾。
尽职监督应当结合各条线自身经营管理开展,统筹兼顾经营管理和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成本效益。
尽职监督应当权衡监督成本和预期效益,加强非现场监督,综合利用各类监督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五)持续改进。
尽职监督应当注重督促落实尽职监督及其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控制相关同级职能部门或者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二)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三)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四)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五)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七)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
农发行运营管理制度

农发行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内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各种形式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各部门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农发行总行负责本制度的审查、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农发行负责人应对本制度的落实效果负总责。
第二章业务开展管理第六条农发行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并及时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业务。
第八条农发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合理布局业务网点,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农发行应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把控,提高贷款资产的质量。
第十条农发行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品质。
第三章内控管理第十一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内控体系,明确内控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农发行应加强对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农发行应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激励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和保障制度,提高员工获得感和归属感。
第五章客户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农发行应加强对客户体验的关注,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二十条农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规范信贷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农发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改正问题,保持经营稳健。
第二十二条农发行应主动接受第三方评估,及时修正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和品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农发行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589d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7c.png)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发<1994>25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7年11月1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发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五条农发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服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农发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农发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九条农发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条农发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农发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1997年7月2日)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
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款工作。
(一)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主要目标。
根据目前农发行资金来源的基本现状和业务特点,农发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政策性存款流失,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二是提高农发行信贷资金自给水平,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亏损。
(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农发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和财政专项存款管理。
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包括粮棉油企业存款管理、开发性贷款企业存款管理和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的存款管理等。
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包括省级及省以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存款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棉花、烟叶、食糖、羊毛、猪肉政策性补贴专户存款管理以及与农副产品收购有关的各类财政拨补款的存款管理等。
(三)农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
农发行吸收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
财政专项存款因属于专户存款性质,其代理款项会随时按财政部门拨付的指令拨付,故不缴存准备金。
二、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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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监会令
(2017年第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7年11月15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发行应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五条农发行应当依托国家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服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第六条农发行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第七条农发行应当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秩序,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
第八条农发行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扶贫
小额信贷业务。
第九条农发行董事会应当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条农发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农发行应当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农发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农发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农发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
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指派的部委负责人兼任,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册资本调整方案以及组织形式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等;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机构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境内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资本金变动等事项作出决议,审议子公司章程;
(九)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十)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农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十二)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勤勉专业履职。
董事每年应当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
部委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由董事会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
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部委董事。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农发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和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并对风险管理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
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提出外部审计机构聘请与更换建议。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