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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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琨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书的内容与格式

杨琨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书的内容与格式

杨琨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原标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兼论律师建议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作者: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杨琨律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在此背景下,为政府配备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各级政府已逐渐形成“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在各级行政机关敞开胸怀,接受、悦纳广大律师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积极参与政府行政、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大背景下,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据相关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

但目前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的方式,主要集中为业务咨询,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

上述工作方式多是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邀请,均是出于被动。

作为的法律顾问,律师很少主动就政府工作中的制度性、机制性漏洞,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所称的律师建议,是指律师在参与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针对政府的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以及政府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漏洞,依据现行法律及法律基本原理,提出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建议的工作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的性质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的对象应是相关政府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日常行政工作中暴露的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具有正式性和公文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建议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应是由律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正式性。

同时,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律师建议应当具有政府公文的正当形式,应当符合政府对政府公文的形式要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业务的不断增加,越拉越多的公司选择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应对运营过程中的⼀些法律难题。

那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作规则是什么?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法⼈聘请法律顾问应注意以下⼏个问题:1.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个,也可以同时聘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的或临时的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法律规定,可以由双⽅协商确定,但⼀般不低于1年。

临时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专为某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聘请律师提供帮助,问题解决后即⾏解除。

3.企业聘请律师时须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向律师个⼈提出聘请。

由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的聘请,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关系,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被指派的律师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履⾏与聘⽅的合同,仍然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

律师与聘请⽅没有⾏政⾪属关系,更不是聘⽅的成员,他们之间是⼀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

4.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聘⽅委托,指派律师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书。

它是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的,⼀经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

⼆、《律师法律顾问⼯作规则》全⽂第⼀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提供多⽅⾯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第一条本章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对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律师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的审查操作指引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章所称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1.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3、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1.应邀参加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而举行的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发表口头意见;2、就受托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出具建议稿、修改稿、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查: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是否在制定部门的权限范围内;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事先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是否已经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意;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其他部门是否同意联合制定。

第五条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1.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事项;2、是否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3、是否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4、是否有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以解释性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5、作出的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或依据;6、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7、是否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规定的是否合法、合理;8、是否有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是否对其废止作出明确规定;9、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问题。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质量,规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为,加强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执业律师在行业内担任法律顾问的行为。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执业证书,取得律师事务所的聘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保障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4.律师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义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2.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确保咨询和意见真实准确;3.对客户的权益实行保密,不泄露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利益;4.处理好客户和社会的关系,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尊严。

第五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律师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告知客户,并在服务结束后发放发票。

如若律师收费供客户质疑,需要律师和客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监管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存在不履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职业行为失当。

档案将作为记录,留存执业律师工作档案中,有助于职业评价和升迁。

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内法律顾问行为的规范和质量。

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做到公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要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向政府机构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进行前期沟通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向客户提供服务方案,说明服务范围、费用标准、服务律师等。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目录一、团队简介二、服务宗旨三、服务对象四、服务内容五、服务承诺六、服务方式七、服务条件八、服务费用一、团队简介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成立,现有团队成员人,其中本部成员人,分所成员人;全所共有执业律师名,实习律师名,行政管理及辅助人员名;整个团队中党员律师人,法学硕士人,法学博士人。

我所建立了先进、科学的质控管理体系,实行专业化、团队化”服务模式,经过五年的历练,凭借过硬的实力、优质的服务、不懈的追求,迅速壮大成为全市最大规模和极具竞争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拟由以下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法律顾问以协助贵单位 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为出发点,承办贵单位 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是为贵单位及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优质、 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 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及时:保障信息畅通,及时了解贵单位的法律服务需要, 准确:对提供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调查清楚、 三、服务对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 可以适当延伸至市 四、服务内容1. 参与论证贵单位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 法律意见,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行政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 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 为贵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完善贵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防范职务犯罪。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以协助贵单位“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出发点,承办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是为贵单位及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及时了解贵单位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供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调查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方案切实可行。

三、服务对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局,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延伸至市局指定的企业。

四、服务内容1. 参与论证贵单位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行政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 为贵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完善贵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贵单位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 为贵单位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4. 受贵单位委托,对以贵单位名义或被贵单位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以及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及经济贸易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 受贵单位的指派,为依法处理涉及贵单位的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

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怎么当?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8年第6期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辟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的任务。

近几年来,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选聘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兼职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已初步显现。

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政府法治思维不到位,顾问可以做啥?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大多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有的还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学者,理应担任好各级政府的诤友。

一般来说,兼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助力领导干部养咸法治思维。

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关乎本地民生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其中包含着复杂的利益衡量和法律风险,必须借助兼职法律顾问的专业力量,尽可能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把关。

兼职法律顾问熟悉法治原理和实务操作,能够切实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把好关,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为本地区法治政府先进典型示范创建活动提供理论论证。

典型示范创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路径。

兼职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学者往往具有较深理论造诣,能够在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深度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看他们的!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实际地位不高、人员配备不齐、专业素养不够、工作任务过重的问题。

他们熟悉政府工作运行规律,但可能开拓性不足;兼职法律顾问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开阔的社会视野,但可能实际操作经验欠缺。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与专家和律师建立起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共同成长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急先锋。

在政府立法事务中发挥各自禀赋。

目前,很多新取得立法权的城市立法能力不足,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通过接受委托起草、参与论证等方式深度介入,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联系广泛的特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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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第六条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政府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政府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政府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政府顾问单位的可能对政府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八条律师对其所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政府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会谈纪要》)是律师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规则与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流程,可以依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但是不应当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受案、收费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机关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禁止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有损政府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二)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三)独立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意志的影响,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阻止律师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四)保密原则。

律师应当保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一条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果同时担任与政府有利益冲突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处理,并积极向政府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本人与其所承办的政府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

禁止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或者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以诋毁同行等方式在同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有关政府顾问单位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业务质量,降低职业风险;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调查工作不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决策失当或经济损失。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要求,承办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政府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执业经历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

服务律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委托律师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律师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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