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武清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14日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
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中府〔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规定统筹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任期与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担任相关职务期限一致。
外聘法律顾问由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具体条件及遴选聘任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能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及制度建设;(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工作;(三)监督检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范围内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乡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乡人民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范围第四条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2. 参与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表乡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乡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事务。
4. 协助乡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6. 承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要求第五条乡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乡人民政府的商业秘密。
2.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3. 主动了解乡人民政府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法律顾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1. 定期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每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 积极参与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乡镇行政管理中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的制度。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乡镇法治水平,保障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加强乡镇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
乡镇法律顾问作为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专家,能够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帮助乡镇政府科学决策、合法行政。
同时,通过与乡镇政府的互动与合作,乡镇法律顾问也能够深入了解乡镇政府的具体工作和发展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乡镇法治建设。
其次,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乡镇建设。
法治乡镇是指在乡镇行政管理中,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乡镇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通过乡镇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保证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推动法治乡镇建设。
再次,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维护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
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常常与居民和企业存在纠纷和争议。
乡镇法律顾问可以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乡镇政府的合法权益。
同时,乡镇法律顾问还能够帮助乡镇政府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护乡镇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正当权益。
最后,乡镇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促进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镇法律顾问作为法律专家,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矛盾的调解和解决,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乡镇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和完善社会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意见,促进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是乡镇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乡镇法律顾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乡镇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乡镇政府与乡镇法律顾问的合作与沟通,促进乡镇法治建设和乡镇社会的和谐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1707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4c.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在2011年底前全市80%的村居基本建成农村法律顾问网络,“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倡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让法律顾问在农村大有作为,努力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
(二)合理配置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一村一顾问”制度时,要以属地为主、市直属所适当调配为辅的方式合理分配法律顾问,同时整合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三)尊重自主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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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与镇法制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镇政府委派代理镇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镇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镇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确认。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特殊情况下,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但为镇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镇政府、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在聘期间,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镇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镇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镇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镇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镇长或分管副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座谈会。
第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每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的召开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经邀请,镇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镇委镇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经邀请,镇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镇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
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四)被告为镇政府,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六)承办法律顾问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请讨论并由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组织讨论的各类案件;(七)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案件的讨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申请书应当介绍案件的主要情况;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安排讨论。
第五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及其他特殊情况而申请对已讨论案件进行重新讨论的,应予准许。
第三章时间安排第六条集体讨论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确定。
第七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镇政府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后,承办案件办理完毕前择时进行。
第八条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告知承办法律顾问并确定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及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并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被确定的其他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章讨论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并交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送达给其他参加案件讨论的法律顾问。
第十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法律顾问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
第十二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讨论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负责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汇报时应当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由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由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顾问或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按照镇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