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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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今年3月“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运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网友给省长留言(以下简称网友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办理时效,网友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也存在少数单位认领不及时、回复不规范、跟踪办理实效不够等问题。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办理时效。
为提高办理时效,简化办理流程,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网友2014年7月1日之后留言的回复意见,由承办单位报主要领导审定后,自行在“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回复网友。
二、进一步提升办理质量。
实行承办单位网上主动受理和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皖政办秘〔2014〕14号)的规定,以解决网友反映问题为目的,细化工作责任,加强现场督办,注重过程跟踪,适时回头问效,不断提高网友留言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把政策规定关、把文字语气关、把问题解决质量关的要求,加强对“回复意见”的审核,确保群众信服满意。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分析、讲评、督查等工作,并对办理结果开展“回头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皖政办秘〔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范围。
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确定的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以下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2.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3.提请省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4.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5.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二、规范审查流程。
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定的审查程序,进一步理顺送审、登记、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办理环节。
要保证送审材料完备,凡缺少决策参考依据及其他所需材料,特别是缺少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内部审查意见的,省法制办可退回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也可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作出说明。
要规范送审节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必须在省政府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审批后送审,切实避免因多环节修改而多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
要严格落实审查时限规定,省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省法制办负责同志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省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报告5篇

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报告5篇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1街道认真开展地区专项保密检查自查工作。
根据东城区委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保密检查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街道实际,对照检查目录,街道保密委员会在全地区全面深入地开展了专项保密检查自查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成立了专项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配强检查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紧密结合街道保密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高质量地完成了自查工作。
二是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召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市、区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精神,强调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进行了密码电报管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保密电话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的专题培训。
三是认真检查,突出重点。
检查小组对照区委保密委专项保密检查目录,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密码电报管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保密电话管理、网络管理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通过检查,街道不存在违规转发摘发涉密文件、密电明传、超范围阅读、违规布线移机、违规发布信息等问题。
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2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保密委、xx市委保密委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专项保密检查工作,镇党委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平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
主要措施如下:一、成立xx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xx镇党委成立了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进行保密工作管理,建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培训相关人员。
二、建立xx镇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管理,xx镇建立了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具体细化了对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细化了涉密网络管理制度,细化了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制度,细化了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xx镇党委很好的贯彻了这些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密自查报告12篇

保密自查报告12篇保密自查报告12篇保密(bǎomì),是一种不让秘密泄露,保守事物的秘密的行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密自查报告12篇范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保密自查报告篇1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严格按测绘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承担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测绘资格证书不转借他人使用,无超越和超范围情况。
测绘任务均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定合同,测绘仪器进行检定,测绘成果进行送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按着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为业主把好关。
履行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
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建立健全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国家保密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章可循,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公司设立档案室按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专门管理,结合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和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专职人员按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对涉密工作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三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公司十分重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学习测绘成果保密工作有关法规文件,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
测绘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都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落实。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都积极派有关人员参加。
公司承担的每项勘察设计任务从开始到最后设计文件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有关工作项目完成后,涉密测绘成果有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多年来没有发生过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
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关于保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保密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xx〕32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自查情况(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县一直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为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政务中心主任)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监察局局长、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务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联系协调。
根据人员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对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确保领导组织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基本形成了主要领导统筹安排、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专人实施的工作格局,确保了“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二)机制日益健全。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于20xx年出台了《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歙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经县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到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并在黄山市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狠抓工作落实。
在印发《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审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各自职责、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制作、更新,并在黄山市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相关单位说明具体理由,由信息发布经办人审核,报审查领导审批;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依申请公开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视具体情况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4]1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21日皖政办〔1994〕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应当遵照本办法。
由省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全省的国(境)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全省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批、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事各项报批手续。
(三)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推广出国(境)培训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归国的培训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省引智办的工作范围是:(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以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外培训。
保密工作整改报告
保密工作整改报告保密工作整改报告(一):保密工作整改报告为认真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办结合实际工作,对照检查目录表,逐条自查,现将自查状况报告如下:一、保密工作落实状况我办内设机构3个,配备了5台电脑,同时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定期杀毒与升级,并指定专人从事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妥善处理,保证了涉密文件、记录、信息等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未出现过失、泄密问题。
进一步明确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透过自查,我办的计算机保密工作基本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保密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学习、掌握保密制度,做到懂法、知法、执法,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必究、令行禁止的作风。
(二)重点突出,狠抓工作落实。
我办定期对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违规外联和特种木马为检查重点,以查促管,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坚决切断涉密信息流向互联网的所有渠道。
(三)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为加强我办涉密人员保密安全意识,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将各类保密学习文件予以转发至各股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
(四)完善措施,严格制度规范。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保障。
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我国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计算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潜质;二是制定办各项涉密及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资料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皖政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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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
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8]1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14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