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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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安全免责协议

外出旅游安全免责协议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为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一、免责条款1. 自然原因免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旅游活动无法按计划进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疾病原因免责: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意外事故免责: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溺水、跌倒等)导致的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个人行为免责: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因个人行为(如违反规定、不当行为等)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第三方责任免责: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方(如其他游客、酒店、餐厅等)的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责任划分1. 甲方责任:-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旅游活动。

- 甲方应遵守旅游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服从导游安排。

- 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遗失或损坏。

2. 乙方责任:- 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 乙方应确保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紧急救援服务。

三、保险条款1.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和金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在出行前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旅游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旅游活动结束之日起一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者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额外;费用(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者被盗导致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 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典热门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5篇

经典热门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5篇

经典热门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参与者在出游活动中的安全责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可以降低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请参与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慎重签署。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得到严格履行。

一、协议背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休闲娱乐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

本次出游活动旨在丰富业余生活,增进友谊,提升身心健康。

为确保活动的安全与和谐,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二、参与者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与本次出游活动的个人和团体成员。

不论年龄、性别、职业和健康状况,均应遵守本协议。

如有特殊身体状况,请在活动前告知组织者。

三、免责声明1. 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活动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

2. 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如跌倒、迷路、疾病等,除组织者应承担的责任外,参与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 参与者应自行评估活动风险,谨慎选择活动项目。

对于高风险项目,应自觉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4. 如有第三方责任主体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参与者遭受损失,本协议不涉及其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四、组织者的责任1. 组织者应提前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 组织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组织者应在活动前告知参与者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五、参与者的义务1. 参与者应遵守组织者的安排和指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合。

2. 参与者应自行负责自身的安全和财产保管工作。

3. 参与者如有特殊需求或情况,应及时告知组织者,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4. 参与者应尊重自然环境,不乱扔垃圾,保护生态环境。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次出游活动具有约束力。

2.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组织者和参与者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一、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逐渐增加,旅游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而与此同时,旅游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旅游意外保险逐渐被推广和普及。

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针对旅游者提供的专门保障和赔偿服务,主要是针对旅游期间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疾病和死亡等处境而提供担保。

与此对应,旅行社也越来越重视旅游意外保险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规范旅行社在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方面的行为,国家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保险条款旅行社应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和保障范围,保证旅游者了解自己在旅行期间的保险权益和补偿范围。

2.保险合同必须真实有效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真实有效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确保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确拥有保险权益。

3.明确保险费用所含内容旅行社应当事先明确保险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和金额。

如果旅游者需要购买更多的保险,应当及时告知旅游者并明确保险费用。

4.保险理赔应及时有效在发生旅游意外事件时,旅游者应当认真遵照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受害者进行理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保险公司应当安排有效服务旅行社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严格遵守国家保险法规定、承担健康责任的保险公司为旅游者提供保险服务,保证旅游者的权益和需求。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险费用并非所有都包含保险费用只是基本的旅行意外保险,对于旅行中导致的其他意外事件(如行李丢失、突发急病等),通常需单独购买其他保险。

2.理赔需要保留证据旅游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当保留好现场照片、记录、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旅行社并非100%责任承担在旅游中,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安全警示,注意自身安全和旅行社的提示,如以各种理由拒绝保险,遭受旅游意外伤害后,旅行社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结论旅游意外保险是一项人身保险,可以有效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旅行社保险免责协议书

旅行社保险免责协议书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全称]乙方(旅游者):[旅游者姓名]鉴于:1. 甲方作为旅行社,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

2. 乙方为保障自身安全,已向甲方购买旅游保险。

3.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旅游保险免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赔偿。

2.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予以赔偿。

二、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自身疾病、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伤害;(2)乙方违反旅游活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乙方酒后驾车、吸毒、自杀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5)乙方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况。

2. 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2)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3)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违反旅游活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其他意外事故。

三、其他事项1. 甲方应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向乙方提供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信息,确保乙方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2. 乙方在旅游活动期间,应遵守旅游活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 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旅行社全称]乙方(签字):[旅游者姓名]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5篇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5篇

旅游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旅游者向乙方投保旅游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旅游保险标的为甲方所代表的旅游者,包括因旅游活动可能导致的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3.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财物等因意外损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 其他保险责任:如旅程延误、取消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提供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旅游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4. 乙方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旅游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本合同。

2. 保险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发生保险事故并已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范本8篇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范本8篇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共同关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游客的安全保障,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旅游意外保险方面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提高旅游意外风险的应对能力,双方共同合作开展旅游意外保险业务。

二、合作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乙方在组织游客旅游时,应推荐并建议游客购买甲方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保险条款、费率、理赔程序等详细信息,确保乙方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游客信息,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工作。

4. 双方共同合作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保险产品及服务1. 甲方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紧急救援、行李物品损失等。

2. 甲方应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游客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3. 双方应共同制定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合作期限及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或修改协议内容。

3.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如确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五、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未推荐游客购买保险、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4篇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4篇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4篇篇1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甲方:保险公司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旅行社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为了保障旅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为乙方旅行社所组织的各类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意外保险服务。

2.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

3.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

第二条保险费用1.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保险产品的具体要求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

2.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确认的协议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旅游团队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有相应的保险责任。

2.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第四条保险范围1.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旅行中的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2.具体保险范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五条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以旅行团队实际旅行时间为准。

2.如果旅行过程中发生延误、中断或取消等情况,保险期限也会相应延长。

第六条免责条款1.由于乙方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有权拒绝理赔。

2.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并进行理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终止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旅游团队旅行结束之日止。

2.在合作期间如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篇2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甲方:XXXXXXXX旅行社乙方:XXXXXXXX保险公司为加强双方合作,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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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

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支出医疗费用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或抢救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3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进行抢救,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对于急性病的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补偿的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4天的24时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或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或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医疗或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三)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所支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人在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猝死;(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六)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七)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但突发急性病身故除外;(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事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二)非意外伤害或非突发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境外治疗、抢救费用;(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九)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保险金额、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旅游的项目和时间不同可分为:(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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